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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时间:2018-07-13 09:28   点击:2082   标签:

《仪礼注疏》卷三十五:士丧礼第十二

[疏]《士丧礼》第十二。○郑《目录》云:“士丧其父母,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丧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别录》第十二。”○释曰:郑云“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者,自,从也;既,已也;谓从始死已殡之后,未葬之前,皆录之。是已下殡后论朔奠、筮宅、井椁、卜葬日之事也。又云“丧於五礼属凶”者,案《周礼·大宗伯》掌五礼:吉、凶、宾、军、嘉。此於五礼属凶。若然,天子诸侯之下皆有士,此当诸侯之士。知者,下云“君若有赐不言王”。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又大敛陈衣与《丧大记》不同,郑亦云:“彼天子之士,此诸侯之士。”以此言之,此篇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与不命皆分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丧礼,其节同,但铭旌有异,故下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物谓公侯伯之士,一命已上,生时得建旌旗;亡谓子男之士,生时无旌旗之物者,唯此为异。又郑直云士丧父母,不言妻与长子二者,亦依士礼,故下记云:“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礼同,故得同附於君之臣。记不云父者,以其经主於父死,故记不言也。

《仪礼注疏》卷三十五:士丧礼第十二

士丧礼。死于適室,幠用敛衾。適室,正寝之室也。疾者齐,故于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衾,被也。小敛之衾当陈。《丧大记》曰:“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

[疏]注“適室”至“死衣”。○释曰:自此尽“帷堂”,论始死招魂、缀足、设奠、帷堂之事。云“適室,正寝之室也”者,若对天子诸侯谓之路寝,卿大夫士谓之適室,亦谓之適寝,故下记云“士处適寝”,总而言之,皆谓之正寝。是以庄三十二年秋八月,公薨于路寝,《公羊传》云:“路寝者何?正寝也。”《穀梁传》亦云:“路寝,正寝也。”言正寝者,对燕寝与侧室非正。案《丧大记》云:“君夫人卒於路寝,大夫世妇卒於適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郑注云:“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以此言之,妻皆与夫同处。若然,天子崩亦於路寝,是以《顾命》成王崩,延康王於翼室。翼室,则路寝也。若非正寝,则失其所。是以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寝”,《左氏传》云:“即安也。”是讥不得其正。云“疾者齐,故於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者,此并取下记文,但文有详略,文次不与本同。云“疾者齐,故于正寝焉”,以其齐须在適寝,是以故在正寝。郑彼注云:“正情性也。”衽是卧席,故彼云“下莞上簟,设枕”焉。云“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者,经直云衾,不辩大小。郑知非小敛衾,是大敛衾者,郑云小敛之衾当陈者,不用小敛衾,以其大敛未至,故且覆尸,是以小敛讫,大敛之衾当陈,则用夷衾覆尸,是其次也。此所覆尸,尸袭后将小敛,乃去之,是以下袭讫,亦云“幠用衾”,郑注云:“始死时,敛衾。”必覆之者,为其形亵。言大敛所用之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皆小敛一衾,大敛二衾。今始死,用大敛一衾以覆尸,及至大敛之时,两衾俱用,一衾承荐於下,一衾以覆尸,故云大敛所并用之衾。引《丧大记》者,欲见加敛衾以覆尸,以“去死衣”,郑彼注云“去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是也。

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扱领于带。复者,有司招魂复魄也。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诸侯则小臣为之。爵弁服,纯衣纁裳也,礼以冠名服。簪,连也。

