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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尚书正义》卷八 咸有一德第八

时间:2018-07-12 21:31   点击:727   标签:

18.《尚书正义》卷八 咸有一德第八

18.《尚书正义》卷八 咸有一德

伊尹作《咸有一德》。言君臣皆有纯一之德,以戒太甲。

[疏]“伊尹作《咸有一德》”○正义曰:太甲既归於亳,伊尹致仕而退,恐太甲德不纯一,故作此篇以戒之。经称尹躬及汤咸有一德,言己君臣皆有纯一之德,戒太甲使君臣亦然。此主戒太甲而言臣有一德者,欲令太甲亦任一德之臣。经云“任官惟贤材,左右惟其人”,是戒太甲使善用臣也。伊尹既放太甲,又迎而复之,是伊尹有纯一之德,己为太甲所信,是己君臣纯一,欲令太甲法之。

咸有一德即政之后恐其不一,故以戒之。

[疏]“咸有一德”○正义曰:此篇终始皆言一德之事,发首至“陈戒于德”叙其作戒之由,已下皆戒辞也。“德”者,得也,内得於心,行得其理,既得其理,执之必固,不为邪见更致差贰,是之谓“一德”也。而凡庸之主,监不周物,志既少决,性复多疑,与智者谋之,与愚者败之,则是二三其德,不为一也。经云:“德惟一,动罔不吉。德二三,动罔不凶。”是不二三则为一德也。又曰:“终始惟一,时乃日新。”言守一必须固也。太甲新始即政,伊尹恐其二三,故专以一德为戒。

伊尹既复政厥辟,还政太甲。将告归,乃陈戒于德。告老归邑,陈德以戒。

[疏]“伊尹”至“于德”○正义曰:自太甲居桐,而伊尹秉政。太甲既归于亳,伊尹还政其君,将欲告老归其私邑,乃陈言戒王於德,以一德戒王也。太甲既得复归,伊尹即应还政,其告归陈戒,未知在何年也。下云“今嗣王新服厥命”,则是初始即政,盖太甲居亳之后即告老也。《君奭》云:“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保衡,伊尹也。襄二十一年《左传》云:“伊尹放太甲而相之,卒无怨色。”则伊尹又相太甲。盖伊尹此时将欲告归,太甲又留之为相,如成王之留周公,不得归也。○传“告老”至“以戒”○正义曰:伊尹汤之上相,位为三公,必封为国君。又受邑于畿内,告老致政事於君,欲归私邑以自安。将离王朝,故陈戒以德也。《无逸》云“肆祖甲之享国三十三年”,传称祖甲即太甲也。《殷本纪》云:“太甲崩,子沃丁立。”《沃丁》序云:“沃丁既葬伊尹于亳。”则伊尹卒在沃丁之世。汤为诸侯之时已得伊尹,此至沃丁始卒,伊尹寿年百有馀岁。此告归之时,已应七十左右也。《殷本纪》云:“太甲既立三年,伊尹放之於桐宫。居桐宫三年,悔过反善,伊尹乃迎而受之政。”谓太甲归亳之岁已为即位六年,与此经相违,马迁之说妄也。《纪年》云,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仲壬崩,伊尹乃放太甲於桐而自立也。伊尹即位於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案此经序伊尹奉太甲归于亳,其文甚明。《左传》又称“伊尹放太甲而相之”,《孟子》云“有伊尹之志则可,无伊尹之志则篡”,伊尹不肯自立,太甲不杀伊尹也。必若伊尹放君自立,太甲起而杀之,则伊尹死有馀罪,义当污宫灭族,太甲何所感德而复立其子,还其田宅乎?《纪年》之书,晋太康八年汲郡民发魏安僖王冢得之,盖当时流俗有此妄说,故其书因记之耳。

