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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时间:2018-07-13 09:28   点击:1481   标签:

《仪礼注疏》卷三十四:丧服第十一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每至袒时则袒,袒则去冠,代之以免。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已犹止也。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疏]○注“谓服”至“而已”。○释曰:谓同门曰朋,同志曰友。或其游学,皆在他国而死者,每至可袒之节,则为之袒而免,与宗族五世袒免同。云“归则已”者,谓在他国袒免,为死者无主,归至家,自有主,则止,不为袒免也。郑云“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者,以其有亲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义合之轻,无亲者也。既孤在外,明为之作主可知。云“每至袒时则袒”者,凡丧至小敛节,主人素冠环绖以视,敛讫,投冠括发,将括发,先袒,乃括发,括发据正。主人齐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礼故也。云“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者,郑注《士丧礼》云“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引《丧服小记》曰齐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著幓头矣。自项中而前,反於项上,卻绕紒也,是著免之义也。云“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者,本以在外为无主,与之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为主,则朋友犹为之主,未止。引《小记》者,证主幼少不能主丧,朋友为主之义。以虽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为主,大功为主者,为之再祭,谓练祥。朋友轻,为之虞祔而已。以其又无大功已下之亲,此朋友自外来及在家,朋友皆得为主,虞祔乃去,彼郑注以义推之。又云小功緦麻,为之练祭可也。是亲疏差降之法也。

《仪礼注疏》卷三十四:丧服第十一

朋友,麻。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緦之绖带。《檀弓》曰:“群居则绖,出则否。”其服,吊服也。《周礼》曰:凡吊,当事则弁绖。服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也。其服有三:锡衰也,緦衰也,疑衰也。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緦衰,为大夫士疑衰。诸侯卿及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緦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曰:“缁衣羔裘。”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然则二者皆有似也。此实疑衰也,其弁绖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素冠委貌。