[疏]注“复者”至“连也”。○释曰:言“复者一人”者,诸侯之士一命与不命并皆一人。案《杂记》云“复西上”者,郑注云:“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若然,案《典命》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数,九人以下。则天子宜十二为节,当十有二人也。云“复者,有司”者,案《丧大记》复者小臣,则士家不得同僚为之,则有司府史之等也。不言所著衣服者,案《丧大记》小臣朝服,下记亦云“复者朝服”,则尊卑皆朝服可知。必著朝服者,郑注《丧大记》云:“朝服而复,所以事君之衣也。”复者庶其生气,复既不苏,方始为死事耳。愚谓朝服平生所服,冀精神识之,而来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复者皆朝服也。若然,天子崩,复者皮弁服也。云“招魂复魄也”者,出入之气谓之魂,耳目聪明谓之魄,死者魂神去,离於魄,今欲招取魂来复归于魄,故云招魂复魄也。云“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者,案《周礼·天官·夏采职》云:“大丧以冕服复於大祖,以乘车建绥复於四郊。”郑注云:“求之王平生尝所有事之处。乘车玉路於大庙,以冕服不出宫也。”又《夏宫·祭仆职》云:“大丧复於小庙。”郑注云:“小庙,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大庙。”又《隶仆》云“大丧复於小寝”,郑注云:“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也。始祖曰大寝。”此不言隶仆,以其隶仆与祭仆同仆官之属中兼之。案《檀弓》:“君复於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郑注云:“尊者求之备也,亦他日所尝有事。”是诸侯复法。言库门,据鲁作说,若凡平诸侯,则皋门,举外门而言,三门俱复。则天子五门及四郊皆复。不言者,文不具。卿大夫以下,复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妇人无外事,自王后以下,所复处亦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云“诸侯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文也。云“爵弁服,纯衣纁裳也”者,案《士冠礼》云“陈服於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爵弁,服纁裳,纯衣”是也。士用爵弁者,案《杂记》云:“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家庙,士复用助祭之服。则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故《杂记》云:“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郑注云:“复,招魂复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褒衣亦始命为诸侯,及朝觐见加赐之衣也。褒犹进也。”则衮冕之类。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衮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上公衮冕而下,侯伯鷩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若然,孤自絺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与之同。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其服亦同。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与四郊建绥,而复不用大裘,而冕则门及庙寝等用衮冕以下,与上公同。但复者依命数,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数。王后以下,案《杂记》云复衣“夫人税衣揄狄”,郑鞠衣、展衣、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案《周礼·内司服》掌王后六服,袆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褖衣。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后及鲁之夫人,皆用袆衣下至褖衣。侯伯夫人与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褖衣。子男夫人与三公夫人,自阙狄以下至褖衣。孤之妻与九嫔,鞠衣、展衣、褖衣。卿大夫妻与王之世妇,展衣、褖衣。士妻与女御,褖衣而已。云“礼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礼》皮弁、爵弁,并列於阶下执之,而空陈服於房,云“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郑言此者,欲见复时唯用缁衣纁裳,不用爵弁。而经言爵弁服,是礼以冠名服也。云“簪,连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别,今此招魂,取其便,故连裳於衣。

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降衣于前。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皋,长声也。某,死者之名也。复,反也。降衣,下之也。《丧大记》曰:“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疏]注“北面”至“称字”。○释曰:案《丧大记》:“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郑云:“阶,所乘以外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乐吏之贱者。阶,梯也,簨虡之类。”有林麓,谓君与夫人有国有采地者,无林麓,谓大夫士无采地者。则此升屋之时,使狄人设梯。复声必三者,礼成於三。“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者,《礼记·檀弓》文。以其死者必归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诸幽之义。引《丧大记》者,证经复时所呼名字,云“男子称名”者,据大夫以下。若天子崩,则云“皋天子复”,若诸侯薨,则称“皋某甫复”,若妇人称字,则尊卑同。此经含有男子、妇人之丧,故言男子称名,妇人称字。案《丧服小记》云:“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是也。

受用箧,升自阼阶,以衣尸。受者,受之於庭也。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则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疏]注“受者”至“反之”。○释曰:郑“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阶,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云“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领,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数。云“人君则司服受之”者,案《丧大记》云:“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以其大夫士无司服之官,明据君也。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袭敛,故《丧大记》云:“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郑注云:“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彼又云:“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郑注云:“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敛谓小敛、大敛,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复者降自后西荣。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降因彻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疏]注“不由”至“死事”。○释曰: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者,凡复者,缘孝子之心,望得魂气复反,复而不苏,则是虚反。今降自后,是不欲虚反也。云“降因彻西北厞”者,案此文及《丧大记》皆言降自西北荣,皆不言彻厞,郑云彻厞者,案《丧大记》将沐,“甸人为垼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诸文更不见彻厞薪之文,故知复者降时彻之,故郑云降因彻西北厞也。西北名为厞者,案《特牲》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以为阳厌,而云“厞用筵”,郑云:“厞,隐也。”故以西北隅为厞也。必彻毁之者,郑云“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复而不苏,下文楔齿、缀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齿用角柶,为将含,恐其口闭急也。

[疏]注“为将”至“急也”。○释曰:案记云:“楔貌如轭上两末。”郑云:“事便也。”此角柶其形与扱醴角柶制别,故屈之如轭,中央入口,两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两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缀足用燕几。缀犹拘也。为将屦,恐其辟戾也。今文缀为对。

[疏]注“缀犹”至“为对”。○释曰:案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郑注云:“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以此言之,几之两头皆有两足,今竖用之一头,以夹两足,恐几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案《丧大记》:“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又案《周礼·天官·玉府》:“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则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礼同。言燕几者,燕,安也。当在燕寝之内,常冯之以安体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阶,奠于尸东。鬼神无象,设奠以冯依之。

[疏]注“鬼神”至“依之”。○释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郑注云“不容改新”也,则此奠是阁之馀食为之。案下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两豆两笾。此始死,俱言亦无过一豆一笾而已。下记云:“若醴若酒。”郑注云:“或卒无醴,用新酒。”此醴酒虽俱言,亦科用其一,不并用,以其小敛酒醴具有,此则未具,是其差。