曰:“呜呼!天难谌,命靡常。以其无常,故难信。○谌,徐巿林反。常厥德,保厥位。厥德匪常,九有以亡。人能常其德,则安其位。九有,诸侯。桀不能常其德,汤伐而兼之。

[疏]“九有以亡”○正义曰:《毛诗》传云:“九有,九州也。”此传云“九有,诸侯”,谓九州所有之诸侯。伊尹此言,泛说大理,未指夏桀,但传顾下文比桀,为此言之验,故云“桀不能常其德,汤伐而兼之”。

夏王弗克庸德,慢神虐民。言桀不能常其德,不敬神明,不恤下民。皇天弗保,监于万方,启迪有命,言天不安桀所为,广视万方,有天命者开道之。眷求一德,俾作神主。天求一德,使伐桀为天地神祇之主。惟尹躬暨汤,咸有一德,克享天心,受天明命,享,当也。所征无敌,谓之受天命。

[疏]传“享当”至“天命”○正义曰:德当神意,神乃享之,故以“享”为当也。天道远而人道近,天之命人,非有言辞文诰,正以神明祐之,使之所征无敌,谓之受天命也。纬候之书乃称有黄龙白龟白鱼赤雀负图衔书以授圣人,正典无其事也。汉自哀平之间,纬候始起,假讬鬼神,妄称祥瑞,孔时未有其说,纵使时已有之,亦非孔所信也。

以有九有之师,爰革夏正。爰,於也。於得九有之众,遂伐夏胜之,改其正。非天私我有商,惟天佑于一德。非天私商而王之,佑助一德,所以王。○王,于况反,下同;或如字。非商求于下民,惟民归于一德。非商以力求民,民自归於一德。德惟一,动罔不吉。德二三,动罔不凶。二三,言不一。惟吉凶不僣在人,惟天降灾祥在德。行善则吉,行恶则凶,是不差。德一,天降之善;不一,天降之灾;是在德。○僣,子念反。

[疏]“惟吉”至“在德”○正义曰:指其已然,则为“吉凶”;言其徵兆,则曰“灾祥”;其事不甚异也。吉凶已成之事,指人言之,故曰“在人”。灾祥未至之徵,行之所招,故言“在德”。“在德”谓为德有一与不一,“在人”谓人行有善与不善也。吉凶已在其身,故不言来处;灾祥自外而至,故言“天降”;其实吉凶亦天降也。

“今嗣王新服厥命,惟新厥德。其命,王命。新其德,戒勿怠。终始惟一,时乃日新。言德行终始不衰杀,是乃日新之义。○行,下孟反。杀,色界反,衰微也,杀害也,言小小害也。任官惟贤材,左右惟其人。官贤才而任之,非贤材不可任。选左右,必忠良。不忠良,非其人。臣为上为德,为下为民。言臣奉上布德,顺下训民,不可官所私,任非其人。○为上,于伪反,下“为民”同。为德,如字,下“为下”同,徐皆于伪反。其难其慎,惟和惟一。其难无以为易,其慎无以轻之,群臣当和一心以事君,政乃善。○易,以豉反。

