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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时间:2018-07-13 09:52   点击:5235   标签:

《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陆曰:“郑云:‘《昏义》者,以其记娶妻之义,内教之所由成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昏义》者,以其记娶妻之义,内教之所由成也。此於《别录》属《吉事》也。”谓之“昏”者,案郑《昏礼目录》云:“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其阴来阳往之义。日入后二刻半为昏。以定称之,婿曰昏,妻曰姻,故《经解》注云“婿曰昏,妻曰姻”是也。谓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若婿之与妻之属,名婿之亲属名之曰姻,女之亲属名之为昏,故郑注《昏礼》云“女氏称昏,婿氏称姻”。《尔雅》“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婿”,又云“婿之党为姻兄弟,妇之党为婚兄弟”是也。其天地初分之后,遂皇之时,则有夫妇。故《通卦验》云“遂皇始出,握机矩”,是法北斗七星而立七政。《礼纬·斗威仪》之篇,七政,则君臣父子夫妇及政等。既称夫妇,是始自遂皇也。谯周云“太昊制嫁娶,俪皮为礼”,是俪皮起於太昊也。其媒官之义,具於《月令》疏。《孟子》云“舜不告而娶”,是娶告父母,亦起於五帝也。其五帝以前为昏,不限同姓异姓。三王以来,文家异姓为昏,质家同姓为昏。其昏之年几,案《异义》:《大戴》说:男三十、女二十有昏娶,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目天子达於庶人,同一也。故《春秋左氏》说,“国君十五而生子,礼也”;二十而嫁,三十而娶,庶人礼也。礼,夫为妇之长殇,长殇十九至十六,知夫年十四、十五,见《士昏礼》也。许君谨案:舜三十不娶,谓之鳏;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尚有兄伯邑考,知人君早、娶,不可以年三十,非重继嗣也。若郑意,依正礼,士及大夫皆三十而后娶。及礼云“夫为妇长殇”者,关异代也。或有早娶者,非正法矣。天子、诸侯昏礼则早矣。如《左氏》所释,《毛诗》所用《家语》之说,以男二十而冠,女十五而笄,自此以后,可以嫁娶,至男三十,女二十,是正昏姻之时,与家语异也。《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皆主人筵几於庙,而拜迎於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於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听命,谓主人听使者所传婿家之命。○昏者,一本作“昏礼者”,婚礼用昏,故经典多止作昏字。合,如字,徐音閤。好,呼报反。采,七在反,采择也。期,徐音情,又如字。筵音延。使,色吏反。传,直专反。

[疏]“昏礼”至“礼也”。○正义曰:此一节总明昏礼之义,而拜迎於门外,揖让而升,自从始至终也。○“纳采”者,谓采择之礼,故《昏礼》云:“下达,纳采,用雁也。”必用雁者,《白虎通》云:“雁,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节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问名”者,问其女之所生母之姓名,故《昏礼》云“谓谁氏”,言母之女何姓氏也。此二礼一使而兼行之。○“纳吉”者,谓男家既卜得吉,”与女氏也。○“纳徵者,纳聘财也。徵,成也。先纳聘财,而后昏成,《春秋》则谓之“纳币”。其庶人则缁帛五两;卿大夫则玄纁,玄三纁二,加以俪皮;及诸侯加以大璋,天子加以穀圭,皆具於《周礼》经、注也。“请期”者,谓男家使人请女家以昏时之期,由男家告於女家。何必“请”者,男家不敢自专,执谦敬之辞,故云“请”也。女氏终听男家之命,乃告之。纳吉、纳徵、请期每一事,则使者二人行。惟纳徵无雁,以有币故,其馀皆用雁。○“主人筵几於庙”者,谓行此等之礼。主人,谓女父母设筵几於祢庙。此等皆据《士昏礼》而知之也。○“听命於庙”者,谓女之父母,听受婿之使者之命於庙堂之上两楹之间也。

