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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时间:2018-07-13 09:16   点击:2944   标签:

《仪礼注疏》卷四十七: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疏]少牢馈食礼第十六。○郑《目录》云:“诸侯之卿大夫祭其祖祢於庙之礼。羊豕曰少牢。少牢於五礼属吉礼。《大戴》第八,《小戴》第十一,《别录》第十六。”○释曰:郑知“诸侯之卿大夫”者,《曲礼下》云:“大夫以索牛。”用大牢是天子卿大夫,明此用少牢,为诸侯之卿大夫可知。宾尸是卿,不宾尸为下大夫,为异也。

少牢馈食之礼。礼将祭祀,必先择牲,系于牢而刍之。羊豕曰少牢,诸侯之卿大夫祭宗庙之牲。

[疏]“少牢馈食之礼”。○注“礼将”至“之牲”。○释曰:自此尽“如初仪”,论卿大夫祭前十日,先筮日之事。云“礼将祭祀,必先择牲,系于牢而刍之”者,案《周礼·地官·充人职》云:“掌系祭祀之牲牷,祀五帝,则系于牢,刍之三月,享先王亦如之。”注云:“牢,闲也。必有闲者,防禽兽触齧。养牛羊曰刍,三月一时节气成。”案《楚语》诸侯卿大夫等虽不得三月,亦皆有养牲之法。故郑据焉。言刍之唯据羊,若豕则曰豢,故《地官·槁人职》云:“掌豢祭祀之犬。”《乐记》亦云“豢豕作酒,非以为祸”,不言豕曰豢,文略也。云“羊豕曰少牢”者,对三牲具为大牢,若然,豕亦有牢称。故《诗·公刘》云“执豕於牢”。下经云“上利升牢心舌”,注云:“牢,羊豕也。”是豕亦称牢也。但非一牲即得牢称,一牲即不得牢名,故郊特牲与士特牲皆不言牢也。

《仪礼注疏》卷四十七: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日用丁、己。内事用柔日,必丁己者,取其令名,自丁宁,自变改,皆为谨敬。必先诹此日,明日乃筮。

[疏]“日用丁己”。○注“内事”至“乃筮”。○释曰:云“内事用柔日”,《曲礼》文。彼云:“外事以刚日,内事以柔日。”内事谓冠昏祭祀,出郊为外事,谓征伐、巡守之等。若然,甲丙戊庚壬为刚日,乙丁己辛癸为柔日。今直言丁己者,郑云“取其令名,自丁宁,自变改”,皆为谨敬之义故也。云“必先诹此日,明日乃筮”者,以其举事尚朝旦,不可今日谋日即筮,是以此文云“日用丁己”,乃云“筮旬有一日”,是别於后日乃筮也。

筮旬有一日。旬,十日也。以先月下旬之己,筮来月上旬之己。

[疏]“筮旬有一日”。○注“旬十”至“之己”。○释曰:知旬十日者,此云旬有一日,以先月下旬之己,筮来月上旬之己者,除后己之前,通前己为十日,十日为齐,后己日则祭。若然,筮日即齐乃可,故下文筮日即云“乃戒宫”,不云“厥明”也。郑直云“下旬己”、“上旬己”,据用己一日而言。若用丁,言先月下旬丁,筮来月上旬丁。若丁己之外,辛乙之等皆然。郑必言来月上旬,不用中旬、下旬者,吉事先近日故也。

筮於庙门之外。主人朝服,西面于门东。史朝服,左执筮,右抽上韇,兼与筮执之,东面受命于主人。史,家臣,主筮事者。

[疏]“筮於”至“主人”。○注“史家”至“事者”。○释曰:云“主人朝服,西面于门东”者,此为将筮,故西面。案下文“为期于庙门外,主人门东,南面”,注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臣有君道也”者,彼不为卜筮之事,故主人南面也。又主人朝服者,为祭而筮,还服祭服。是以上篇《持牲》筮亦服祭服,玄端。以此而言,天子诸侯为祭,卜筮亦服祭服。案《司服》云:“享先王则衮冕。”《祭义》云:“易抱龟南面,天子衮冕北面。虽有明知之心,必进断其志焉。”是为祭而卜,还服祭服,则诸侯为祭卜筮,服祭服可知。若为他事卜筮,则异於此。《孝经》注云:“卜筮,冠皮弁,衣素积,百王同之,不改易。”《士冠》“主人朝服”注云“尊蓍龟之道”是也。云“史,家臣,主筮事”者,案《杂记》大夫士筮,亦云“史练冠长衣”,是史主筮事也。

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丁,未必亥也,直举一日以言之耳。《禘于大庙礼》曰:日用丁亥,不得丁亥,则己亥、辛亥亦用之,无则苟有亥焉可也。荐,进也,进岁时之祭事也。皇,君也。伯某,且字也。大夫或因字为谥。《春秋传》曰“鲁无骇卒,请谥与族,公命之以字为展氏”是也。某仲、叔、季,亦曰仲某、叔某、季某。某妃,某妻也。合食曰配。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尚,庶几。飨,歆也。