帷堂。事小讫也。

[疏]注“事小讫也”。○释曰:云“事小讫也”者,以其未袭,敛必帷之者,鬼神尚幽闇故也。

乃赴于君。主人西阶东,南面命赴者,拜送。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当有恩。

[疏]注“赴告”至“有恩”。○释曰:此及下经,论使人告君之事。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书》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体若身。”云死当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赠襚之事也。案《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郑注云:“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是尊卑礼异也。

有宾,则拜之。宾,僚友群士也。其位犹朝夕哭矣。

[疏]注“宾僚”至“哭矣”。○释曰:此谓因命赴者,有宾则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则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郑云“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云“宾,僚友群士也”者,同官为僚,同志为友,群士即僚友也。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来,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来,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远者。若有大夫,则经辨之而称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襚,即云“有大夫则特拜之”是也。云“其位犹朝夕哭矣”者,谓宾吊位犹如宾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则异於朝夕,而在西阶东,南面拜之,拜讫,西阶下东面,下经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于床东,众主人在其后,西面。妇人侠床,东面。众主人,庶昆弟也。妇人,谓妻妾子姓也,亦適妻在前。

[疏]注“众主”至“在前”。○释曰:自此尽“北面”,论主人以下哭位之事。云“入坐”者,谓上文主人拜宾讫,入坐于床东,是其众主人直言在其后,不言坐,则立可知。妇人虽不言坐,案《丧大记》妇人皆坐,无立法。言“侠床”者,男子床东,妇人床西,以近而言也。案《丧大记》:“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此义恐错,此经有不命士,《丧大记》无不命士,又与《大记》文不同,释亦不合。“子姓皆坐于西方”,注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据命士,彼据不命之士。知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是大夫丧,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据命士;《大记》云尊卑皆坐,据不命之士。云“妇人谓妻妾子姓”者,下云“亲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丧大记》兼言姑姊妹者,彼无别文,见亲者在室,故注总言之也。言“亦適妻在前”者,亦主人在众主人前也。

亲者在室。谓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疏]注“谓大”至“此者”。○释曰:知亲者谓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相亲昵之理,下有众妇人户外,据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为大功以上也。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据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据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若然,父谓诸父,兄谓诸兄、从父昆弟,姑谓主人之姑,姊妹谓从父姊妹,子姓谓主人之孙,於死者谓曾孙、玄孙。曾孙为曾祖、高祖齐衰三月,当在大功亲之内,故云“子姓”在此者。

众妇人户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众妇人、众兄弟,小功以下。

[疏]注“众妇人”至“以下”。○释曰:案《丧服记》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玄谓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是大功以上为亲者,则上文是也。是以知此妇人在户外,是小功以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妇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妇人户外堂上耳。

君使人吊。彻帷。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使人,士也。礼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寝门,内门也。彻帷,之,事毕则下之。

[疏]注“使人士”至“下之”。○释曰:自此尽“不辞入”,论君使人吊禭之事。郑知礼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礼》使人归饔饩及致礼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仪礼》见诸侯吊法。若天子则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礼·大仆职》云:“掌三公孤卿之吊劳。”郑云:“王使往。”又《小臣职》云:“掌士大夫之吊劳。”又《御仆职》掌群使之吊劳。又案《宰夫职》云:“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币器。”注:“吊事,吊诸侯。”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云“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者,将命,谓传宾主人之言摈者也。案下小敛后云:“有禭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注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若然,则此虽有摈者,未用辞,故此下经不云主人出迎。经不云摈者,郑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将命所使之人。入将命,即包主人摈者也。云“寝门,内门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两门,有寝门者、外门者。以其下云“主人拜送于外门外”,故知此寝门,内门也。云“彻帷,之”者,谓褰帷而上,非谓全彻去。知事“毕则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禭,彻帷”,明此事毕,下之可知。

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主人不升,贱也。致命曰:“君闻子之丧,使某如何不淑。”

[疏]注“主人”至“不淑”。○释曰:上云主人迎于寝门外,此云吊者入,谓入寝门,以其死在適寝。云“主人不升,贱也”者,对大夫之丧,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案《丧大器》:“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言拜于下,明受命之时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将大敛,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君即位于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郑注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下文又云:“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馀礼犹大夫也。”以君常视士殡,故言君不在。若有恩赐,君视大敛则不得如大夫。言君不在者,谓士之子不升堂,在君侧。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贱。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礼》云:“大夫於君命升听命降拜”是也。云“致命曰”以下,郑知有此辞者,案《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之君丧,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彼据邻国之君,故称寡;此使士吊己国之士,故直云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稽颡,头触地。成踊,三者三。

[疏]注“稽颡”至“者三”。○释曰:云“稽颡头触地”者,案《礼记·檀弓》曰:“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致也。”为稽首之拜,但触地无容即名稽颡。云“成踊三者三”,案《曾子问》,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殡云:“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凡九踊也。

宾出,主人拜送于外门外。

君使人襚。彻帷。主人如初。襚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襚之言遗也。衣被曰襚。致命曰:“君使某襚。”