父亲醮子而命之迎,男先於女也。子承命以迎,主人筵几於庙,而拜迎于门外。壻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盖亲受之於父母也。降出,御妇车,而壻授绥,御轮三周,先俟于门外。妇至,壻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酌而无酬酢曰醮。醮之礼,如冠醮与?其异者,於寝耳。壻御妇车,轮三周,御者代之,壻自乘其车,先道之归也。“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成妇之义。○醮,子妙反。迎,鱼敬反,下“以迎”同。先,悉荐反。子承命,本或作“子承父命”,误。壻,或又作聟,悉计反,女之夫也,依字从士从胥,俗从知,下作耳。奠,大见反。绥音虽。合,徐音閤,又如字。卺,徐音谨,破瓢为卮也,《说文》作“”,云:“蠡也。”《字林》几敏反,以此“卺”为“警”,身有所承。《说文》云:“读若赤舄几。”酳,徐音胤,又仕觐反。酢音昨。如冠,古乱反,下“又始於冠”同。与音馀。道音导。

[疏]“父亲”至“之也”。○正义曰:此一节明亲迎之时,父之醮子,明夫妇之节。○“父亲醮子而命之迎”者,谓壻父身亲以酒醮子,而命之亲迎也。○“男先於女也”者,释命亲迎之意。所以必命迎者,欲使男往迎之,女则从男迎来也。是男子先迎,女从后至,是男先於女也。若男子不迎,女自来至,是女自先来,不得为“男先於女”也。○“主人筵几於庙,而拜迎于门外”者,主人,女之父,以壻来亲迎,故拜迎於门外,以敌礼待之。○“壻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者,主人就东阶,初入门将曲揖,当阶北面揖,当碑揖,至阶三让。主人升自阼阶,揖,壻升自西阶,北面奠雁再拜,盖亲受之於父母也。於时女房中南面,母在房户外之西,南面,壻既拜讫,旋降出。女出房南面,立於母左,父西面诫之,女乃西行,母南面诫之,是壻亲受之於父母。但亲受之,非是分明手有亲受,示有亲受之义,故云“盖”以疑之。○“降出,御妇车”者,谓壻降西阶而出,亲御妇车也。○“而壻授绥”者,谓妇升车之时,而壻授之以绥。○“御轮三周”者,谓壻御妇车之轮三匝,然后御者代壻御之。○“妇至,壻揖妇以入”者,谓妇至壻之寝门,壻揖以妇入,则稍西避之。故《魏诗》云“宛然左辟”,谓此时也。○“共牢而食”者,在夫之寝,壻东面,妇西面,共一牲牢而同食,不异牲。○“合卺而酳”者,酳,演也。谓食毕饮酒,演安其气。卺,谓半瓢,以一瓢分为两瓢,谓之卺。壻之与妇各执一片以酳,故云“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者,“同尊卑”,谓共牢也。“所以合体同尊卑”者,欲使壻之亲妇,妇亦亲壻,所以体同为一,不使尊卑有殊也。○注“酌而”至“归也”。○正义曰:以乡饮酒礼、燕礼之属,皆为宾主相酬酢,故不称醮,则但受爵者,饮而尽之,又不反相酬酢,直醮尽而已,故称“醮”也。然醴亦无酬酢,不云“醮”者,以醴尚质不为饮也,故不称“醮”,但礼敬之而已。云“醮之礼,如冠醮与?其异者,於寝耳”者,以父之醮子,令其亲迎,与醮子冠而成人其事相似,故云“如冠醮与”。但冠礼醮子在庙,此醮子在寝,故云“其异者,在寝耳”。

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言子受气性纯则孝,孝则忠也。○别,彼列反,下同。

[疏]“敬慎”至“本也”。○正义曰:前经明共牢合卺,使之相亲。此经论谨慎重正礼之根本,各随文解之。○“敬慎重正”者,言行昏礼之时,必须恭敬谨慎,尊重正礼,而后男女相亲。若不敬慎重正,则夫妇久必离异,不相亲也。○“昏礼者,礼之本也”者,夫妇昏姻之礼,是诸礼之本。所以昏礼为礼本者,昏姻得所,则受气纯和,生子必孝,事君必忠。孝则父子亲,忠则朝廷正,故《孝经》云:“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是昏礼为诸礼之本也。