[疏]“主人”至“尚飨”。○注“丁未”至“歆也”。○释曰:云“丁,未必亥也,直举一日以言之耳”者,以日有十,辰有十二,以五刚日配六阳辰,以五柔日配六阴辰,若云甲子、乙丑之等。以日配辰,丁日不定,故云丁未必亥。经云“丁亥”者,不能具载,直举一日以丁当亥而言,馀或以己当亥,或以丁当丑,此等皆得用之也。云“《禘于大庙礼》曰日用丁亥”者,《大戴礼》文。引之证祭用丁亥之义也。云“不得丁亥则己亥辛亥亦用之”者,郑云此吉事先近日,唯用上旬。若上旬之内,或不得丁、己以配亥,或上旬之内,无亥以配日,则馀阴辰亦用之。故《春秋》宣八年经书:“辛巳,有事於大庙。”文二年经书:“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昭十五年经书:“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官。”桓十四年:“乙亥,尝。”此等皆不独用丁己之日与亥辰也。云“无则苟有亥焉可也”者,此即乙亥是也。必须亥者,案《月令》云:“乃择元辰,天子乃耕。”注云:“元辰,盖郊后之吉亥也。”阴阳式法,亥为天仓,祭祀所以求福,宜稼于田,故先取亥。上旬无亥,乃用馀辰也。云“伯某,且字也”者,以某在伯下,若其在子上者,某是伯、仲、叔、季,以某且字,不得在子上故也。云“大夫或因字为谥”者,谓因二十冠而字为谥,知者,以某且字者,观德明功。若五十字,人人皆有,非功德之事,故知取二十字为谥也。《春秋》者,案隐八年《左氏传》云:“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於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公命以字为展氏。彼无骇之祖,公子展以展为谥。在《春秋》前,其孙无骇取以为族,故公命为展氏。若然,无骇赐族不赐谥,引之者,大夫有因字为谥,证伯某,某或且字有谥者,即某为谥也。此经云伯某,是正祭之称也。若时有告请及非常祭祀,则去伯,直云且字,言某甫,则聘礼赐饔唯羹饪,筮一尸,若昭若穆,仆为祝,祝曰“孝孙某,荐嘉礼于皇祖某甫”是也。若卿大夫无谥,正祭与非常祭一,皆言五十字在子上,与士正祭礼同,则云某子,故《聘礼》记云“皇考某子”是也。《特牲》士礼无谥,正祭称皇考某子。若士告请之祭,则称且字。故《士虞》记云“適尔皇祖某甫”是也。

史曰:“诺。”西面于门西,抽下韇,左执筮,右兼执韇以击筮。将问吉凶焉,故击之以动其神。《易》曰:“蓍之德圜而神。”

[疏]“史曰”至“击筮”。○注“将问”至“而神”。○释曰:云“史曰诺,西面于门西”者,谓既云诺,乃之於门西阈外,西面述命,乃筮也。云“左执筮”,及下云“击筮”,筮者皆是蓍,以其用蓍为筮,因名蓍为筮。云“兼执韇”者,上文已用右手抽上韇,此经又用右手抽下韇,是二韇兼执之也。云“《易》曰蓍之德圆而神”者,郑彼注云:“蓍形圆,而可以立变化之数,故谓之神也。”引之者,证蓍有神,故击而动之也。

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述,循也。重以主人辞告筮也。假,借也。言因蓍之灵以问之。常,吉凶之占繇。

[疏]“遂述”至“尚飨”。○注“述循”至“占繇”。○释曰:云“遂述命”者,史既受主人命,乃右还,向阈外西面,遂述上主人之辞,谓之述命。述命讫,乃连言曰假尔大筮有常,此是即席西面,命筮与述命同为一辞者。对《士丧礼》卜葬日云不述命,若述命,即与即席西面命龟异。异者,郑注云:“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对此大夫少牢述命,命筮同,筮轻,威仪少为文也。云“常,吉凶之占繇”者,谓应凶告吉,应吉告凶,则不常。此吉凶之占,依龟之繇辞,繇辞则占龟之长,若《易》之爻辞以占筮也。

乃释韇,立筮。卿大夫之蓍长五尺,立筮由便。

[疏]“乃释韇立筮”。○注“卿大”至“由便”。○释曰:云“卿大夫之蓍长五尺”者,《大戴礼》、《三正记》皆有此文。立筮由便,以其蓍长,立筮为便。对士之蓍三尺,坐筮为便。若然,诸侯蓍七尺,天子蓍九尺,立筮可知。

卦者在左坐,卦以木。卒筮,乃书卦于木,示主人,乃退占。卦者,史之属也。卦以木者,每一爻,画地以识之。六爻备,书於版。史受以示主人,退占,东面旅占之。

[疏]“卦者”至“退占”。○注“卦者”至“占之”。○释曰:云“卦者,史之属也”者,以其筮是史,故知卦者是史之属也。云“书於版”者,释经书“卦于木”,木即版也。云“史受以示主人”者,以经书卦是画卦者,恐是卦者以示於主人,以卦者卑,宜还使筮史受以示主人也。