[疏]○注“朋友”至“委貌”。○释曰:云“朋友麻”者,上文据在他国,加袒免,今此在国,相为吊服,麻绖带而已。注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緦之绖带”者,案《礼记·礼运》云“人其父生而师教之”,朋友成之。又《学记》云:“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论语》云:“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以此而言,人须朋友而成也。故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故为之服。知緦之绖带者,以其緦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绖带约与之等,故云緦之绖带也。云“《檀弓》曰群居则绖,出则否”者,彼注群,谓七十二弟子相为朋友。彼亦是朋友相为之法。云居则绖,绖谓在家居止则为之绖,出家行道则否。引之者,证此亦然也。彼又云:“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是为师出行亦绖也。云“其服,吊服也”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唯有吊服,故即引《周礼》吊服之等也。《周礼》者,《司服职》文。彼云:“凡吊事,弁绖服。”郑注亦云“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也。言爵弁者,制如冕,以木为中榦,广八寸,长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以三升布,上玄下纁。爵弁之体,广长亦然,亦以三升布,但染作爵头色,赤多黑少之色,置之於版上,今则以素为之。又加环绖者,一股麻为骨,又以一股麻为绳,缠之如环然,谓之环绖加於素弁之上。彼注云“绖大如緦”之绖,是吊服之绖。但此文云“朋友麻”,郑引《周礼》王吊诸臣之绖及三衰证此者,以其王於诸臣,诸侯於诸臣,皆有朋友之义,故《泰誓》武王谓诸侯云我“友邦冢君”,是谓诸侯为友。《洛诰》周公谓武王云“孺子其朋”,是王以诸臣为朋。诸侯於臣亦有朋友之义可知。故引《周礼》弁绖与三衰证此朋友麻也。若然,弁绖唯一衰则有三,则一弁冠三衰也。云“其服有三,锡衰也,緦麻也,疑衰也”者,案彼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緦衰,为大夫士疑衰。”郑司农云:“锡,麻之滑易者也。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緦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疑衰十四升,玄谓无事其缕,哀在内;无事其布,哀在外。疑之言拟也,拟於吉”者也。云“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者,案《礼记·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注云:“出,谓以他事不至丧所。”是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也。天子常弁绖,诸侯卿大夫当事大敛、小敛及殡时,乃弁绖,非此时则皮弁,是辟天子也。云“士以緦衰为丧服”者,士卑,无降服,是以緦为丧服。既以緦为丧服,不得复将緦为吊服,故向下取疑衰为吊服也。旧说者以士吊服无文,故旧说云“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云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者,前有此二种解者,故郑引《论语》破之。云“《论语》曰缁衣羔裘”,言此者,欲解缁衣羔裘与下羔裘玄冠为一物,并是朝服。是以云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此破旧以言朝服,不合首加素委貌,又布上素下,近是天子之朝服,又不言首所加,故非之也。云“然则二者皆有似也”者,以其未小敛已前,容有著朝服吊法,则子游、曾子吊是也,但非正吊法之服。又布上素下,近士之吊服素下,故云二者皆有似也。云“此实疑衰也”者,总破二者也。云“弁绖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者,以其三衰共有弁绖,当事著皮弁亦同,故知二者如卿大夫然也。云“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者,诸侯及卿大夫否则皮弁,辟天子,此诸侯之士不著疑裳而用素,又辟诸侯也。云“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者,是郑正解士之吊服。云“庶人不爵弁”者,则其冠素委貌,不言其服,则白布深衣,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始死,未成服已前服之,故庶人得为吊服也。向来所释,皆据郑君所引而言,案《司服》诸侯如王之服言之,郑则诸侯皆如王,亦有三衰服,问直云君吊用锡衰,未辨緦衰、疑衰所施用。案《文王世子》注云:“君虽不服臣,卿大夫死则皮弁锡衰以居往吊,当事则弁绖,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緦衰。”若然,案《士丧礼》:“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注云:“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此注又与《文王世子》违者,《士丧礼》既言有恩惠,则君与此士有师友之恩,特加与卿大夫同,其诸侯卿大夫则有锡衰,士唯疑衰。其天子卿大夫士既执挚与诸侯之臣同,则吊服亦同也。天子孤与卿同六命,又亦名为卿,诸侯孤虽四命,与卿异,及其聘之介数,与卿降君二等等同,则孤吊服皆与卿同也。天子三公与王子母弟得称诸侯,其吊服亦与畿外诸侯同三衰也。凡吊服直云素弁环绖,不言带,或有解云有绖无带。但吊服既著衰,首有绖,不可著吉时之大带,吉时之大带既有采矣。麻既不加于采,采可得加於凶服乎?明不可也。案此经注服緦之绖带,则三衰绖带同有可知。其以三衰所用,皆是朋友,故知凡吊皆有带矣。首言环绖,则其带未必如环,但亦五分去一为带,纠之矣,其吊服除之。案《杂记》云:“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是知未吉,则凡吊服亦当依气节而除,并与緦麻同三月除之矣。为士虽比殡不举乐,其服亦当既葬除矣。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公士大夫之君。

[疏]○注“公士”至“之君”。○释曰:天子诸侯绝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於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远臣,不从服。若然,室老似正君近臣,故从君所服也。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

[疏]○释曰: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於《緦麻章》。夫之世叔见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云“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者,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之,不言兄弟而显尊亲之名者。雷氏云:“为父后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无服,故汎著其尊亲之号,以别於族人也。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筭如邦人。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绝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筭,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有緦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