[疏]注“襚之”至“某襚”。○释曰: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时迎于寝门外以下之事也。云“襚之言遗也”者,谓君有命,以衣服遗与主人。云“衣被曰襚”者,案《左传》隐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穀梁传》曰“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赙”是也。云“致命曰君使某襚”者,亦约《杂记》文。此君襚虽在袭前,主人袭与小敛俱不得用君襚,大敛乃用之。知者,案《丧大记》云:“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注云“无襚者,不陈不以敛”谓不用之为小敛,至大敛乃用之。故下文大敛之节云“君襚不倒”,注云“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尽”是也。

主人拜如初,襚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遂拜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大夫虽不辞,入也。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也。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宾也。大夫则特拜,别於士旅拜也。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踊,但哭拜而已。不辞而主人升入,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

[疏]注“唯君”至“礼也”。○释曰: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云“襚者入,衣尸出”者,案《既夕》记:“襚者委衣于床,不坐。”众襚者委于床上不坐。则此襚者左执领,右执要,以衣尸,亦不坐。云“唯君命出”者,欲见孤卿大夫士,虽有吊襚来皆不出,故云唯著异也。云“遂拜宾”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宾,若无君命,则不出户。云“大夫虽不辞,入也”者,谓主人小敛后,宾致辞云“如何不淑”,乃复位踊。今以初死,大夫虽不辞,主人升入室。云“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时来吊襚,不出可知。经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见故也。云“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敛后始就东阶下,西南面主人位也。云“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者,总解不为之踊,及虽不辞而入二事。

亲者襚,不将命,以即陈。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也。不将命,不使人将之致於主人也。即陈,陈在房中。

[疏]注“大功”至“房中”。○释曰:自此尽“適房”,论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襚之事。云“大功以上”,谓并异门齐衰,故云以上。云“即陈,陈在房中”者,下云“如襚以適房”,故知此陈陈在房中也。

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床上。庶兄弟,即众兄弟也。变众言庶,容同姓耳。将命曰:“某使某襚。”拜于位,室中位也。

[疏]注“庶兄”至“位也”。○释曰:知“庶兄弟即众兄弟”者,见上文云“亲者在室”,又云“众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又云“亲者襚”,此云“庶兄弟襚”,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众兄弟也。云“变众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绝服者有襚法,郑必知变众言庶,即容同姓者,见《丧服·不杖麻屦章》士言众子,大夫言庶子。郑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是庶者疏远之称,故知言庶容同姓。云“将命曰,某使某襚”者,某谓庶兄弟名,使某襚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緦麻之亲,在堂下,使有司归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来吊襚也。云“拜于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于室中位也。

朋友襚,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亲以进,亲之恩也。退,下堂反宾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别於君襚也。

[疏]注“亲以”至“襚也”。○释曰:云“别於君襚也”者,上文君襚之时,主人哭拜,稽颡成踊,此朋友襚,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别於君襚。

彻衣者执衣如襚,以適房。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

[疏]注“凡於”至“彻衣”。○释曰:云“执衣如襚”者,上文君襚之时,襚者左执领右执要。此彻衣者,亦左执领,右执要,故云如襚也。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者,案此彻衣之文,在诸襚者之下言之,故《杂记》诸侯使人吊,含襚赗讫,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

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赪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铭,明旌也。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爱之斯录之矣。亡,无也。无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终幅二尺。在棺为柩。今文铭皆为名,末为旆也。

[疏]注“铭明”至“旆也”。○释曰:自此至“西阶上”,论书死者铭旌之事。此《士丧礼》记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记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铭旌总见之也。云“为铭各以其物”者,案《周礼·司常》大夫士同建杂帛为物。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杂帛之物虽同,其旌旗之杠,长短则异,故《礼纬》云:天子之旗九刃,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故言各以别之,此据候伯之士一命者也。云“铭,明旌也”者,《檀弓》文。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言“杂帛”者,为旗旌之縿,以绛帛为之,以白色之帛裨缘之,郑彼注云:“大夫士杂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职”是也。云“以死者”至“录之矣”者,《檀弓》文。案彼自“铭明旌”至“录之矣”,引之者,事恰尽重与奠,自为下事之别,不得以《周礼·小祝》之职,社子春解熬为重,郑不从其义,故以证破子春。又郑注《檀弓》云谓重与奠,此引证铭旌者,郑君两解之,以彼兼有重与奠,亦是录死者之义。此铭旌是录死者之名,故两注不同。案《周礼·小祝》云“设熬置铭”,杜子春引“《檀弓》曰: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子春亦为此解,云“无旌不命之士也”者,谓子男之士也。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者,经直云“长半幅”,不言广,则亦三寸。云“赪末,长终幅,广三寸”,则广三寸总结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云二尺者,郑君计侯与深衣皆除边幅一寸,此亦两边除二寸而言之。凡书铭之法,案《丧服小记》云:“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郑注云:“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其馀及书铭则同。”以此而言,除天子诸侯之外,其复男子皆称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云“在棺为柩”者,下《曲礼》文。以其铭旌表柩不表尸,故据柩而言。