吉,则史韇筮,史兼执筮与卦以告于主人:“占曰从。”从者,求吉得吉之言。

[疏]注“从者”至“之言”。○释曰:以主人之祭本以求吉,今以疑而问筮,筮而得吉,是从主人本心,故曰“从”者是“求吉得吉之言”也。

乃官戒,宗人命涤,宰命为酒,乃退。官戒,戒诸官也。当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齐也。涤,溉濯祭器,埽除宗庙。

[疏]“乃官”至“乃退”。○注“官戒”至“宗庙”。○释曰:云“官戒,戒诸官也,当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齐也。涤,溉濯祭器,扫除宗庙”者,此其筮祭日得吉,当以崇祭事,故知官戒。戒诸官有此数事,此等皆事见於下文,故郑总而言也。

若不吉,则及远日,又筮日如初。及,至也。远日,后丁若后己。

[疏]“若不”至“如初”。○注“及至”至“后己”。○释曰:云“远日,后丁若后己”者,案上《曲礼》云:“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近日,即上旬丁巳是也。若上旬丁巳不吉,则至上旬又筮中旬丁巳;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丁巳;不吉则止,不祭。以其卜筮不过三也,是以郑云后丁若后己也。

宿。宿读为肃。肃,进也。大夫尊,仪益多,筮日既戒诸官以齐戒矣。至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古文宿皆作羞。

[疏]“宿”。○注“宿读”至“作羞”。○释曰:自此尽“改筮尸”,论筮尸宿尸及宿诸官之事。云“大夫尊,仪益多”者,其大夫宿戒两有,士有宿而无戒,是仪略,故云大夫仪多也。此直是仪多,而云益多者,据士尸一宿,下文大夫尸再宿,是仪益多。益多,犹云弥多也。此云“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并下文“明日朝服筮尸”,并是前祭一日,唯下文“前宿一日宿戒尸”者,是前祭二日。以言前宿一日,明祭前二日可知也。

前宿一日,宿戒尸。皆肃诸官之日,又先肃尸者,重所用为尸者,又为将筮。

[疏]注“皆肃”至“将筮”。○释曰:云“皆肃诸官之日”者,解经“宿”是肃诸官之日。云“又先肃尸者”,总解经“前宿一日,宿戒尸”,谓是肃诸官之日,前又先肃尸校一日,当祭前二日也。云“重所用为尸”者,肃诸官唯一肃,尸有再肃,是重所用为尸者故也。云“又为将筮”者,亦是肃之使知祭日当来故也。若然,宿与戒前后名不同,今合言之者,以前有十日之戒,后有一日之宿。若单言戒,嫌同十日。若单言宿,嫌同一日。故宿戒并言,明其别也或可。此是初戒尸,云宿戒尸者,故加宿字於戒上也。

明日,朝筮尸,如筮日之礼。命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为尸。尚飨!”筮、卦、占如初。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字尸父,尊鬼神也。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祭之朝乃视濯,与士异。

[疏]“明日”至“如初”。○注“某之”至“士异”。○释曰:云“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者,案《曲礼》云“父在不为尸”,注云:“为其失子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若然,凡为人尸者,父皆死矣。死者当讳其名,今对尸,故知不称尸父之名。故上“某”是尸之父字,下“某”为尸名,是生者可称名,是以云字尸父而名尸也。云“字尸父,尊鬼神也”者,以不称名,是尊鬼神也。云“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者,决上篇《特牲》士礼云“前期三日筮尸”,此祭前一日筮尸,吉遂宿尸,不同之事。但天子诸侯前期十日十得吉日,则戒诸官散齐,至前祭三日,卜尸得吉,又戒宿诸官使之致齐。士卑,不嫌,故得与人君同三日筮尸,但下人君,不得散齐七日耳。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直散齐九日,前祭一日筮尸,并宿诸官致齐也。云“祭之朝乃视濯,与士异”者,亦是士卑,得与人君同,祭前一日视濯。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故与士异也。云与士异,亦是下人君,下人君亦是与士异,互换省文为义也。

吉,则乃遂宿尸,祝摈。筮吉又遂肃尸,重尸也。既肃尸,乃肃诸官及执事者。祝为摈者,尸,神象。

[疏]“吉则”至“祝摈”。○注“筮吉”至“神象”。○释曰:云“筮吉又遂肃尸,重尸也”者,以其诸官一肃,其尸元缺一字已宿讫,今筮吉又肃,再肃者,是重尸者也。云“既肃尸,乃肃诸官及执事者”,此重解上文宿,是此宿尸后事置於上文者,彼为前宿一日宿戒尸之事,故云也,其实当在此重肃尸之后也。云“祝为摈者,尸,神象”者,决前筮尸时皆主人出命,至此使祝摈以尸,是神象,故使祝摈也。案《特牲》使宗人摈,主人辞,又有祝共传命者,士卑,不嫌,两有,与人君同。此大夫尊,下人君,故阙之,唯有祝摈而已。又此尸不言出门面位,案《特牲》主人宿尸时,“尸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郑注云:“不敢南面当尊。”则大夫之尸尊,尸出门径南面,故主人与尸皆不在门东,门西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敢宿!”告尸以主人为此事来肃。