[疏]“今嗣王”至“惟一”○正义曰:上既言“在德”,此指戒嗣王,今新始服其王命,惟当新其所行之德。所云“新”者,终始所行,惟常如一,无有衰杀之时,是乃“日新”也。王既身行一德,臣亦当然。任人为官,惟用其贤材。辅弼左右,惟当用其忠良之人,乃可为左右耳。此“任官”、“左右”即王之臣也。臣之为用,所施多矣。何者?言臣之助为在上,当施为道德;身为臣下,当须助为於民也。臣之既当为君,又须为民,故不可任非其才,用非其人。此臣之所职,其事甚难,无得以为易。其事须慎,无得轻忽。为臣之难如此,惟当群臣和顺,惟当共秉一心,以此事君,然后政乃善耳。言君臣宜皆有一德。○传“其命”至“勿怠”○正义曰:《说命》云:“王言惟作命。”成十八年《左传》云:“人之求君,使出命也。”是言人君职在发命。“新服厥命”,新始服行王命,故云“其命,王命”也。“新其德”者,勤行其事,日日益新,戒王勿懈怠也。○传“言德”至“之义”○正义曰:“日新”者,日日益新也。若今日勤而明日惰,昨日是而今日非,自旁观之,则有新有旧。言王德行终始皆同,不有衰杀,从旁观之,每日益新,是乃“日新”之义也。○传“官贤”至“其人”○正义曰:“任官”谓任人以官,故云“官贤才而任之”,言官用贤才而委任之。《诗序》云“任贤使能”,非贤才不可任也。《冏命》云:“小大之臣,咸怀忠良。”故言“选左右,必忠良”,不忠良,即是非其人。“任官”是用人为官,“左右”亦是任而用之,故言“选左右”也。直言其人,“人”字不见,故据《冏命》之文,以“忠良”充之。○传“言臣”至“其人”○正义曰:“言臣奉上布德”者,“奉上”谓奉为在上,解经“为上”也;“布德”者谓布为道德,解经“为德”也。“顺下训民”者,“顺下”谓卑顺以为臣下,解经“为下”也;“训民”者,谓以善道训助下民,解经“为民”也。顾氏亦同此解。○传“其难”至“乃善”○正义曰:此经申上臣事既所为如此,其难无以为易,其慎无以轻忽之,戒臣无得轻易臣之职也。既事不可轻,宜和协奉上,群臣当一心以事君,如此政乃善耳。一心即一德,言臣亦当一德也。

德无常师,主善为师。德非一方,以善为主,乃可师。善无常主,协于克一。言以合於能一为常德。俾万姓咸曰:‘大哉!王言。’一德之言,故曰大。又曰:‘一哉!王心。’能一德,则一心。克绥先王之禄,永厎烝民之生。言为王而令万姓如此,则能保安先王之宠禄,长致众民所以自生之道,是明王之事。○烝,之丞反。呜呼!七世之庙,可以观德。天子立七庙,有德之王则为祖宗,其庙不毁,故可观德。万夫之长,可以观政。能整齐万夫,其政可知。○长,丁丈反。

[疏]“呜呼”至“观政”○正义曰:此又劝王修德以立后世之名。礼王者祖有功、宗有德,虽七世之外其庙不毁。呜呼!七世之庙其外则犹有不毁者,可以观知其有明德也。立德在於为政,万夫之长能使其整齐,可以观知其善政也。万夫之长尚尔,况天子乎?观王使为善政也。○传“天子”至“观德”○正义曰:天子立七庙,是其常事,其有德之王则列为祖宗,虽七庙亲尽,而其庙不毁,故於七庙之外可以观德矣。下云“万夫之长,可以观政”,谓观其万夫之长。此“七世之庙,可以观德”,谓观七世之外。文虽同而义小异耳,所谓辞不害意。汉氏以来,论七庙诸多矣,其文见於记传,《礼器》、《家语》、《荀卿书》、《穀梁传》皆曰天子立七庙,以为天子常法,不辨其庙之名。《王制》云:“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祭法》云:“王立七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皆月祭之。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汉书》韦玄成议曰:“周之所以七庙者,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也。”郑玄用此为说。惟周有七庙,二祧为文王武王庙也,故郑玄《王制》注云:“此周制。七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二祧,与亲庙四。太祖,后稷也。殷则六庙,契及汤与二昭二穆。夏则五庙,无太祖,禹与二昭二穆而已。”良由不见古文,故为此谬说。此篇乃是《商书》,已云“七世之庙”,则天子立七庙,王者常礼,非独周人始有七庙也。文武则为祖宗,不在昭穆之数,《王制》之文不得云“三昭三穆”也。刘歆、马融、王肃虽则不见古文,皆以七庙为天子常礼。所言二祧者,王肃以为高祖之父及祖也,并高祖已下共为三昭三穆耳。《丧服小记》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所以不同者,王肃等以为受命之王是初基之王,故立四庙。“庶子王”者,谓庶子之后自外继立,虽承正统之后,自更别立己之高祖已下之庙,犹若汉宣帝别立戾太子悼皇考庙之类也。或可庶子初基为王,亦得与嫡子同,正立四庙也。