[疏]注“言孤”至“者同”。○释曰:宗子,谓继别为大宗,百世不迁,收族者也。云“孤为殇”者,谓无父未冠而死者也。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云“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降月,本三月法,一时不可更服,故还依本三月也。云“亲则月筭如邦人”者,上三月者,是绝属者,若在五属之内亲者,月数当依本亲为限,故云如邦人也。注云“言孤有不孤”者,郑以记文云孤,明对不孤者,故《曲礼》注云:“是谓宗子不孤。”彼不孤对此孤也。云“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犹如周之道有適子无適孙,以其父在,为適子则不为適孙服,同於庶孙,明此本无服,父在亦不为之服殇可知也。云“不孤谓父有废疾”者,案《丧服小记》云:“適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是子不孤。谓父有废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事。云“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案《曲礼》云:“七十曰老,而传。”注云:“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主宗事者。云“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者,谓宗子亲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自大功亲以下,尽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依本皆服齐衰者,以其绝属者,犹齐衰三月。明亲者无问大功、小功、緦麻,皆齐衰者也。既皆齐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齐衰也。至於小功亲已下,殇与绝属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五月,殇即入三月,是以与绝属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三月,故与绝属者同也。云“有緦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者,以其绝属者为宗子齐衰三月,緦麻亲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殇死皆与绝属者同也。

改葬,緦。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緦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緦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緦三月而除之。

[疏]注“谓坟”至“除之”。○释曰:云“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者也”者,郑解改葬之意。云他故者,谓若遭水潦漂荡之等,坟墓崩坏,将亡失尸柩,故须别处改葬也。云“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者,直言棺物毁败而改设,不言依服,则所设者,唯此棺如葬时也。云“其奠如大敛”者,案《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云“如大敛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处所设之奠亦如大敛之奠,士用肫三鼎,则大夫已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云“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者,即设奠之礼,朝庙是也。又朝庙载柩之时,士用輁轴,大夫已上用輴,不用蜃车,饰以帷荒,则此从墓之墓亦与朝庙同可知,故云礼宜同也。云“服緦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知者,若更言馀服,无妨更及齐衰已下,今直言緦之轻服,明知唯据极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不言妾为君,以不得体君,差轻故也。不言女子子,妇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诸侯为天子,诸侯在畿外差远,改葬不来,故亦不言也。云“必服緦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者,君亲死已多时,哀杀已久,可以无服,但亲见君父尸柩,暂时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緦也。故云“三月而除”者,谓葬时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时,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郑言三等,举痛极者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亦与此同也。

童子,唯当室緦。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於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

[疏]注“童子”至“服也”。○释曰:此云“当室”者,《周礼》谓之“门子”,与宗室往来,故为族人有緦服。云“童子,未冠之称”者,谓十九已下。案《内则》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已下,未能敦行孝弟,非当室则无緦麻,以当室故服緦也。云“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以其言当室,是代父当家事,故云“为家主,与族人为礼”。“於有亲者”,则族内四緦麻以来皆是也。云“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者,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故云恩不至,与族为礼而为服,故服之也。若然,不在《緦章》者,若在《緦章》则外内俱报,此当室童子,直与族人为礼,有此服不及外亲,故不在《緦章》而在此记也。

传曰:不当室则无緦服也。

[疏]释曰:记自云“唯当室緦”,自然不当室则无緦服。而传言之者,案《曲礼》云:“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但是孤子,皆不纯以采。《曲礼》言之者,嫌当室与不当室异,故言之。此传恐不当室与当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嫌厌降之也。私兄弟,自其族亲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也。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

[疏]注“嫌厌”至“降也”。○释曰:妾言“凡”者,总天子以下至士,故凡以该之也。云“嫌厌降之也”者,解记此之意,君与女君不厌妾,故云嫌厌之,其实不厌,故记人明之。云“私兄弟自其族亲也”者,以其兄弟总外内之称,若言私兄弟,则妾家族亲也。云“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以其女君与君体敌,故得降其兄弟旁亲之等。子尊不加父母,唯不降父母,则可降其兄弟旁亲。云“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亲也。云“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者,虽得降其兄弟,此为父后者,不得降,容有归宗之义,归於此家,故不降。