竹杠长三尺,置于宇西阶上。杠,铭橦也。宇,梠也。

[疏]注“杠铭”至“梠也”。○释曰:此始造铭讫,且置於宇下西阶上,待为重讫,以此铭置於重。又下文卒涂,始置於肂。若然,此时未用权,置於此及於重也。云“宇,梠也”者,案《尔雅·释宫》云:“檐谓之樀。”郭云:“屋梠。”谓当檐下,故《特牲记》云“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于阶閒,少西。为垼于西墙下,东乡。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垼,块灶。西墙,中庭之西。今文卿为面。

[疏]注“甸人”至“为面”。○释曰:自此尽“西阶下”,论掘坎为垼馔陈沐浴之具。此坎不论浅深及所盛之物。案《既夕》记云:“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下文沐浴馀潘及巾柶等,弃埋之於北坎也。云“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士无臣,所行事皆是有司属吏之等。言主田野者,案《周礼·甸师》其徒三百人,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是掌田野,士虽无此官,亦有掌田野之人,谓之甸人。云“垼,块灶”者,案《既夕》记云“垼用块”,是以块为灶名,为垼用之,以煮沐浴者之潘水。知在中庭之西者,经直云“于西墙下”,不继阶宇,明近南,中庭之西也。

新盆、槃、瓶、废敦、重鬲,皆濯,造于西阶下。新此瓦器五种者,重死事。盆以盛水,槃承渜濯,瓶以汲水也。废敦,敦无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将县重者也。濯,涤溉也。造,至也,犹馔也。以造言之,丧事遽。

[疏]注“新此”至“事遽”。○释曰:云“盆以盛水”者,案下文祝浙米时所用。“槃以盛渜濯”者,谓置於尸床下时,馀潘水名为渜濯。知以此槃盛者,下文别云“士有冰,用夷槃”,彼是寒尸之槃,故知此承渜濯。云“瓶以汲水也”者,下文管人汲,用此瓶也。知“废敦,敦无足”者,若有足直名敦,故下文彻朔奠云“敦启会面足”,注云:“面足执之,令足閒卿前也。”是其有足直名敦,凡物无足称废。是以《士虞礼》云:“主人洗废爵,主妇洗足爵。”废爵,注云“爵无足”是也。云“所以盛米也”者,以下文而知。云“重鬲,鬲将县重者”也,下文鬻馀饭,乃县於重。此时先用煮沐潘,故云将县重者也。以其事未至,故言“将”也。云“以造言之,丧事遽”者,以其不言馔造者,造是造次,故以造言之丧事遽也。

陈袭事于房中,西领,南上,不綪。袭事谓衣服也。綪读为纟争,纟争,屈也。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江沔之閒,谓萦收绳索为纟争。古文綪皆为精。

[疏]注“袭事”至“为纟争”。○释曰:自此至“继陈不用”,论陈袭所用之事。云“袭事谓衣服也”者,此先陈之,至下文商祝袭时及用之。但用者三称而已,其中庶襚之等虽不用,亦陈之,以多为贵。案下小敛、大敛先陈先用,后陈后用,依次第而陈。此袭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陈,后成后陈,丧事遽,备之而已,故不依次也。云“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者,所陈之法,房户之内,於户东西领南上,以衣裳少,从南至北则尽,不须纟争屈。知户东陈之者,取之便故也。云“江沔之閒”者,案《禹贡》云:“嶓冢导漾,东流为汉。”孔传云:“泉始出山为漾水,南东流为沔水,至汉中东行为汉水。”南有江水,北有沔水,故云“江沔之閒,以萦收绳索为纟争”。引之证取纟争为屈义也。

明衣裳,用布。所以亲身,为圭絜也。

[疏]注“所以”至“絜也”。○释曰:案下记云“明衣裳,用幕布”,注云:“幕布,帷幕之布。”则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数未闻。知“亲身”者,下浴讫,先设明衣,故知亲身也。云“为圭絜也”者,以其言明,明者絜净之义,故知取圭絜者也。

鬠笄用桑,长四寸,中。桑之为言,丧也。用为笄,取其名也。长四寸,不冠故也。,笄之中央以安发。

[疏]注“桑之”至“安发”。○释曰:以髻为鬠,义取以发会聚之意。云“桑之为言丧也”者,为丧所用,故用桑以声名之,是以云取其名也。云“长四寸,不冠故也”者,凡笄有二种:一是安发之笄,男子、妇人俱有,即此笄是也;一是为冠笄、皮弁笄、爵弁笄,唯男子有而妇人无也。此二笄皆长,不唯四寸而已。今此笄四寸者,仅取人髻而已,以其男子不冠,冠则笄长矣。此注及下注知死者不冠者,下记云:“其母之丧,鬠无笄。”注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以此言之,生时男子冠,妇人笄。今死妇人不笄,则知男子亦不冠也。《家语》云孔子之丧,袭而冠者。《家语》王肃之增改,不可依用也。云“,笄之中央以安发”者,两头阔,中央狭,则於发安,故云以安发也。