尸拜,许诺,主人又再拜稽首。主人退,尸送,揖,不拜。尸不拜者,尸尊。

[疏]注“尸不拜者尸尊”。○释曰:凡宾主之礼,宾去,主人皆拜送。今云“尸送揖不拜”者,以大夫尸尊故也。

若不吉,则遂改筮尸。即改筮之,不及远日。

[疏]注“即改”至“远日”。○释曰:此决上文筮日不吉筮远日者,以日为祭祀之本,须取丁己之类,故须取远日后旬丁,此筮尸不吉,不须退至后旬,故筮不待远日也。

既宿尸,反,为期于庙门之外。为期,肃诸官而皆至,定祭早晏之期,为期亦夕时也。言既肃尸反为期,明大夫尊,肃尸而已。其为宾及执事者,使人肃之。

[疏]“既肃”至“之外”。○注“为期”至“肃之”。○释曰:自此尽“曰诺乃退”,论宗人请祭期之事。云“为期肃诸官而皆至”者,此即上文宿同时之事。以其后宿尸,及宿诸官与为期,皆於祭前之日也。知“为期亦夕时也”者,案《特牲》云:“厥明夕,陈鼎于门外。”又下文同日夕时,而云“请期曰羹饪”,是夕时,则此大夫礼为期,亦夕时可知也。知大夫尊,直肃尸,馀使人肃之者,以经云“宿尸,反”,即云“为期”,明大夫不自肃宾,以下可知,故云“使人肃之”也。

主人门东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请祭期。”主人曰:“比於子。”比次早晏,在於子也。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官有君道也。为期,亦唯尸不来也。

[疏]注“比次”至“来也”。○释曰:言“比次早晏”者,一日一夜,辰有十二,冬日夏夜,长短不同,是以推量比次日辰之早晏也。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官有君道也”者,决《特牲》主人门外西面,士卑於属吏,无君道故也。云“为期亦唯尸不来也”者,言亦《特牲》为期时,宾及众宾即位于门西时无尸,此大夫礼,馀宾之等并来,亦唯尸不来,是以主人南面亦为无尸也。

宗人曰:“旦明行事。”主人曰:“诺。”乃退。旦明,旦日质明。

明日,主人朝服即位于庙门之外,东方南面。宰、宗人西面北上。牲北首东上。司马刲羊,司士击豕。宗人告备,乃退。刲、击,皆谓杀之。此实既省,告备乃杀之,文互者,省也。《尚书传》曰:羊属火,豕属水。

[疏]“明日”至“乃退”。○注“刲击”至“属水”。○释曰:自此尽“东荣”,论视杀视濯之事。案《特牲》视牲与视杀别日,今《少牢》不言视牲,直言刲、击告备,乃退者,省。此大夫礼,视牲告充,即刲、击杀之,下人君,士卑不嫌,故异日矣。必知人君视杀别日者,《大宰职》云:“及执事,视涤濯,及纳亨,赞王牲事。”注云:“纳亨,纳牲,将告杀。谓乡祭之晨,既杀以授亨人。”又云:“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注云:“日旦明也。”是其视牲与杀别日。案《祭义》云:“君牵牲,穆答君,卿大夫序从。既入门,丽于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诸侯礼杀于门内,此大夫与《特牲》士皆杀于门外者,辟人君。云“刲击皆谓杀之”者,豕言击,动之使鸣,是视牲也;羊言刲,谓杀之,是视杀也。大夫视牲、视杀同日,故互见皆有,故郑云刲击皆谓杀之。又云“此实既省,告备乃杀之,文互者,省也”者,亦是视牲讫即视杀,如乡所解,下言告备,欲见兼有也。云“《尚书传》曰羊属火,豕属水”者,此《尚书大传》文。引之者,解司马刲羊,以其司马火官,还使刲羊,羊属火故也。案《周礼》郑注司空奉豕,司士乃司马之属官,今不使司空者,诸侯犹兼官,大夫又职职相兼,况士无官,仆隶为司马、司士,兼其职可知,故司士击豕也。

雍人摡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门东南,北上。雍人,掌割亨之事者。爨,灶也。在门东南,统於主人,北上。羊豕鱼腊皆有灶,灶西有镬。凡摡者,皆陈之而后告絜。

[疏]注“雍人”至“告絜”。○释曰:云“雍人掌割亨之事”者,《周礼·饔人职》文。云“凡摡者,皆陈之而后告絜”者,案《特牲》视濯时皆陈之,视讫告絜,此亦当然。

廪人摡甑、甗、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廪人,掌米入之藏者。甗如甑,一孔。匕,所以匕黍稷者也。古文甑为烝。

[疏]注“廪人”至“为烝”。○释曰:云“廪人掌米入之藏”者,《周礼·地官·廪人职》文。以其穀入仓人,米入廪人故也。云“甗如甑,一孔”者,案《冬官·陶人职》云:“甗实二鬴,厚半寸,唇寸,甑实二鬴,厚半寸,唇寸,七穿。”郑司农云:“甗无底。”甑以其无底,故以一孔解之。云“匕所以匕黍稷者也”者,上雍人云匕者,所以匕肉,此廪人所掌米,故云匕黍稷也。