后非民罔使,民非后罔事。君以使民自尊,民以事君自生。无自广以狭人,匹夫匹妇,不获自尽,民主罔与成厥功。”上有狭人之心,则下无所自尽矣。言先尽其心,然后乃能尽其力,人君所以成功。○狭,户夹反。尽,徐子忍反,注同。

[疏]“无自”至“厥功”○正义曰:既言君民相须,又戒王虚心待物。凡为人主,无得自为广大,以狭小前人,勿自以所知为大,谓彼所知为小。若谓彼狭小,必待之轻薄。彼知遇薄,则意不自尽。匹夫匹妇不得自尽其意,则在下不肯亲上,在上不得下情,如是则人主无与成其功也。

沃丁既葬伊尹于亳,沃丁,太甲子。伊尹既致仕老终,以三公礼葬。○沃,乌毒反,徐於毒反。咎单遂训伊尹事,训畅其所行功德之事。作《沃丁》。咎单,忠臣名。作此篇以戒也,亡。

[疏]“沃丁”至“作沃丁”○正义曰:沃丁,殷王名也。“沃丁既葬伊尹”,言重其贤德,备礼而葬之。咎单以沃丁爱慕伊尹,遂训畅伊尹之事以告沃丁。史录其事,作《沃丁》之篇。○传“沃丁”至“礼葬”○正义曰:《世本》、《本纪》皆云“太甲崩,子沃丁立”,是为太甲子也。伊尹本是三公,上篇言其告归,知“致仕老终,以三公礼葬”。皇甫谧云:“沃丁八年,伊尹卒,卒年百有馀岁。大雾三日。沃丁葬之以天子礼,葬祀以太牢,亲临丧,以报大德。”晋文请遂,襄王不许,沃丁不当以天子之礼葬伊尹也。孔言三公礼葬,未必有文,要情事当然也。

伊陟相大戊,伊陟,伊尹子。太戊,沃丁弟之子。○陟,张力反。相,息亮反。太戊,马云:“太甲子。”亳有祥,桑穀共生于朝。祥,妖怪。二木合生,七日大拱,不恭之罚。○桑,苏臧反。穀,工木反,楮也。朝,直遥反。伊陟赞于巫咸,作《咸乂》四篇。赞,告也。巫咸,臣名。皆亡。○巫咸,马云:“巫,男巫也,名咸,殷之巫也。”

[疏]“伊陟”至“四篇”○正义曰:伊陟辅相太戊,於亳都之内,有不善之祥,桑穀二木共生于朝。朝非生木之处,是为不善之徵,伊陟以此桑穀之事告于巫咸。史录其事,作《咸乂》四篇。“乂”训治也,言所以致妖,须治理之,故名篇为《咸乂》也。伊陟不先告太戊而告巫咸者,《君奭》云:“在太戊,时则有若巫咸乂王家。”则咸是贤臣,能治王事,大臣见怪而惧,先共议论,而后以告君。下篇序云:“太戊赞于伊陟。”明先告於巫咸,而后告太戊。○传“伊陟”至“之子”○正义曰:“伊陟,伊尹子”,相传为然。《殷本纪》云:“沃丁崩,弟太庚立。崩,子小甲立。崩,弟雍己立。崩,弟太戊立。”是太戊为小甲弟,太庚之子。○传“祥妖”至“之罚”○正义曰:《汉书·五行志》云:“凡草物之类谓之妖,自外来谓之祥。”“祥”是恶事先见之徵,故为“妖怪”也。“二木合生”谓共处生也。“七日大拱”,伏生《书传》有其文,或当别出馀书,则孔用之也。郑玄注《书传》云:“两手扼之曰拱。”生七日而见其大满两手也。《殷本纪》云“一暮大拱”,言一夜即满拱,所闻不同,故说异也。《五行传》曰:“貌之不恭,是谓不肃。时则有青眚之祥。”《汉书·五行志》夏侯始昌、刘向等说云:“肃,敬也。内曰恭,外曰敬。人君行己,体貌不恭,怠慢骄蹇,则不能敬。木色青,故有青眚之祥。”是言木之变怪,是貌不恭之罚。人君貌不恭,天将罚之,木怪见其徵也。皇甫谧云:“太戊问於伊陟,伊陟曰:‘臣闻妖不胜德,帝之政事有阙。’白帝修德。太戊退而占之曰:‘桑穀野木而不合生于朝,意者朝亡乎?’太戊惧,修先王之政,明养老之礼,三年而远方重译而至七十六国。”是言妖不胜德也。○传“赞告”至“臣名”○正义曰:礼有赞者,皆以言告人,故“赞”为告也。《君奭》传曰:“巫,氏也。”当以“巫”为氏,名“咸”。此言“臣名”者,言是臣之名号也。郑玄云“巫咸谓之巫官”者,案《君奭》咸子又称,贤父子并为大臣,必不世作巫官,故孔言“巫,氏”是也。