布巾,环幅,不凿。环幅,广袤等也。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及其巾而已。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古文环作还。

[疏]注“环幅”至“作还”。○释曰:此为饭含而设,所以覆死者。而云“广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郑计布广狭例,除边幅二寸,以二尺为率,则此广袤等亦二尺也。云“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反其巾而已”者,下经云“主人左扱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是士之子亲含。此经云“不凿”,明反其巾而已也。又知“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者,案《杂记》云:“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郑云:“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以此经云“不凿”,则大夫以上凿,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则大夫以上月半殷奠可知。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为宾,宾饭含嫌有恶,故凿之也。

掩,练帛广终幅,长五尺,析其末。掩,裹首也。析其末,为将结於颐下,又还结於项巾。

[疏]注“掩裹”至“项中”。○释曰:掩,若今人幞头。但死者以后二脚於颐下结之,与生人为异也。此陈之耳,若设之。案下经云“商祝掩瑱设幎目”,注云:“掩者,先结颐下。既瑱幎目,乃还结项”是也。

瑱,用白纊。瑱,充耳。纊,新绵。

[疏]注“瑱充耳纊新绵”。○释曰:案下记云“瑱塞耳”,《诗》云“充耳”,充即塞也。生时人君用玉,臣用象。又《著》诗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黄”之等,注云“所以悬瑱”,则生时以黄以素,又以玉象等为之,示不听谗。今死者直用纊塞耳而已,异於生也。云“纊,新绵”者,案《禹贡》豫州贡丝纊,故知纊新绵,对缊是旧絮也。

幎目,用缁,方尺二寸,赪里,著,组系。幎目,覆面者也。幎,读若《诗》云“葛藟萦”之萦。赪,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组系,为可结也。古文幎为涓。

[疏]注“幎目”至“结也”。○释曰:郑读从“葛藟萦”之萦者,以其葛藟萦于树木,此面衣亦萦於面目,故读从之也。云“组系,为可结也”者,以四角有系於后结之,故有组系也。

握手,用玄,纁里,长尺二寸,广五寸,牢中旁寸,著,组系。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今文楼为,旁为方。

[疏]注“牢读”至“为方”。○释曰:名此衣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谓以手握之为握手。云“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经云“广五寸,牢中旁寸”者,则中央广三寸,广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则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广五寸也。读从楼者,义取楼敛挟少之意。云“削约”者,谓削之使约少也。

决,用正王棘,若檡棘,组系,纊极二。决犹闿也,挟弓以横执弦。《诗》云:“决拾既次。”正,善也。王棘与檡棘,善理坚刃者皆可以为决。极犹放也。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死用纊,又二,明不用也。古文王为玉。今文檡为也。世俗谓王棘矺鼠。

[疏]注“决犹”至“矺鼠”。○释曰:云“挟弓以横执弦”者,方持弓矢曰挟,未射时已然,至射时还依此法以闿弦,故云挟弓以横执弦也。引《诗》者,证决是闿弦之物。云“王棘与檡棘”者,科用其一,皆得不谓兼用二者。云“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者,谓以此二者与决为藉,令弦不决挈伤指耳。云“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者,《大射》所云“朱极三”者是也。彼但为君设文,引证此士礼,则尊卑生时俱三,皆用朱韦,死者尊卑同二,用纊也。

冒,缁质,长与手齐,赪杀,掩足。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手。上玄下纁,象天地也。《丧大记》曰:“君锦冒黼杀,缀旁七。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寸。

[疏]注“冒韬”至“三尺”。○释曰:云“制如直囊”者,下经云“设冒櫜之”,故云如直囊。云“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者,案此经以冒为总目,下别云质与杀,自相对。则知上曰质,质正者,以其在上,故以正为名。引《丧大记》君与大夫士皆以冒对杀,不云质,则冒既总名,亦得对杀,为在上之称。皆云“缀旁”者,以其冒无带,又无钮,一定不动,故知旁缀,质与杀相接之处,使相连,尊卑降杀而已。云“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手”者,凡人著服,先下后上,又质长与手齐,杀长三尺,人有短者,质下覆杀,故后韬质也。

爵弁服,纯衣。谓生时爵弁之服也。纯衣者,纁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

[疏]注“谓生”至“不冠”。○释曰:云“谓生时爵弁之服也”者,凡袭敛之服,无问尊卑,皆先尽上服生时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云“纁裳”者,《士冠礼》文。云“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经云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

[疏]注“皮弁”至“裳也”。○释曰:云“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见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礼》注:“衣与冠同色,裳与屦同色。”以皮弁白而白屦,故《士冠礼》云“素积白屦”是也。《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则皮弁天子朝服与诸侯朝服同十五升布也。

褖衣,黑衣裳,赤缘谓之褖。褖之言缘也,所以表袍者也。《丧大记》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襌,谓之一称。”古文褖为缘。