夫礼始於冠,本於昏,重於丧祭,尊於朝聘,和於射乡。此礼之大体也。始,犹根也。本,犹幹也。乡,乡饮酒。○朝聘,直遥反,下匹正反。

[疏]“夫礼”至“体也”。○正义曰:此经因昏礼为诸侯之本,遂广明礼之始终。始则在於冠、昏,终则重於丧祭,其间有朝聘、乡射,是礼之大体之事也。

夙兴,妇沐浴以俟见。质明,赞见妇於舅姑,妇执笲,枣、栗段脩以见。赞醴妇,妇祭脯醢,祭醴,成妇礼也。成其为妇之礼也。赞醴妇,当作“礼”,声之误也。○沐音木。浴音欲。见,贤遍反,下及注同。笲音烦,一音皮彦反,器名,以苇若竹为之,其形如筥,衣之以青缯,以盛枣栗腶脩之属。枣音早,《尔雅》云“棘实谓之枣”,俗作“{来来},误。段脩,丁乱反,本又作腶,或作锻,同,脩脯也。加姜桂曰腶脩。何休云:“妇执腶脩者,取其断断自脩饰也。”赞醴,依注作礼。醢音海。舅姑入室,妇以特豚馈,明妇顺也。以馈明妇顺者,供养之礼主於孝顺。○妇以特豚馈,其位反,一本无“妇”字。供,俱用反。养,羊尚反。厥明,舅姑共飨妇以一献之礼,奠酬,舅姑先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以著代也。言既献之,而授之以室事也。降者,各还其燕寝。妇见及馈享於適寝。《昏礼》不言“厥明”,此言之者,容大夫以上礼多,或异耳。○適,丁历反。上,时掌反。

[疏]“夙兴”至“代也”。○正义曰:此论昏礼明日妇见舅姑,舅姑醴妇,又舅姑入室,妇馈特豚,又明日舅姑飨妇之节。此即士昏礼也,故有特豚馈於舅姑。若大夫以上,非惟特豚而已。虽以士为主,亦兼明大夫,故有“厥明,舅姑共飨妇”。若士妇见舅姑之日,即舅姑享妇,故《士昏礼》舅姑醴妇,醴妇既讫,则享之,不待厥明也。○“妇执笲,枣栗段脩以见”者,案《士昏礼》“舅坐於阼阶西面,姑坐于房外南面,妇执笲,枣栗进,东面拜奠于舅席。讫,妇又执腶脩升,进北面,拜奠于姑席”是也。○“赞醴妇,妇祭脯醢,祭醴”者,案《士昏礼》:妇席于户牖间,赞者酌醴置於席前北面,妇於席西东面拜受,赞者西阶上北面拜送,妇又拜荐脯醢。妇升席左执觯,右祭脯醢。讫,以柶祭醴三。是“祭脯醢,祭醴也”。○“成妇礼也”者,言所以见舅姑及醴之者,成其为妇之礼也。○“舅姑入室,妇以特豚馈”者,案《士昏礼》:“舅姑入于室,妇盥,馈特豚,合升,侧载,无鱼腊,无稷,并南上。”其他如取女礼。郑注云:“侧载者,右胖载之舅俎,左胖载之姑俎,异尊卑。并南上者,舅姑共席于奥,其馔各以南为上。”是“特豚馈”也。○“明妇顺也”者,言所以“特豚馈”者,显明其为妇之孝顺也。○“厥明,舅姑共飨妇以一献之礼,奠酬”者,案《士昏礼》云,既言舅姑荐俎醢,以《乡饮酒》之礼约之,席在室外户之西,舅酌酒於阼阶献妇,妇西阶上拜受,即席,祭荐祭酒毕,於西阶上北面卒爵。妇酢舅,舅於阼阶上受酢,饮毕,乃酬妇。先酌自饮毕,更酌酒以酬姑。姑受爵奠於荐左,不举爵,正礼毕也。○“以著代也”者,言所以舅姑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是舅姑所升之处。今妇由阼阶而降,是著明代舅姑之事也。○注“降者”至“异日”。○正义曰:“各还其燕寝”者,舅姑还舅姑之燕寝,妇还妇之燕寝也。云“妇见及老於適寝”者,谓舅姑之適寝。云“《昏礼》不言厥明,此言之者,容大夫以上礼多,或异日”,以此云“厥明”,与《士昏礼》异也。

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妇顺焉也。妇顺者,顺於舅姑,和於室人,而后当於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室人,谓女妐、女叔、诸妇也。当,犹称也。后言称夫者,不顺舅姑,不和室人,虽有善者,犹不为称夫也。○当,丁浪反,一音于郎反,下注同,下注“和当”亦同。委,於伪反。积,子赐反。藏,才浪反。犹称,尺证反,下同。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顺备者,行和当,事成审也。○行,下孟反。