大夫吊於命妇,锡衰。命妇吊於大夫,亦锡衰。吊於命妇,命妇死也。吊於大夫,大夫死也。《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服问》曰:“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疏]注“吊於”至“则否”。○释曰:云“吊於命妇,命妇死也”者,郑恐以记云大夫吊命妇者,以为大夫死,其妻受吊於命妇,故云命妇死也。知不吊命妇,为命妇夫死者,以其记人作文,宜先吊大夫身,然后吊其妇,故以命妇死吊其夫解之也。引《小记》者,以记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记》也。言“诸侯吊,必皮弁”者,言诸侯不言君,谓诸侯因朝吊异国之臣,著皮弁锡衰,虽成服后,亦不弁绖也。引《服问》者,有己君并有卿大夫与命妇相吊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丧所,亦服之。云“当事则弁绖”者,谓当大、小敛及殡,皆弁绖也。云“大夫相为亦然”者,一与君为卿大夫同,为其妻降于大夫,出则否。引之者,证大夫与命妇相吊服锡衰同也。

传曰: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緦者不治其布,哀在外。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锡衰而已。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矣,疑衰素裳,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

[疏]注“谓之”至“素总”。○释曰:问者先问其名,答云“麻之有锡者也”,答以名“锡”之意。但言麻者,以麻表布之缕也,又云“锡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其缕之多少与緦同。云“无事其缕,有事其布”者,事犹治也,谓不治其缕,治其布,以哀在内,故也。緦则治缕,不治布,哀在外,以其王为三公六卿,重於畿外诸侯故也。郑云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以治解事,以滑易解锡,谓使锡锡然滑易也。云“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弁锡衰而已”者,是士轻,无服弁绖之礼,有事无事皆皮弁衰而已,见其不足之意也。若然,《文王世子》注:“诸侯为异姓之士疑衰,同姓之士緦衰。”今言士与大夫又同锡衰者,此言与《士丧礼》注同,亦是君於此士有师友之恩者也。云“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矣”者,朋友麻,是朋友服也。上注士吊服用疑衰素裳,腰首服麻吊,亦朋友服也。云“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者,上文命妇吊於大夫锡衰,未解首服,至此乃解之者,妇人吊之首服无文,故特传释锡衰后,下近“妇人吉笄无首布总”乃解之。必知用吉笄无首素总者,下文女子子为父母卒哭,折吉笄之首,布总,此吊服用吉笄无首,素总。又男子冠,妇人笄,相对,妇人丧服,又笄裛相对,上注男子吊用素冠,故知妇人吊亦吉笄无首,素总也。

女子子適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总。言以髽,则髽有著笄者明矣。

[疏]注“言以”至“明矣”。○释曰:此二者皆期服,但妇人以饰事人,是以虽居丧内,不可顿去修容,故使恶笄而有首。至卒哭,女子子哀杀归於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著布总也。案《斩衰章》“吉笄尺二寸”,斩衰以箭,笄长尺。《檀弓》齐衰笄亦云尺,则齐衰已下皆与斩同一尺,不可更变,故折吉笄首而已。其总,斩衰已六升,长六寸,郑注:总六升,象冠数。则齐衰总亦象冠数。正服,齐衰冠八升,则正齐衰总亦八升,是以总长八寸。笄总与斩衰长短为差,但笄不可更变,折其首总可更变,宜从大功总十升之布总也。言以髽者则髽有著笄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丧服小记》云“男子免而妇人髽”,免而无笄,则髽亦无笄矣。但免、髽自相对,不得以妇人与男子有笄无笄相对,故郑以经云“恶笄”有首以髽,髽笄连言,则髽有著笄明矣。

传曰: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於夫家而著吉笄。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折其首者,为其大饰也。据在夫家,宜言妇。终之者,终子道於父母之恩。