[疏]注“黑衣”至“为缘”。○释曰:知此褖衣是黑衣裳者,此褖衣则玄端。知者,以其《士冠礼》陈三服,玄端、皮弁、爵弁,有玄端,无褖衣。此《士丧》袭亦陈三服,与彼同此,无玄端,有褖衣,故知此褖衣则玄端者也。玄端有三等裳,此《丧礼》质,略同玄裳而已。但此玄端连衣裳,与妇人褖衣同,故变名褖衣也。若然,连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连衣裳故也。是以《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纁袡。曾子曰:不袭妇服。”彼曾子讥用纁袡,不讥其税衣,是税衣以表袍,故连衣裳而名褖衣。引《丧大记》者,欲见褖衣以表袍之意。若然,《杂记》云茧衣,《大记》云袍,不同者,《玉藻》云:“纊为茧,缊为袍。”郑云:“衣有著之异名也。”其实连衣裳一也。云“赤缘谓之褖”者,《尔雅》文。彼释妇人嫁时褖衣,此引之者,证此褖衣虽不赤缘,褖衣之名同,故引为证也。

缁带,黑缯之带。

[疏]注“黑缯之带”。○释曰:上虽陈三服同用一带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带而已。案《玉藻》云士“练带缁辟”,是黑缯之带据裨者而言也。但生时著服不重各设带,此袭时三服俱著共一带,为异也。

韎韐,一命缊韨。

[疏]注“一节缊韨”。○释曰:韎者据色,而言以韎草染之,取其赤韐者,合韦而为之,故名韎韐也。云“一命缊韨”者,《玉藻》文。但祭服谓之韨,他服谓之韠,士一命名为韎韐,亦名缊韨,不得直名韨也。但《士冠礼》玄端爵韠,皮弁素韠,爵弁服,韎韐,今亦三服共设韎韐者,以其重服,亦如带矣。

竹笏。笏,所以书思对命者。《玉藻》曰:“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又曰:“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诸侯荼,前诎后直,让於天子也。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今文笏作忽。

[疏]注“笏所”至“作忽”。○释曰:云“笏所以书思对命”者,亦《玉藻》文。引《玉藻》者,证天子以下,笏之所用物不同,及长短广狭有异。言公侯,不言伯子男,亦与公侯同。案彼郑云:“谓之珽,珽之言挺然无所屈也。或谓之大圭长三尺。”或者,或《玉人职》文。郑又云“荼读为舒迟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诎谓圜杀其首,不为椎头。诸侯唯天子诎焉,是以谓笏为荼。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也”,郑注云:“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杀其下而圜。”前后皆诎,故云无所不让。彼虽不言士,士与大夫同。

夏葛屦,冬白屦,皆繶缁絇纯,组綦系于踵。冬皮屦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比皮弁之屦,《士冠礼》曰:“素积白屦,以魁柎之。缁絇、繶、纯,纯博寸。”綦,屦系也,所以拘止屦也。綦,读如马绊綦之綦。

[疏]注“冬皮”至“之綦”。○释曰:云“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者,案《士冠礼》云:“屦,夏用葛,冬用皮。”今此变言白者,欲互见其义,以夏言葛,冬当用皮,冬言白,明夏亦用白。又《士冠礼》云“爵弁纁屦,素积白屦,玄端黑屦”。以三服各自用屦,屦从裳色,其色自明。今死者重用其服,屦唯一,故须见色。若然,三服相参,带用玄端,屦用皮弁,韎韐用爵弁,各用其一,以当三服而已。云“此皮弁之屦”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礼》曰“素积白屦”者为证是也。引缁絇繶纯者,欲解《士冠礼》繶絇纯同用缁,此经繶虽在缁上,明亦用缁可知。繶谓条在牙底相接之缝中,絇在屦鼻,纯谓缘口,皆以条为之,但舄则对方为缋次,屦则比方为绣次为,异耳。云“綦屦系也”者,经云“系于踵”,则綦当属于跟后以两端向前,与絇相连于脚跗踵足之上合结之,名为系于踵也。云“读如马绊綦之綦”者,此无正文,盖俗读马有绊名为綦,拘止马,使不得浪去,此屦綦亦拘止屦,使不纵诞也。

庶襚继陈,不用。庶,众也。不用,不用袭也。多陈之为荣,少纳之为贵。

[疏]注“庶众”至“为贵”。○释曰:直云“庶襚”,即上经亲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皆是,故云庶襚。云“继陈”,谓继袭衣之下陈之。云“不用,不用袭也”者,以其继袭衣而言不用,明不用袭,至小敛,则陈而用之,唯君襚至大敛乃用也。云“多陈之为荣”者,庶襚皆陈之是也。少纳之为贵者,袭时唯用三陈是也。