[疏]“成妇”至“重之”。○正义曰:此经明上经成妇礼、明妇顺之事。若妇顺既成,则室家长久,故圣王所重也。○“成妇礼”者,则上经“妇祭脯醢,祭醴”之等,是成妇礼也。○“明妇顺”者,则上经“舅妇入室”,“以特豚馈”,是明妇顺也。○“又申之以著代”者,则上经“妇降自阼阶,以著代”是也。申,重也。既明妇礼顺,又重加之以著代之义也。○“所以重责妇顺焉也”者,言成妇礼、明妇顺则重著代,所以厚重责妇人之孝顺焉。分之则妇礼、妇顺、著代三者别文,皆总归於妇顺,故自此以下,唯申明妇顺也。○“以审守委积盖藏”者,言既当夫氏,又成妇事,以此详审保守家之所有委积掩盖藏聚之物也。○“注室人谓女妐、女叔、诸妇也”。○正义曰:经既言“顺於舅姑”,乃“和於室人”,是在室之人,非男子也。女妐,谓婿之姊也。女叔,谓婿之妹。诸妇,谓娣姒之属。○注云“备顺者,行和当,事成审也”。○正义曰:行,是顺於舅姑;和,谓和於室人;当,谓当於夫,则前经所说是也。云“事成审”者,则前经“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事成审也。

是以古者妇人先嫁三月,祖祢未毁,教于公宫。祖祢既毁,教于宗室。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教成,祭之,牲用鱼,芼之以蘋藻,所以成妇顺也。谓与天子、诸侯同姓者也。嫁女者,必就尊者教成之。教成之者,女师也。祖庙,女所出之祖也。公,君也。宗室,宗子之家也。妇德,贞顺也。妇言,辞令也。妇容,婉娩也。妇功,丝麻也。祭之,祭其所出之祖也。鱼、蘋藻,皆水物,阴类也。鱼为俎实,蘋藻为羹菜。祭无牲牢,告事耳,非正祭也,其齐盛用黍云。君使有司告之。宗子之家,若其祖庙已毁,则为坛而告焉。○先,悉荐反。芼,莫报反。蘋音频。藻音早。《毛诗》:“于以采蘋,于以采藻。”《诗》笺云:“蘋之言宾,藻之言早。”婉,纡免反。婉贞貌,《诗》笺云:“婉娩,贞顺貌。”又音挽。齐音咨。坛,徒丹反。

[疏]“是以”至“顺也”。○正义曰:此经更发明前经成妇顺之事。所以能成妇德者,以未嫁之前,先教以四德。故此经明嫁所教之事。○“祖祢未毁,教于公宫”者,此谓与君为骨肉,亲庙有四,高祖之庙未毁除,此欲嫁之女教于公宫也。“祖庙既毁,教於宗室”者,谓与君四从以外,同高祖之父以上,其庙既迁,是“祖庙既毁”,此女则教於大宗子之室。○“教成,祭之”者,谓三月教之,其教已成,祭女所出祖庙,告以教成也。○“所以成妇顺也”者,以为未嫁之前,先教四德。又祭而告,但成其为妇之顺,欲使嫁而为妇,举遵此教而成和顺。○注“谓与”至“告焉”。○正义曰:此云“教於公宫”,故知是天子诸侯同姓也。天子当言王宫。今经云“公宫”,知兼天子者,此云“公宫”,谓公之宫也,若天子公邑官家之宫尔,非谓诸侯公宫也。此《昏义》虽记士昏礼之事,自此以下,广明天子以下教女及夫妇之义,故此经教女举贵者言。云“嫁女者,必就尊者教成之”者,按《内则》:“女子十年不出,使姆教成之。”明已前恒教,但嫁前三月特就公宫之教,欲尊之也。云“教之者,女师也”者,即《诗·周南》云“言告师氏”,则《昏礼》注云“姆,妇人五十无子出”者也。云“祖庙,女所出之祖也”者,谓女父与君所分出之祖,或与君共高祖而分出,以下皆然,与诸侯共高祖,庙未毁,所出之女,皆自公宫教之。天子虽七庙,亲庙上自高祖以下也。云“公,君也”者,郑恐唯谓诸侯之公,故解“公”为“君”。天子、诸侯皆称君。云“宗室,宗子之家也”者,郑注不云大宗、小宗,则大宗、小宗之家悉得教之。与大宗近者,於大宗教之,与大宗远者,於小宗教之。此《记》谓君之同姓,若君之异姓,异姓始祖在者,其后亦有大宗小宗,其族人嫁女,各於其家也。云“祭之,祭其所出之祖也”者,此女出於君之高祖,则祭高祖庙,出於君之曾祖,则祭曾祖,以下皆然。女亲行祭,《诗》云“谁其尸之,有齐季女”是也。云:“祭无姓牢,告事耳,非正祭也”者,以祭君之庙应用牲牢,今其俎唯鱼,故云“告事耳,非正祭也”。云“其齐盛用黍”者,以其教祭不用正牲,则无稻粱。既以蘋藻为羹,则当有齐盛,此士祭特牲黍稷,故知此亦用黍也。云“君使有司告之”者,约《杂记》“衅庙,使有司行之”,故知此告成之祭,亦使有司也。若有卿大夫以下,则女主之,宗子掌其礼也。云“若其祖庙已毁,则为坛而告焉”者,此谓与宗子或同曾祖,假令宗子为士,只有父、祖庙,曾祖、高祖无庙,则为坛於宗子之家而告焉。若与宗子同曾祖,则为坛告曾祖焉。若与宗子同高祖,则为坛告高祖焉。此注或有作“墠”者,误也。所以知者,以《祭法》篇,適士二庙一坛,则曾祖为坛也。大夫三庙二坛,则高祖及高祖之父为坛。或可宗子为中士、下士,但有二庙无坛,则为墠而告之也。