[疏]注“栉笄”至“之恩”。○释曰:案记自云“恶笄之有首也”,即恶笄自有首明矣。而传更云“笄有首”,重言之者,但恶者,直木理粗恶,非木之名。若然,斩衰笄用箭,齐衰用栉,俱是恶。传恐名通於箭,故重叠言之,名不通於箭,直谓此齐衰栉木为恶木也。又云“恶笄者,栉笄也”者,既叠不通箭,乃释木名,故云栉木之笄也。云“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者,以记折笄首,文承恶笄之下,恐折恶笄之首,故传辨之。以折首去饰,不可以初丧重时有首,至卒哭哀杀之后,乃更去首,应轻更重,於义不可。故传以为初死恶笄有首,至卒哭更著吉笄,嫌其大饰,乃折去首而著之也。又云“吉笄者,象笄也”者,传明吉时之笄以象骨为之,据大夫士而言。案《弁师》天子诸侯笄皆玉也。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者,此栉亦非木名。案《玉藻》云沐“栉用椫栉,发晞用象栉”,郑云:“椫,白理木为栉。”栉即梳也,以白理木为梳栉也。彼椫木与象栉相对,此栉笄与象笄相对,故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云“或曰榛笄”者,案《檀弓》云:“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彼为姑用榛木为笄,此亦妇人为姑,与彼同。但此用椫木,彼用栉木,不同耳。盖二木俱用,故郑两存之也。云“笄有首者,若今刻镂摘头矣”,郑时摘头之物刻镂为之,此笄亦在头,而去首为大饰,明首亦刻镂之,故举汉法况之也。云“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於夫家”者,但以出適女子与在家妇俱著恶笄,妇不言卒哭折吉笄首,女子子即言折吉笄之首,明女子子有所为,故独折笄首耳。所为者,以女子外成,既以哀杀事人,可以加容,故著吉笄,仍为大饰,折去其首,故以归於夫家解之。若然,《丧大记》云女子子“既练而归”,与此注违者,彼小祥,归是其正法,此归者,容有故许之归,故云“可以”,权许之耳。云“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妇人之事人,不可顿凶居丧,不可尽饰,故著吉笄,又折笄首,是妇人事人之义,异於男子也。若然,案《服问》云:“男子重首,妇人重要。”此云笄尊者,彼男女相对,故云妇人重要。若妇人不同,对男子,然亦是上体尊於下体。故云笄尊也。云“据在夫家,宜言妇”者,传解记文女子適人犹云“子折笄首”。云“终之者,终子道於父母之恩”者,子对父母生称父对舅姑立名,出適应称妇,故虽出適犹称子,终初未出適之恩也。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疏]释曰:妾为女君之服,得与女君同,为长子亦三年。但为情轻,故与上文妇事舅姑齐衰同,恶笄有首,布总也。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削犹杀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凡裳,前三幅,后四幅也。

[疏]注“削犹”至“幅也”。○释曰:自此已下尽“袪尺二寸”,记人记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数也。云“凡”者,总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该之。云“衰外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外。“裳内削幅”者,亦谓缝之边幅向内。云“幅三袧”者,据裳而言,为裳之法,前三幅后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尺。若不辟积,其腰中则束身不得就,故须辟积其腰中也。腰中广狭,在人粗细,故袧之。辟摄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郑云“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礼记·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注云:“唐虞以上曰大古也。”是大古冠布衣布也。云“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黄帝已下,故《礼运》云:“未有麻丝,衣其羽皮。”谓黄帝已前。下文云后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后圣谓黄帝,是黄帝始有布帛,是时先知为上,后知为下,便体者。边幅向外,於体便有饰者,边幅向内,观之美也。云“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者,又案《郊特牲》云缁布冠,“冠而敝之可也”,注:“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以此言之,唐虞以下,冠衣皆白布,吉凶同,齐则缁之,鬼神尚幽闇。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为行道朝服之冠。缁布冠,三代将为始冠之冠,白布冠质,三代为丧冠也。若然,此后世圣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云“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者,案《曲礼》“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未”,郑云:“屈中云朐。”则此言袧者,亦是屈中之称。一幅凡三处出之,辟两边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别皆然也。云“祭服朝服,辟积无数”者,朝服谓诸侯与其臣以玄冠服为朝服,天子与其臣以皮弁服为朝服。祭服者,六冕与爵弁为祭服。不云玄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凡服唯深衣、长衣之等,六幅破为十二幅,狭头向上,不须辟积。其实腰閒已外,皆辟积无数,似丧冠三辟积,吉冠辟积无数也。然“凡裳,前三幅,后四幅”者,前为阳,后为阴,故前三后四,各象阴阳也。唯深衣之等,连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齐,裳内衰外。齐,缉也。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