司宫摡豆、笾、勺、爵、觚、觯、几、洗、篚,于东堂下,勺、爵、觚、觯,实于篚。卒摡,馔豆、笾与篚于房中,放于西方。设洗于阼阶东南,当东荣。放犹依也。大夫摄官,司宫兼掌祭器也。

[疏]“司宫”至“东荣”。○注“放犹”至“器也”。○释曰:案《特牲》云:“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反降,东北面告濯具。”郑注云:“不言絜,以有几席。”若然,彼几席不摡,则凡洗篚三者,亦不摡而并言之者,以其同降于东堂下,故继觚觯连言之,其实不摡也。云“大夫摄官,司宫兼掌祭器”者,下文司宫筵神席於奥,此又掌豆笾之等,故郑云摄官。案《内则》郑注云“诸侯兼官”者,彼对天子,天子六卿,诸侯三卿兼六卿,此则大夫对诸侯,诸侯具官,大夫摄官也。

羹定,雍人陈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鱼腊从羊,肤从豕,统於牲。

[疏]“羹定”至“之西”。○注“鱼腊”至“於牲”。○释曰:自此尽“箪巾于西阶东”,论鼎及豆笾盘匜等之事。云“鱼腊从羊,肤从豕,统於牲”者,案《公食大夫》云“甸人陈鼎”,郑注云:“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此大夫雍人陈鼎者。《周礼》甸人“掌供薪烝与亨爨”,联职相通,是以诸侯无亨人,故甸人陈鼎。此大夫又无甸人,故使雍人与亨人联职,故《亨人》云“职外内饔之爨亨”,故使饔人也。云鱼腊从羊,肤从豕者,上文摡鼎时,郑云“羊豕鱼腊皆有灶”,今陈鼎宜各当其镬,此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故云鱼腊从羊,肤从豕也,其实羊、豕、鱼、腊各有镬也。此直有羊豕,言皆有镬,前注何知鱼腊皆有灶,案《士虞礼》云:“侧亨於庙门外之右,东面。”鱼腊爨在庙门外东南,鱼腊爨在其南,士之鱼腊皆有爨,则大夫鱼腊皆有镬可知,故羊豕鱼腊皆有灶也。

司马升羊右胖,脾不升,肩、臂、臑、䏝、骼,正脊一、脡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肠三、胃三、举肺一、祭肺三,实于一鼎。升犹上也。上右胖,周所贵也。髀不升,近窍,贱也。肩、臂、臑,肱骨也。䏝、骼,股骨。脊从前为正,胁旁中为正。脊先前,胁先后,屈而反,犹器之纟争也。并,亻并也。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并之,以多为贵。举肺一,尸食所先举也。祭肺三,为尸、主人、主妇。古文胖皆作辩,髀皆作脾。今文并皆为亻并。

[疏]“司马”至“一鼎”。○注“升犹”至“为亻并”。○释曰:上十一体言一者,见其体也。下言“皆二骨”,以并见一体皆有二骨也。云“脊从前为正,胁旁中为正。脊先前,胁先后,屈而反,犹器之纟争”也,云先前者,正脊是也,先后者,即短胁是也。故《特牲》记云尸俎“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郑注云:“脊无中,胁无前,贬也。”明代胁最在前也。脊先前,胁先后者,取纟争屈之义。若然,脊以前为正,其次名脡,却后名横者,取脡,脡然直,后言横者,取阔於脡。凡名骨,皆随形名之,唯言正者,以义取称焉。此言纟争者,指解脊不取肩胳也。若尸举牲体,则胁、肩、胳为纟争。故郑注《特牲》云举先正脊,后肩,自上而卻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故尸举牲体如纟争也。案下注云“升之以尊卑”,此注云犹器之纟争也。若纟争,则不得见尊卑。若以尊卑升,复不得见纟争。两注似乖者,凡牲体四支为贵,故先序肩、臂、臑、䏝、胳为上,是尊;然后序脊、胁於下,是卑。次应先言正胁,而先言短者,又取纟争之义也。但所序骨体各有宜,不可准定也。若然,既以尊卑升之,而祭肺贵,序在下者,肠胃及肺在内,不得与外体为尊卑之次,当以肠内自为先后之次也。云“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亻并之,以多为贵”者,此经肩臂已下皆言一,至十一体之下总言皆二骨。知二骨,据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者,案《特牲》记肩、臂、臑、肫、胳,不言二骨,至序脊、胁即言二骨以并,故知此言皆二骨,亦据脊胁可知也。

司士升豕右胖,脾不升,肩、臂、臑、䏝、骼,正脊一、脡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举肺一、祭肺三,实于一鼎。豕无赐胃,君子不食溷腴。

[疏]注“豕无”至“溷腴”。○释曰:云“君子不食溷腴”,《礼记·少仪》文,彼注云:“腴有似於人秽。”故《乐记》注云:“以谷食犬豕曰豢。”是似人也。

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

[疏]注“伦择”至“美者”。○释曰:知“胁革肉”者,下文云“肤九而俎,亦横载,革顺”,故知肤者是胁革肉也。

司士又升鱼、腊,鱼十有五而鼎,腊一纯而鼎,腊用麋。司士又升,副倅者。合升左右胖曰纯。纯犹全也。

[疏]“司士”至“用麋”。○注“司士”至“全也”。○释曰:云“司士又升,副倅者”,谓是第三俎,其司士与前文司士升豕者别。知者,以下经云“司士三人升鱼、腊、肤”,则此豕、鱼、腊宜各一人。又此升鼎宜俱时,明是副倅者,非升豕者可知。云倅者,案《诸子职》云“掌国子之倅”,郑云:“是公卿大夫之副贰。”则此云倅,亦副之别名。以其副牲鼎,故云副倅也。