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听天下之外治,以明章天下之男教,故外和而国治。故曰:“天子听男教,后听女顺天子理阳道,后治阴德;天子听外治,后听内职。教顺成俗,外内和顺,国家理治,此之谓盛德。”天子六寝,而六宫在后,六官在前,所以承副,施外内之政也。三夫人以下百二十人,周制也。三公以下百二十人,似夏时也。合而言之,取其相应,有象大数也。内治,妇学之法也。阴德,谓主阴事、阴令也。○嫔,毗人反。治,直吏反,下及注除“后治阴德”皆同。应如字,音应对之应。

[疏]“古者”至“盛德”。○正义曰:此一经因上夫妇昏礼之事,故此明天子与后各立其官,掌内外之事,法阴阳所为。但后之所立六宫,周之法也,天子所为立六官,夏之制也。欲见其数相当,故以夏、周相对为内、外也。○注“天子”至“令也”。○正义曰:按《宫人》云:“掌王之六寝之修。”注云:路寝一,小寝五。是天子六寝也。云“六宫在后”者,后之六宫在王之六寝之后,亦大寝一,小寝五。其九嫔以下,亦分居之。其三夫人,虽不分居六宫,亦分主六宫之事,或二宫则一人也,或犹如三公分主六卿之类也。云“六官在前”者,六卿之官,在王六寝之前,其三孤亦分主六官之职,总谓之九卿。故《考工记》云“外有九室,九卿朝焉”是也。云“三公以下,百二十人”者,周三百,此百二十人,延於百数,故云“似夏时”。以无正文,故称“似”也。云“内治,妇学之法也”者,案《九嫔职》云“掌妇学之法”,故知内治是妇学也。云“阴德,谓主阴事、阴令也”者,案《内宰》:“掌王之阴事阴令。”注云:“阴事,谓群妃御见之事。阴令为王所求,为於北宫也。”

是故男教不脩,阳事不得,適见於天,日为之食。妇顺不脩,阴事不得,適见於天,月为之食。是故日食则天子素服而脩六官之职,荡天下之阳事。月食则后素服而脩六宫之职,荡天下之阴事。故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者也。適之言责也。食者,见道有亏伤也。荡,荡涤去秽恶也。○適,直革反,下注同。见,贤遍反,下及注同。日为,于伪反,下文皆同。荡,徒浪反。涤,直历反,又杜亦反。去,起吕反。秽,纡废反。天子脩男教,父道也。后脩女顺,母道也。故曰:“天子之与后,犹父之与母也。”故为天王服斩衰,服父之义也。为后服资衰,服母之义也。父母者,施教令於妇子者也,故其服同。资,当为“齐”,声之误也。○衰,七雷反,下同。资,依注作齐,音咨,注又作“”者,同。