[疏]注“齐缉”至“展之”。○释曰:据上齐斩五章,有一斩四齐。此据四齐而言,不一斩者,上文已论五服衰裳,缝之外内,斩衰裳亦在其中。此据衰裳之下,缉之用针功者,斩衰不齐,无针功,故不言也。“若”言者,不定辞,以其上有斩,不齐,故云若也。言“裳内衰外”者,上言衰外削幅,此齐还向外展之,上言裳内削幅,此齐还向内展之,并顺上外内而缉之。此先言裳者,凡齐据下裳而缉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顺上下也。郑云“齐,缉也”者,据上传而言之也。云“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者,谓齐衰至总麻并齐,齐既有针功,緦之名则没,去齐名,亦齐可知也。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讫,乃行针功者也。

负,广出於適寸。负,在背上者也。適,辟领也。负出於辟领外旁一寸。

[疏]注“负在”至“一寸”。○释曰:以一方布置於背上,上畔缝著领,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负名。適辟领,即下文適也,出於辟领外旁一寸,总尺八寸也。

適,博四寸,出於衰。博,广也。辟领广四寸,则与阔中八寸也。两之为尺六寸也。出於衰者,旁出衰外,不著寸数者,可知也。

[疏]注“博广”至“知也”。○释曰:此辟领广四寸,据两相而言。云“出於衰”者,谓比焜前衰而言出也。云“博,广也”者,若言博,博是宽狭之称,上下两旁俱名为博。若言广,则唯据横阔而言。今此適四寸据横,故博为广,见此义焉。云“辟领,广四寸”者,据项之两相向外各广四寸。云“则与阔中八寸也”者,谓两身当缝,中央总阔八寸,一边有四寸,并辟领四寸,为八寸。云“两之为尺六寸也”者,一相阔与辟领八寸,故两之总一尺六寸。云“出於衰者,旁出衰外”者,以两旁辟领,向前望衰之外也。云“不著寸数者可知也”者,以衰广四寸,辟领横广总尺六寸,除中央四寸当衰,衰外两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著寸数可知也。

衰,长六寸,博四寸。广袤四寸也。前有衰,后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

[疏]注“广袤”至“不在”。○释曰:袤,长也,据上下而言也。缀於外衿之上,故得广长当心。云“前有衰,后有负板”者,谓负广出於適寸,及衰长六寸,博四寸。云“左右有辟领”者,谓左右各四寸。云“孝子哀戚无所不在”者,以衰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志,负在背上者,荷负其悲哀在背也。云“適”者,以哀戚之情,指適缘於父母,不兼念馀事,是其四处皆有悲痛,是无所不在也。

衣带,下尺。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

[疏]注“衣带”至“际也”。○释曰:谓衣腰也。云“衣”者,即衰也,但衰是当心广四寸者,取其哀摧在於偏体,故衣一名为衰。今此云据在上曰衣,举其实称。云“带”者,此谓带衣之带,非大带、革带者也。云“衣带下尺者”,据上下阔一尺,若横而言之,不著尺寸者,人有粗细,取足为限也。云“足以掩裳上际也”者,若无腰,则衣与裳之交际之閒,露见表衣,有腰则不露见,故云掩裳上际也。言上际者,对两旁有衽,掩旁两厢下际也。