卒脀,皆设扃鼏,乃举,陈鼎于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北面北上,乡内相随。古文鼏皆为密。

司宫尊两甒于房户之閒,同棜,皆有幂,甒有玄酒。房户之閒,房西室户东也。棜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古文甒皆作庑,今文鼏作幂。

[疏]“司宫”至“玄酒”。○注“房户”至“作幂”。○释曰:云“棜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者,此决《特牲》用棜仍云禁,此改名曰棜,是优尊者,若不为神戒然。《乡饮酒》虽是大夫礼,犹名斯禁者,寻常饮酒,异於祭祀也。

司宫设罍水于洗东,有枓。设篚于洗西,南肆。枓,〈奭斗〉水器也。凡设水用罍,沃盥用枓,礼在此也。

[疏]“司宫”至“南肆”。○注“枓〈奭斗〉”至“此也”。○释曰:云“凡设水用罍,沃盥用枓,礼在此也”者,言凡,总《仪礼》一部内用水者,皆须罍盛之,沃盥水者,皆用枓为之。郑言礼在此者,以《士冠礼》直言“水在洗东”,《士昏礼》亦直言“水在洗东”,《乡饮酒》、《特牲》记亦云,然皆不言罍器,亦不云有枓,其《燕礼》、《大射》虽云罍水,又不言有枓,故郑注总云凡此等设水用罍,沃盥用枓,其礼具在此,故馀文不具,省文之义也。

改馔豆、笾于房中,南面,如馈之设,实豆、笾之实。改,更也。为实之更之,威仪多也。如馈之设,如其陈之左右也。馈设东面。

[疏]“改馔”至“之实”。○注“改更”至“东面”。○释曰:前司宫摡豆笾讫,馔豆笾放於西方,今欲实之,乃更设豆笾於房中,南面,如馈之礼东面设。然者,此大夫礼,威仪多,决《特牲》士礼视濯时,豆笾鉶在东房,至实豆笾时,直云“豆笾鉶陈於房中如初”。郑云“如初者,取而实之,既而反之”,是其不改豆笾之处,因而实之,是士礼威仪略也。

小祝设槃、匜与箪、巾于西阶东。为尸将盥。

[疏]“小祝”至“阶东”。○注“为尸将盥”。○释曰:案《特牲》直云:“尸盥,匜水实于槃中,箪巾在门内之右。”不言其人,未闻也。知非祝者,彼下文始言“祝筵几于室中”,注云:“至此使祝接神。”明前非祝也。

主人朝服即位于阼阶东,西面。为将祭也。

[疏]“主人”至“西面”。○注“为将祭也”。○释曰:自此尽“革顺”,论祭时将至,布设举鼎匕载之事。

司宫筵于奥,祝设几于筵上,右之。布陈神坐也。室中西南隅谓之奥,席东面近南为右。

[疏]“司宫”至“右之”。○注“布陈”至“为右”。○释曰:案《特牲》云“祝筵几”,郑云:“使祝接神。”此使司宫者,此大夫礼,异於士,故司宫设席,祝设几。大夫官多,故使两官。若共其事,亦是接神,故祝设几也。

主人出迎鼎,除鼏。士盥,举鼎,主人先入。道之也。主人不盥不举。

[疏]注“道之”至“不举”。○释曰:此决《特牲》主人降及宾盥,士礼自举鼎,此大夫尊,不举,故不盥也。

司宫取二勺于篚,洗之,兼执以升,乃启二尊之盖幂,奠于棜上,加二勺于二尊,覆之,南柄。二尊,两甒也。今文启为开,古文柄皆为枋。

[疏]“司宫”至“南柄”。○注“二尊”至“为枋”。○释曰:云“二尊,两甒”者,即上“司宫尊两甒于房户之閒”是也。知二勺两尊用之者,玄酒虽有不酌,重古,如酌者然也。

鼎序入,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四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二人,皆合执二俎以相,从入。相,助。

陈鼎于东方,当序,南于洗西,皆西面北上,肤为下。匕皆加于鼎,东枋。肤为下,以其加也。南于洗西,陈於洗西南。

[疏]“陈鼎”至“东枋”。○注“肤为”至“西南”。○释曰:此云“肤为下”,门外陈鼎时不言,至此言之者,以肤者豕之实,前陈鼎在门外时,未有俎,据鼎所陈则肤在鱼上。今将载於俎,设之最在后,故须分别之也。云“肤为下,以其加”者,以羊无别俎,而豕有肤俎,故谓之加,以加为下也。云“南于洗西,陈于洗西南”者,洗当东荣近东也。其陈鼎,鼎当东序,则近西也。而言南于洗西,则鼎陈于洗西,稍近南,东西不得与洗相当也。