太戊赞于伊陟,告以改过自新。作《伊陟》、《原命》。原,臣名。《原命》、《伊陟》二篇皆亡。

[疏]“太戊”至“原命”○正义曰:言太戊赞於伊陟,惟告伊陟,不告原也。史录其事,而作《伊陟》、《原命》二篇,则太戊告伊陟,亦告原,俱以桑穀事告,故序裛以为文也。“原”是臣名而云“原命”,谓以言命原,故以“原命”名篇,犹如《冏命》、《毕命》也。

仲丁迁于嚣,太戊子。去亳。嚣,地名。○嚣,五羔反。

[疏]“仲丁迁于嚣”○正义曰:此三篇皆是迁都之事,俱以君名名篇,并陈迁都之义,如《盘庚》之诰民也。发其旧都谓之“迁”,到彼新邑谓之“居”,“迁于嚣”与“居相”亦事同也。以“河亶甲”三字句长,不言“于”,其实亦是俱于相也。“圮于耿”者,孔意以为毁于相地,乃迁于耿地,其篇盖言毁意,故序特言“圮”也。李颙云:“嚣在陈留浚仪县。”皇甫谧云:“仲丁自亳徙嚣,在河北也。或曰今河南敖仓,二说未知孰是也。”相地孔云“在河北”,盖有文而知也。谧又以耿在河东,皮氏县耿乡是也。○传“太戊”至“地名”○正义曰:此及下传言仲丁是太戊之子,河亶甲仲丁弟也。祖乙河亶甲子,皆《世本》文也。仲丁是太戊之子,太戊之时仍云亳有祥,知仲丁迁于嚣去亳也。

作《仲丁》。陈迁都之义,亡。

河亶甲居相,仲丁弟。相,地名,在河北。○亶,丁但反。相,息亮反,在河北,今魏郡有相县。作《河亶甲》。亡。

祖乙圮于耿,亶甲子。圮於相,迁於耿。河水所毁曰圮。○圮,备美反,徐扶鄙反。马云:“毁也。”