[疏]“是故”至“义也”。○正义曰:此以下说男女之教,若其不得,日月为之適食。又明天子与后是父之与母之义。○“是故日食则天子素服而脩六官之职,荡天下之阳事”者,谓救日之食者素服荡,除天下之阳事。“有秽恶”者,案《左传》昭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庚午之日始有谪。谪,谓日之将食之气,气见於上,所以责人君也。故《诗》云:“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又云:“此日而食,于何不臧?”是君之不善而日食。凡日食,若壬午朔日有食之,《左传》云:“公问於梓慎,‘祸福何为\’?对曰:‘二至二分,日有食之,不为灾也。日月之行也,分同道也,至相过也。其他月,则为灾,阳不克也,故常为水也。’”然《诗》之十月,则夏之八月,秋分日食而为灾者,以辛卯之日,卯往侵辛,木反克金,故为灾。昭七年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而大咎卫君上卿。四月,夏之二月,为灾者,以其甲辰之日,甲为木,辰为士,卯当克士,今日食,土反克木,故为灾也。昭二十一年秋七月壬午朔而日食,壬为水,午为火,水应克火,而日食,火反克水,不为灾者,以秋七月,夏之五月,是壬午之时,得有克壬之理,故不得为灾。杜预以为假日食之异以戒惧人君,其言若信若不信,不可定以为验也。

《礼记正义》

1. 《礼记正义》序

2. 《礼记正义》卷一 曲礼上第一

3. 《礼记正义》卷二 曲礼上第一

4. 《礼记正义》卷三 曲礼上第一

5. 《礼记正义》卷四 曲礼下第二

6. 《礼记正义》卷五 曲礼下第二

7. 《礼记正义》卷六 檀弓上第三

8. 《礼记正义》卷七 檀弓上第三

9. 《礼记正义》卷八 檀弓上第三

10.《礼记正义》卷九 檀弓下第四

11.《礼记正义》卷十 檀弓下第四

12.《礼记正义》卷十一 王制第五

13.《礼记正义》卷十二 王制第五

14.《礼记正义》卷十三 王制第五

15.《礼记正义》卷十四 月令第六

16.《礼记正义》卷十五 月令第六

17.《礼记正义》卷十六 月令第六

18.《礼记正义》卷十七 月令第六

19.《礼记正义》卷十八 曾子问第七

20.《礼记正义》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21.《礼记正义》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22.《礼记正义》卷二十一 礼运第九

23.《礼记正义》卷二十二 礼运第九

24.《礼记正义》卷二十三 礼器第十

25.《礼记正义》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26.《礼记正义》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

27.《礼记正义》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28.《礼记正义》卷二十七 内则第十二

29.《礼记正义》卷二十八 内则第十二

30.《礼记正义》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31.《礼记正义》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

32.《礼记正义》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33.《礼记正义》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34.《礼记正义》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35.《礼记正义》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36.《礼记正义》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37.《礼记正义》卷三十六 学记第十八

38.《礼记正义》卷三十七 乐记第十九

39.《礼记正义》卷三十八 乐记第十九

40.《礼记正义》卷三十九 乐记第十九

41.《礼记正义》卷四十 杂记上第二十

42.《礼记正义》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43.《礼记正义》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44.《礼记正义》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45.《礼记正义》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46.《礼记正义》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47.《礼记正义》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

48.《礼记正义》卷四十七 祭义第二十四

49.《礼记正义》卷四十八 祭义第二十四

50.《礼记正义》卷四十九 祭统第二十五

51.《礼记正义》卷五十 经解第二十六

52.《礼记正义》卷五十 哀公问第二十七

53.《礼记正义》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

54.《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

55.《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

56.《礼记正义》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57.《礼记正义》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

58.《礼记正义》卷五十四 表记第三十二

59.《礼记正义》卷五十五 缁衣第三十三

60.《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61.《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62.《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63.《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64.《礼记正义》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65.《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66.《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67.《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

68.《礼记正义》卷六十 大学第四十二

69.《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70.《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71.《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冠义第四十三

72.《礼记正义》卷六十二 射义第四十六

73.《礼记正义》卷六十二 燕义第四十七

74.《礼记正义》卷六十三 聘义第四十八

75.《礼记正义》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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