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优婆塞五戒便学录

时间:2018-06-30 11:32   点击:4769   标签:

优婆塞五戒便学录

云南鸡足山 释圣闻汇编

释题

优婆塞——译为近事男,或清信士。

南山《行事钞》引《杂含经》云:何名优婆塞?在家清白,修习净往,男相成就,口说三皈是也。

五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戒、饮酒戒。

二埋律师《在家律学》:提到戒,就有四位分别:戒法、戒体、戒行、戒相。

戒法:佛陀制定的教法。

戒体:依佛制定的教法,虔诚的受授,而成一种业用。

戒行:依体起护的身口意三业,就是秉戒的思想、言语、行动。

戒相:有两种意义:一、以法为相——开、遮、持、犯。二、约行明相:持戒的仪表使人敬仰。又戒体、戒行、戒相都可以用戒法来贯穿:戒法之体、戒法之行、戒法之相。

南山《行事钞》问:“戒与律仪,行相差别如何?”答:“通衍无涯是律仪也,对境禁约是戒仪也。如优婆塞具缘受(戒)已,见生不杀,望此一境,名持杀戒;望余四生,名持律仪;若杀此生,名犯杀戒,余生不杀,不犯律仪。”

便学录——便于学习,所作摘录。

拟题因缘有三:一、就五戒来说,自已尚未学完,更没学通,二、无学戒的师承,三、不能力行,所以不堪讲解五戒,但摘录文句,以便学习。

受持五戒的功用及果报:《优婆塞戒经》云:是优婆塞戒,多有无量功德果报,能坏无量弊恶之法。

蕅益大师《在家律学要广集》云:但三皈定生人道,一分戒定生四王天,二分戒定生忉利天,三分戒定生夜摩天,四分戒定生兜率天,满分戒定生化乐、他化等天,若以此但三皈及一分戒等回向净土,定生极乐世界,随功力之浅深分莲花之九品。约因辩果分毫不滥,不啻如镜写形也。愿受持者图此实益,勿挂虚名。又说:五种净戒似粗实细,似易实难,故教令谛审思维,宁可少受多持,不可多受少持,持则必当充类至义之尽,极其精细,方得名为一分优婆塞乃至满分优婆塞。

《佐转》:人弃常,则妖兴。

主要依据及傍引为什么要交代出处?宣公律祖云:“末代凡小,有所立言,须得本据,如《多论》云:‘若信虚想,立教判文,即无依承,斧自其口’”。《萨婆多论》云:“若说法论义,一切莫自称为是,常令推寄有本,则无过也,不尔,斧在口中。”

学习五戒的依据有二:

所依法:

主要依据:《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是蕅益大师给《五戒相经》作的注解,弘一大师作了校对补释。

旁引:《大方等大集经》,蕅益大师《梵网经合注》、《楞严经文句》、《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南山《行事钞》灵芝《资持记》,南山《戒本疏》灵芝《行宗记》,弘一大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弘赞律师《戒律全书》,《济涛律师遗集》,果清律师《比丘戒补充讲表》,李圆净居士《梵网经菩萨戒汇解》,《佛光大辞典》等。

所依人:

南山律祖 讳道宣,吏部尚书之子。吏部是隋唐至明清时期,中央行政机构的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官吏的考核、任免、升降、调动等事,尚书是吏部的最高首领。宣祖降生之缘:母梦月轮贯怀而孕,生于隋朝,圆寂于唐朝,住世七十二载。学业——依戒和尚智首律师,学律藏二十一遍。教下——精通天台。行门——一生常行般舟三昧,每九十天为一会,不坐不卧,一心念佛,共二十一会。解门——灵芝律师说:“是以(道宣)祖师深取大乘圆实了义。”宣祖常感天童为之给侍。著述颇多,其中律学巨著——南山《三大部》,是隋唐以来,在《四分律》的传乘中,僧尼必学。宣公为四分律宗第九祖,南山律宗初祖。

灵芝律师 讳元照,宋朝人,二八岁时通诵《法华经》。对《四分律》、《南山律》贡献稀有,注释《南山三大部》成《灵芝三大记》。后人对《南山三大部》的注解,竟有五十多种本子,但以灵芝律师的《三大记》最为殊胜。灵芝律师为南山律宗二祖。