俎皆设于鼎西,西肆。肵俎在羊俎之北,亦西肆。肵俎在北,将先载也。异其设文,不当鼎。

[疏]“俎皆”至“西肆”。○注“肵俎”至“当鼎”。○释曰:云“异其设文,不当鼎”者,羊俎在羊鼎西,今云“肵俎在羊俎北”,不继鼎,明不当鼎也。若继鼎言者,即在鼎西也。

宗人遣宾就主人,皆盥于洗,长朼。长朼者,长宾先,次宾后也。主人不朼,言就主人者,明亲临之。古文朼作七。

佐食上利升牢心、舌,载于肵俎。心皆安下切上,午割勿没。其载于肵俎,末在上。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没,其载于肵,横之。皆如初为之于爨也。牢,羊、豕也。安,平也。平割其下,於载便也。凡割本末,食必正也。午割,使可绝也。勿没,为其分散也。肵之为言敬也,所以敬尸也。《周礼》祭尚肺,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今文切皆为刌。

[疏]“佐食”至“爨也”。○注“牢羊”至“为刌”。○释曰:言“皆如初为之于爨也”者,经言此者,以前肤鼎时不见心舌,嫌不在爨,故明之。云皆如初为之于爨,“皆”者,皆羊、豕,羊、豕皆有心舌也。案《特牲》记云:“肵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于牲鼎,载,心立,舌缩俎。”即是未入鼎时,则制此心舌然也。既未入鼎时先制之,是以虽出爨,亦得为皆如初爨也。云“凡割本末,食必正也”者,《乡党》孔子云:“割不正不食。”故割本末为食正也。云“肵乏为言敬也”者,《郊特牲》文,彼云“肵之为言敬也”,言“所以敬尸也”。云“《周礼》祭尚肺”者,《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是周之礼法祭肺,而此肵俎不取肺而用心者,以其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者,故《特牲》记郑注亦云:“心舌知食味者,欲尸之飨。”此祭是以进之。若然,舌之所尝五味,乃是心之所知酸苦也,故心舌并言之。

佐食迁肵俎于阼阶西,西缩,乃反。佐食二人。上利升羊,载右胖,髀不升,肩、臂、臑、䏝、骼;正脊一,脡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肠三、胃三,长皆及俎拒;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切。肩、臂、臑、䏝、骼,在两端,脊、胁、肺、肩,在上。升之以尊卑,载之以体次,各有宜也。拒读为介距之距。俎距,胫中当横节也。凡牲体之数及载,备於此。

[疏]“佐食”至“在上”。○注“升之”至“於此”。○释曰:升羊载右胖者,准例实鼎曰升,实俎曰载。今实俎而言升者,以其升者上也,是以载俎、升载两言之也。但此经所载,牲体多少一依上文。升鼎不异而重序之者,以其载俎之时,恐与入鼎时多少有异,故重序之。举肺、祭肺上已言,今又言之者,以其上升鼎时,直言举肺一、祭肺三,不言长短。上所以不言长短者,以其入鼎时二者未制,故不辩长短,至此载俎,乃制长短及切之,故具辩之也。若然,上升鼎时不制者,若升鼎制之,恐二肺杂乱,是以升俎乃制之。若然,心舌未升鼎时,己午割切没,不言至载俎,乃言午割者,彼二者其体殊异,不杂乱,故俎乃一辩之而已。云肩臂臑䏝胳在两端,脊胁肺肩在上者,此是在俎之次。俎有上下,犹牲体有前后,故肩、臑在上端,䏝、胳在下端,脊、胁、肺在中。其载之次序,肩、臂、臑、正脊、脡脊、横脊、代胁、长胁、短胁、肺、胃、肠、膊、胳也。云“升之以尊卑”者,即上文“上利升羊”以下序其在鼎也。云“载之以体次”者,俎法,四体尊於脊胁,即经四体在两端,脊胁肺在中者,故云“各有宜也”。云“拒读为介距之距”者,案《左氏传》昭二十五年云:“季郈之鸡斗,季氏介其鸡。”服氏云:“捣芥子播其鸡羽。”郑氏云:“介甲,为鸡著甲。”又云“郈氏为之金距”,注云:“金距,以金踏距。”今郑君合取季氏之介,又取郈氏之距,而云介距之距也。引之者,彼距在鸡足为距,此俎距在俎为横也,是以云俎距胫中当横节也。案《明堂位》云:“俎,有虞氏以梡,夏后氏以嶡,殷以椇,周以房俎。”注云:“梡,断木为四足而已。嶡之言蹷也,谓中足为横距之象,《周礼》谓之距。”彼注云“《周礼》谓之距”,即指此俎距而言。是距为俎,足中央横者也。此言俎距胫中当横节者,案《明堂位》“夏后氏以嶡”,谓中足之横。下仍有殷之椇,谓横,下仍有曲桡之足,下又有周之房俎,谓四足下更有跗。郑云“上下两閒,有似於堂房”,是横下更有二事,故言胫中当横节也。云“凡牲体之数及载备於此”者,案此经即折前体肩、臂、臑两相为六,后体䏝、胳两相为四,短胁、正胁、代胁两相为六,脊有三,总为十九体。唯不数觳二,通之为二十一体。二觳,正祭不荐於神尸,故不言。是牲体之数备於此。言及载备於此者,上经云“升於鼎”,此经云“载於俎”,是其及载备於此也。