衽,二尺有五寸。衽,所以掩裳际也。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

[疏]注“衽所”至“五寸”。○释曰:云“掩裳际也”者,对上腰而言,此掩裳两厢下际不合处也。云“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者,《玉藻》文。案彼士已上,大带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谓府史绅即大带也。绅,重也,屈而重,故曰绅。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曰与有司绅齐也。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留上一尺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横断之,留下一尺为正。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衽,衽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后两旁皆缀於衣,垂之向下掩裳际,此谓男子之服。妇人则无,以其妇人之服连衣裳,故郑上《斩章》注云妇人之服“如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是也。

袂,属幅。属犹连也。连幅,谓不削。

[疏]注“属犹”至“不削”。○释曰:属幅者,谓整幅二尺二寸,凡用布为衣物及射侯,皆去边幅一寸,为缝杀,今此属连其幅,则不削去其边幅,取整幅为袂。必不削幅者,欲取与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纵横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故《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二尺二寸亦足以运肘也。

衣,二尺有二寸。此谓袂中也。言衣者,明与身参齐。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领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辟领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

[疏]注“此谓”至“四寸”。○释曰:云“此谓袂中也”者,上云袂,据从身向袪而言,此衣据从上向掖下而言。云“言衣者,明与身参齐”者,袂所以连衣为之,衣即身也,两旁袂与中央身总三事,下与畔皆等,故变袂言衣,欲见袂与衣齐参也,故云与身参齐。云“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者,案《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郑注云:“肘不能不出入。”彼云肘,此云肱也。凡手足之度,郑皆据中人为法,故云中人也。云“衣自领已下”云云者,郑欲计衣之用布多少之数,自领至腰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后,今且据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为四尺四寸,总前后计之,故云“倍之为四尺四寸”也。云“加阙中八寸”者,阙中谓阙去中央安项处,当缝两相总阙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后据长而言,则一相各长八寸,通前两身四尺四寸,总五尺二寸也。云“而又倍之”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并计之,故云又倍之。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者,此唯计身,不计袂与袪,及负衽之等者,彼当丈尺寸自见,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袪,尺二寸。袪,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

[疏]注“袪袖”至“右手”。○释曰:云“袪,袖口也”者,则袂末接袪者也。云“尺二寸”者,据複摄而言,围之则二尺四寸,与深衣之袪同,故云“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者,案《檀弓》云:“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我则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郑云:“复,正也。丧尚右,右,阴也。吉尚左,左,阳也。”是其吉时拱尚左,丧时拱尚右也。以袪横既与深衣尺二寸,既据横而言,不言缘之深浅、尺寸者,同故,缘口深浅亦与深衣同寸半可知,故记人略不言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衰,斩衰也。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其冠六升,齐衰之下也。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

[疏]注“衰斩”至“差也”。○释曰:自此至篇末,皆论衰冠升数多少也。以其正经言斩与齐衰,及大功、小功、緦麻之等,并不言布之升数多少,故记之也。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者,衰异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谓缕如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云“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者,据至虞变麻服葛时,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为衰,更以七升布为冠,以其葬后哀杀,衰冠亦随而变轻故也。云“衰,斩衰也”者,总二衰皆在《斩衰章》也。云“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者,以其《斩章》有正、义,子为父,父为长子,妻为夫之等,是正斩。云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斩。此三升半实是义服,但无正文,故引或人所解为证也。上章子夏传亦直云衰三升冠六升,亦据正斩而言。不言义服者,欲见义服成布同三升故也。云“六升,齐衰之下也”者,齐衰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以其六升是义服,故云“下”也。云“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者,下注云“重者轻之故也”。云“三升,三升半,其受冠者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与君尊等,恩情则别,故恩深者三升,恩浅者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云少差也。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谓为母服也。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

[疏]注“言受”至“父母”。○释曰:此据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言也。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云“此谓为母服也”者,据父卒为母而言,若父在为母,在正服齐衰前已解讫。云“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者,上斩言三升主於父,此言四升主於母,正服以下轻,故不言从可知也。