蕅益大师 明朝人,在蕅祖年谱中,有“二十五岁时,性相二宗,一齐透澈”之文。印光大师赞叹蕅祖的《弥陀要解》:纵是古佛再来,注解《阿弥陀经》,亦不能超过其上。蕅益大师一生弘宗演教,扶持戒律,世称持律第一,为净土宗第九代祖师。倡导:持戒念佛,上品上生。

弘一大师 一八八零年生人,一九四二年,六十三岁时,是大师住世的最后一年。这年,郭沫若弛书来请求书法,弘公为写:

我心似明月 碧潭澄皎洁 天物堪比伦 教我如何说

落款为:“沫若居士澄览”。郭氏复书致谢,称之为澄览大师。世称弘一大师为南山律宗第十一代的祖师。

介绍祖师,目的在于对僧宝生起信心。从古至今,也有少数的禅师或法师,呵佛骂祖,或是度生不得不用的权谋,不可轻易学说,恐招谤僧之业。

戒是佛法的纲维

佛陀住世,以佛为师;佛灭度后,以戒为师。今天,学习戒法,即同认识老师——释迦如来,亲聆慈训。《四教仪集注》云:“起教之次,阿含为先;修行之初,木叉为首。”修佛行,就是用佛的教导作为标准,依照这个标准,来净化我们的心,修正我们的身业和口业。在《灵峰宗论》里,蕅益大师说:“戒是佛身,律是佛行,教是佛语,禅是佛心。”这是佛的净业。

诸佛律教,论其超胜,才受佛戒,即入佛位;极其指归,唯佛一人,方满净戒。佛陀依清净法身,流现出制、化二教,由制、化二教,导引众生,遵佛语、修佛行、悟佛心、证佛的法身。制、化二教,就是制教和化教,灵芝律师说:“何名‘化教?’如《阿含》等中,开显化导,令识邪正、因果、业性、界系诸法,言无所壅,义信道俗,意在静倒、离著为先,教本化人,令开慧解,本非对过,而立斯教。言‘制教’者,起必因过,随过制约,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所设教,非为静倒,但随行科,戒律一宗,局斯教矣。”在《戒本疏行宗记》序文中,灵芝律师说:“言万行等者,谓此戒文,通收善恶事法,对恶事恶法,以明止行;对善事善法,而成作行,止行断恶,作行修善,行虽多途,无出斯二------若非此戒,行檀不净,进忍徒苦,禅智不生。万行不出六度,六度必戒为本。”

南山《行事钞》云:“发趣万行,戒为宗主。”但是有的人会想:专修净土的人,如果学戒是不是夹杂?净土宗第九代祖师—— 蕅益大师说:“持戒念佛,现在则绍隆佛种,临终则上品上生,法门之妙,孰过于此?”又说:“不敬戒律,远离正法。”“正法坏灭,全由律学不明。”“三藏十二部,惟以戒经为佛法纲维。若不坚持禁戒,纵有禅定多智现前,皆成魔业。”

在《首楞严经》中,佛讲了四种清净明诲,简录如下:

“若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淫,则不随其生死相续。汝修三昧,本出尘劳,淫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淫,必落魔道,上品魔王,中品魔民,下品魔女。”

蕅:《楞严经文句》此言不但执身不淫,须是心不淫也。纵有多智禅定尚为魔侣,况无定慧直堕何疑?魔侣为善知识,亦复现慈悲相,而不断淫心则堕爱坑。妄谓淫不障道,则堕见坑。既堕深坑,永背觉路矣。夫淫心为生死根本,决不与佛果相应-------身断者,木叉戒也;心断者,禅戒也;断性亦无者,无漏戒也,此人入空理也。身断者,律仪及定共也;心断者,道共也;断性亦无者,涉境而不染也,此出假意也。身断者,证无漏也;心断者,涉境而不染也;断性亦无者,断不断俱寂灭也,此中道意也。

“阿难,又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杀,则不随其生死相续。汝修三昧,本出尘劳,杀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杀,心落神道,上品之人,为大力鬼,中品则为飞行夜叉,诸鬼帅等,下品当为地行罗刹。”

蕅:此言不但执身不杀,须是心不杀也。

“阿难,又复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偷,则不随其生死相续。汝修三昧,本出尘劳,偷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偷,心落邪道,上品精灵,中品妖魅,下品邪人,诸魅所著。”又说:“云何贼人假我衣服,裨贩如来,造种种恶业,皆言佛法应而。欲非毁出家具戒比丘,以为是小乘道,由是疑误无量众生堕无间狱。”