下利升豕,其载如羊,无肠、胃。体其载于俎,皆进下。进下,变於食生也。所以交於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乡饮酒礼》进腠,羊次其体,豕言进下,互相见。

[疏]“下利”至“进下”。○注“进下”至“相见”。○释曰:云“进下,变於食生也”者,决《公食大夫》、《乡饮酒》牲体皆进腠。腠是本,是食生人之法。此言进末,末为终,谓骨之终,食鬼神法,故云变於食生也。云“所以交於神明”元终起此至卷末者,《郊特性》文。云“不敢以食道”,《檀弓》文。云“羊次其体,豕言进下,互相见”者,羊次其体,即上终“上利升羊”以下,是次其体。言互相见者,羊言体,亦进下,豕言进下,亦次其体也。

司士三人,升鱼、腊、肤。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右首进腴,亦变於食生也。《有司》载鱼横之。《少仪》曰:“羞濡鱼者进尾。”

[疏]注“右首”至“进尾”。○释曰:云“右首进腴,亦变於食生也”者,凡载鱼为生人,首皆向右,进鳍。其祭祀亦首皆在右,进腴,生人、死人皆右首,陈设在地,地道尊右故也。鬼神进腴者,腴是气之所聚,故祭祀进腴也。生人进鳍者,鳍是脊,生人尚味,故《公食大夫》云:“鱼七,缩俎寝右。”郑注云“右,首也,寝右,进鳍也。乾鱼近腴,多骨鲠”是也。云“《有司》载鱼横之,《少仪》曰羞濡鱼者进尾”,引之者,欲见正祭与傧尸载鱼礼异,又与生人食礼不同。以其尸之礼,上大夫载鱼横之,於人为缩,於俎为横。既见乾鱼,则进首可知。复取《少仪》者,濡鱼进尾,见与乾鱼异。《有司彻》进首,是上大夫绎祭傧尸之礼,有乾鱼横於俎,宜进其首。则《少仪》羞濡鱼者,是天子诸侯绎祭可知。以其天子诸侯绎祭,乾湿皆有,乾鱼则进首,鲜鱼则进尾。必知是天子诸侯绎祭者,以其大夫傧尸云“加膴祭”,《少仪》云“祭膴”,又与傧尸加膴祭於上同,故知义然也。

腊一纯而俎,亦进下,肩在上。如羊豕。凡腊之体,载礼在此。

[疏]注“如羊”至“在此”。○释曰:以其诸经唯有腊文,无升载之事,唯有此经所载之法,故云载礼在此也。

肤九而俎,亦横载,革顺。列载於俎,令其皮相顺。亦者,亦其骨体。

[疏]注“列载”至“骨体”。○释曰:云“列载於俎,令其皮相顺”者,解经革顺也。载革顺,谓以此肤之体,相次而作,行列以肤革相顺而载也。云“亦者,亦其骨体”者,上牲体横载,文不明,故举肤亦横载以明之。此肤言横,则上羊豕骨体亦横载可知也。

《仪礼注疏》

1. 《仪礼注疏》卷一 士冠礼第一

2. 《仪礼注疏》卷二 士冠礼第一

3. 《仪礼注疏》卷三 士冠礼第一

4. 《仪礼注疏》卷四 士昏礼第二

5. 《仪礼注疏》卷五 士昏礼第二

6. 《仪礼注疏》卷六 士昏礼第二

7. 《仪礼注疏》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8. 《仪礼注疏》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9. 《仪礼注疏》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10.《仪礼注疏》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11.《仪礼注疏》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12.《仪礼注疏》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13.《仪礼注疏》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14.《仪礼注疏》卷十四 燕礼第六

15.《仪礼注疏》卷十五 燕礼第六

16.《仪礼注疏》卷十六 大射第七

17.《仪礼注疏》卷十七 大射第七

18.《仪礼注疏》卷十八 大射第七

19.《仪礼注疏》卷十九 聘礼第八

20.《仪礼注疏》卷二十 聘礼第八

21.《仪礼注疏》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22.《仪礼注疏》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23.《仪礼注疏》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24.《仪礼注疏》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25.《仪礼注疏》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26.《仪礼注疏》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27.《仪礼注疏》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28.《仪礼注疏》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29.《仪礼注疏》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30.《仪礼注疏》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31.《仪礼注疏》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32.《仪礼注疏》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33.《仪礼注疏》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34.《仪礼注疏》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35.《仪礼注疏》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36.《仪礼注疏》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37.《仪礼注疏》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38.《仪礼注疏》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39.《仪礼注疏》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40.《仪礼注疏》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41.《仪礼注疏》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42.《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43.《仪礼注疏》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44.《仪礼注疏》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45.《仪礼注疏》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6.《仪礼注疏》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7.《仪礼注疏》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8.《仪礼注疏》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49.《仪礼注疏》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50.《仪礼注疏》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

51.《仪礼注疏》卷五十 有司彻第十七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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