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此谓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疏]注“此谓”至“尊也”。○释曰:云“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也”者,是正经文也。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者,据升数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数虽少,以缕精粗与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云“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据缕如小功,小功已下乃是兄弟,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至尊,则天子是也。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无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

[疏]注“此以”至“著之”。○释曰: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唯各言二等,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以此二小功衰,衰受二大功之冠,为衰二大功,初死,冠还用二小功之衰,故转相受也。云“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者,以其七升乃是殇大功,《殇大功章》云“无受”,此主於受,故不言七升者也。云欲其文相值,值者,当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云“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郑言此者,既解为文相值,又覆解文相值之事。若然,降服既无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见大功正服与降服冠升数同之意。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斩及四齐,衰与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进正大功冠与降同,则冠宜十一升。义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则小功緦麻冠衰同,则降小功衰冠当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义服小功当冠衰十四升,緦麻冠衰当十五升,十五升即与朝服十五升同,与吉无别。故圣人之意,进正大功冠与降大功同,则緦麻不至十五升。若然,正服大功不进之,使义服小功至十四升,緦麻十五升抽其半,岂不得为緦乎?然者,若使义服小功十四升,则与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又云“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者,圣人之意,重者恐至灭性,故抑之,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轻者从礼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是圣人有此抑扬之义也。云“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无受”者,此郑云皆以即葛及无受,文出《小功緦麻章》。以其小功因故衰,唯变麻服葛为异也。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数,文出《閒传》,故彼云:“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緦,此哀之发於衣服者也。”郑注云:“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极列衣服之差也。”郑彼注顾此文校多少而言。云“服主於受”,据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緦麻之受,以其无受,又不言正服、义服,齐衰者二者虽有受,齐斩之受主於父母,故亦不言。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注云是极列衣服之差者,据彼经总言,是极尽陈列於服之差降,故其言之与此异也。

《仪礼注疏》

1. 《仪礼注疏》卷一 士冠礼第一

2. 《仪礼注疏》卷二 士冠礼第一

3. 《仪礼注疏》卷三 士冠礼第一

4. 《仪礼注疏》卷四 士昏礼第二

5. 《仪礼注疏》卷五 士昏礼第二

6. 《仪礼注疏》卷六 士昏礼第二

7. 《仪礼注疏》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8. 《仪礼注疏》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9. 《仪礼注疏》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10.《仪礼注疏》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11.《仪礼注疏》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12.《仪礼注疏》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13.《仪礼注疏》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14.《仪礼注疏》卷十四 燕礼第六

15.《仪礼注疏》卷十五 燕礼第六

16.《仪礼注疏》卷十六 大射第七

17.《仪礼注疏》卷十七 大射第七

18.《仪礼注疏》卷十八 大射第七

19.《仪礼注疏》卷十九 聘礼第八

20.《仪礼注疏》卷二十 聘礼第八

21.《仪礼注疏》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22.《仪礼注疏》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23.《仪礼注疏》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24.《仪礼注疏》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25.《仪礼注疏》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26.《仪礼注疏》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27.《仪礼注疏》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28.《仪礼注疏》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29.《仪礼注疏》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30.《仪礼注疏》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31.《仪礼注疏》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32.《仪礼注疏》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33.《仪礼注疏》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34.《仪礼注疏》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35.《仪礼注疏》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36.《仪礼注疏》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37.《仪礼注疏》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38.《仪礼注疏》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39.《仪礼注疏》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40.《仪礼注疏》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41.《仪礼注疏》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42.《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43.《仪礼注疏》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44.《仪礼注疏》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45.《仪礼注疏》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6.《仪礼注疏》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7.《仪礼注疏》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8.《仪礼注疏》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49.《仪礼注疏》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50.《仪礼注疏》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

51.《仪礼注疏》卷五十 有司彻第十七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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