贝三,实于笲。贝,水物。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笄,竹器名。

[疏]注“贝水”至“器名”。○释曰:自此尽“夷槃可也”,论陈饭含沐浴器物之事。此云“贝三”,下云“稻米”,则士饭含用米贝。上《檀弓》云“饭用米贝”,亦据士礼也。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饭与沐米同,则天子之士饭用粱,大夫用稷,诸侯用粱。郑又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委与。”则饭亦用委可知。但士饭用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饭时兼用珠玉也。《杂记》云:“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郑注云:“此盖夏时礼也。周礼天子饭含用玉。”案《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杂记》云:“含者执璧。”彼据诸侯而用璧,唯大夫含无文。哀十一年《左氏传》云:公会吴子伐齐,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示必死者。春秋时非正法,若赵简子云“不设属椑”之类。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何休云:“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礼纬稽命徵》云:天子饭以珠含,竟未释。周大夫所用以玉,盖亦异代法。云“贝,水物”者,按《书传》云:“纣囚文王,散宜生等於江淮之閒,取大贝如车渠以献于纣,遂放文王。”是贝水物,出江水也。又云“古者以为货”者,《汉书·食货志》云:“五贝为朋。”又云:有大贝、壮贝之等,以为货用。是古者以为货也。知笲是竹器名者,以其字从竹,又《聘礼》云:“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其实枣蒸栗。”《婚礼》妇见舅姑执笲以盛枣栗。此虽盛贝不盛枣栗,其笲并竹器也。

稻米一豆,实於筐。豆四升。

[疏]注“豆四升”。○释曰:昭公三年晏子辞。

浴巾一,浴巾二,皆用绤,於笲。巾所以拭汙垢。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也。绤,粗葛。

[疏]注“巾所”至“粗葛”。○释曰:云“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此士礼,上下同用绤。按《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绤。”彼据大夫以上,分别上下为贵贱,故上用细,下用粗也。

栉,於箪。箪,苇笥。

[疏]注“箪苇笥”。○释曰:案《曲礼》云“凡以弓剑包苴箪笥问人者”,注云:“圆曰箪,方曰笥。”则是箪、笥别。此注箪苇笥者,举其类。按《论语》云颜回“一箪食”,注云:“箪,笥也。”亦举其类,谓若蕡麻与枲麻,雄雌异,而郑注云“蕡麻,枲麻也”,亦举其类也。

浴衣,於箧。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为之,其制如今通裁。

[疏]注“浴衣”至“通裁”。○释曰: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经云“浴用巾,挋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晞身,明以布为之。云“如今通裁”者,以其无杀,即布单衣,汉时名为通裁,故举汉法为况。

皆馔于西序下,南上。皆者,皆具以下。东西墙谓之序,中以南谓之堂。

[疏]注“皆者”至“之堂”。○释曰:谓从序半以北陈之。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云“中以南谓之堂”者,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称,以其堂上行事非专一所。若近户,即言户东、户西;若近房,即言房外之东、房外之西;若近楹,即言东楹、西楹;若近序,即言东序下、西序下;若近阶,即言东阶、西阶;若自半以南无所继属者,即以堂言之,即下文“淅米于堂”是也。其实户外、房外皆是堂,故《论语》云:“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是室外皆名堂也。

《仪礼注疏》

1. 《仪礼注疏》卷一 士冠礼第一

2. 《仪礼注疏》卷二 士冠礼第一

3. 《仪礼注疏》卷三 士冠礼第一

4. 《仪礼注疏》卷四 士昏礼第二

5. 《仪礼注疏》卷五 士昏礼第二

6. 《仪礼注疏》卷六 士昏礼第二

7. 《仪礼注疏》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8. 《仪礼注疏》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9. 《仪礼注疏》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10.《仪礼注疏》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11.《仪礼注疏》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12.《仪礼注疏》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13.《仪礼注疏》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14.《仪礼注疏》卷十四 燕礼第六

15.《仪礼注疏》卷十五 燕礼第六

16.《仪礼注疏》卷十六 大射第七

17.《仪礼注疏》卷十七 大射第七

18.《仪礼注疏》卷十八 大射第七

19.《仪礼注疏》卷十九 聘礼第八

20.《仪礼注疏》卷二十 聘礼第八

21.《仪礼注疏》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22.《仪礼注疏》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23.《仪礼注疏》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24.《仪礼注疏》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25.《仪礼注疏》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26.《仪礼注疏》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27.《仪礼注疏》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28.《仪礼注疏》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29.《仪礼注疏》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30.《仪礼注疏》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31.《仪礼注疏》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32.《仪礼注疏》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33.《仪礼注疏》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34.《仪礼注疏》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35.《仪礼注疏》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36.《仪礼注疏》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37.《仪礼注疏》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38.《仪礼注疏》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39.《仪礼注疏》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40.《仪礼注疏》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41.《仪礼注疏》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42.《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43.《仪礼注疏》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44.《仪礼注疏》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45.《仪礼注疏》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6.《仪礼注疏》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7.《仪礼注疏》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8.《仪礼注疏》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49.《仪礼注疏》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50.《仪礼注疏》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

51.《仪礼注疏》卷五十 有司彻第十七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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