[疏]传“亶甲”至“曰圮”○正义曰:孔以河亶甲居相,祖乙即亶甲之子,故以为圮於相地,乃迁都于耿。《释诂》云:“圮,毁也。”故云“河水所毁曰圮”。据文“圮于耿”也,知非圮毁于耿,更迁馀处,必云圮於相地,迁於耿者,明与其上文连。上云“迁于嚣”,谓迁来向嚣;“居於相”,谓居於相地,故知“圮于耿”谓迁来于耿,以文相类,故孔为此解。谓古人之言,虽尚要约,皆使言足其文,令人晓解,若圮於相,迁居於耿,经言“圮於耿”,大不辞乎?且亶甲居於相,祖乙居耿,今为水所毁,更迁他处,故言毁于耿耳,非既毁乃迁耿也。《盘庚》云:“不常厥邑,于今五邦。”及其数之,惟有亳、嚣、相、耿四处而已。知此既毁於耿,更迁一处,盘庚又自彼处而迁於殷耳。《殷本纪》云:“祖乙迁於邢。”马迁所为说耳。郑玄云:“祖乙又去相居耿,而国为水所毁,於是修德以御之,不复徙也。录此篇者善其国圮毁,改政而不徙。”如郑所言,稍为文便。但上有《仲丁》、《亶甲》,下有《盘庚》,皆为迁事,作书述其迁意,匆阳毁而不迁,序当改文见义,不应文类迁居,更以不迁为义。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於殷”者,盖祖乙圮于耿,迁于奄,盘庚自奄迁于殷,亳、嚣、相、耿与此奄五邦者。此盖不经之书,未可依信也。

作《祖乙》。亡。

《尚书正义》

1. 《尚书正义》卷一 尚书序

2. 《尚书正义》卷二 尧典第一

3. 《尚书正义》卷三 舜典第二

4. 《尚书正义》卷四 大禹谟第三

5. 《尚书正义》卷四 皋陶谟第四

6. 《尚书正义》卷五 益稷第五

7. 《尚书正义》卷六 禹贡第一

8. 《尚书正义》卷七 甘誓第二

9. 《尚书正义》卷七 五子之歌第三

10.《尚书正义》卷七 胤征第四

11.《尚书正义》卷八 汤誓第一

12.《尚书正义》卷八 仲虺之诰第二

13.《尚书正义》卷八 汤诰第三

14.《尚书正义》卷八 伊训第四

15.《尚书正义》卷八 太甲上第五

16.《尚书正义》卷八 太甲中第六

17.《尚书正义》卷八 太甲下第七

18.《尚书正义》卷八 咸有一德第八

19.《尚书正义》卷九 盘庚上第九

20.《尚书正义》卷九 盘庚中第十

21.《尚书正义》卷九 盘庚下第十一

22.《尚书正义》卷十 说命上第十二

23.《尚书正义》卷十 说命中第十三

24.《尚书正义》卷十 说命下第十四

25.《尚书正义》卷十 高宗肜日第十五

26.《尚书正义》卷十 西伯戡黎第十六

27.《尚书正义》卷十 微子第十七

28.《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上第一

29.《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中第二

30.《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下第三

31.《尚书正义》卷十一 牧誓第四

32.《尚书正义》卷十一 武成第五

33.《尚书正义》卷十二 洪范第六

34.《尚书正义》卷十三 旅獒第七

35.《尚书正义》卷十三 金縢第八

36.《尚书正义》卷十三 大诰第九

37.《尚书正义》卷十三 微子之命第十

38.《尚书正义》卷十四 康诰第十一

39.《尚书正义》卷十四 酒诰第十二

40.《尚书正义》卷十四 梓材第十三

41.《尚书正义》卷十五 召诰第十四

42.《尚书正义》卷十五 洛诰第十五

43.《尚书正义》卷十六 多士第十六

44.《尚书正义》卷十六 无逸第十七

45.《尚书正义》卷十六 君奭第十八

46.《尚书正义》卷十七 蔡仲之命第十九

47.《尚书正义》卷十七 多方第二十

48.《尚书正义》卷十七 立政第二十一

49.《尚书正义》卷十八 周官第二十二

50.《尚书正义》卷十八 君陈第二十三

51.《尚书正义》卷十八 顾命第二十四

52.《尚书正义》卷十九 康王之诰第二十五

53.《尚书正义》卷十九 衰毕命第二十六

54.《尚书正义》卷十九 君牙第二十七

55.《尚书正义》卷十九 冏命第二十八

56.《尚书正义》卷十九 吕刑第二十九

57.《尚书正义》卷二十 文侯之命第三十

58.《尚书正义》卷二十 费誓第三十一

59.《尚书正义》卷二十 秦誓第三十二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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