蕅:此言非但执身不盗,须是心亦不偷也。邪道者,奸欺之类。精灵者,盗日月之精气而为神灵。妖魅者,盗人精气为妖魅鬼。

“阿难,如是世界六道众生,虽则身心无杀盗淫,三行已圆,若大妄语,即三摩地不得清净,成爱见魔,失如来种-------是一颠迦,消灭佛种,如人以刀,断多罗木,佛记是人,永殒善根-------若不断其大妄语者,如刻人粪为旃檀形,欲求香气,无有是处------彼等诸魔、鬼神、群邪亦有徒众,各各自谓得无上道。我灭度后,末法之中,多此魔民、鬼神、妖邪炽盛世间。”

蕅:爱见魔者,稍有所得,起增上慢,则是爱魔。执此是实,余皆虚妄,则是见魔。又借此贪求供养,则是爱魔。执性废修,妄谓已实,齐於诸圣,则是见魔也。一起颠迦,即是一阐提。

案:作为居士,如不戒掉杀、盗、邪淫、妄语,又没有禅定多智现前,尚不成魔,焉能成佛,尚失人身,岂能往生?现在虽然是末法时期,如果严谨戒行,广集净土三资粮,深求出要,可使世间正法减少衰。

缘起(一)最初之缘

《灵峰集要》:尊者舍利弗,于闲静处作是念:何者等正觉修梵行,佛法久住?何者等正觉修梵行,佛法不久住?往问世尊,佛言:“随叶佛,拘那含佛,不为诸弟子广说十二部经,不结戒、不说戒。尔时彼佛及诸声闻在世,佛法广流布。佛及声闻灭后,世间种种名、种种姓、种种家出家,以是故,疾灭沸法,不久住,何以故?不以经法摄故。如种种花,散置案上,风吹则散。毗婆尸佛、式佛、拘留孙佛、迦叶佛为诸弟子广说经法,亦结戒、亦说戒,彼诸佛及声闻众在世,佛法流布,佛及声闻灭后,诸世间人,种种名、种种姓、种种家出家,不令佛法疾灭,何以故?以经法善摄故。如以线贯种种花置案上,虽为风吹而不分散。”尔时舍利弗即请世尊结戒说戒。这是佛陀制戒的最初的缘起。

缘起(二)五戒的启请

在《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中,佛的父亲——净饭王,顶礼佛足,恭敬启请说:“世尊已为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制戒轻重。唯愿如来,亦为我等优婆塞分别五戒,可悔不可悔者,令识戒相,使无疑惑。”世尊应父王启请,广宣五戒法相。蕅祖解释说:“正表五戒法乃是三世诸佛之父,依于五戒,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诸佛,讵可忽哉?”

故知五戒是七众共法,五乘行人必须遵修守。

灵芝《行宗记》说:“其有卒世不闻(戒法),无非重障,其或始终无缺,须庆宿因,宜自深思,更增勇励。”

佛言:“善哉,善哉,乔昙,我本心念,久欲与优婆塞分别五戒,若有善男子受不犯者,以是因缘,当成佛道,若有犯而不悔,常在三途故。”

蕅祖自设问辩——问:“受持不犯当成佛道,受而犯者,亦当成佛否?犯而不悔,常在三途,犯而悔者,亦堕三途否?”答:“受而犯者,亦当成佛,惟不受戒,则永无成佛因缘。犯而悔者,不堕三途。但犯分上中下三种差别,悔亦有作法、取相、无生三种不同。”

五戒正文:

律 杀戒第一

制意经云:众生至爱者生命,诸佛至爱者众生,若令众生欢喜,则使如来欢喜。

疏引《涅槃经》云:“若坏五阴,名曰杀生。若有杀生,即堕恶道。色有三种:过去、现在,则不可杀,遮于未来,故名为杀。夫众生者,名出入息,断出入息,故名为杀。”灵芝释为:“望坏五阴,而得名杀。‘过、现不可杀’者,过去已往,现色迁灭,念念不停,未灭则是未来,已灭还成过去,现色不立,故不可杀。‘遮未来’者,断相续故。然识依息,随息断续以分存亡,故名‘众生为出入息。’第一义中,实无众生,逐阴求之,尚无生相,何况有杀,但随世谛,为说业道。”又释:“今以刀轮,坏彼色生,无色生者,相与俱坏,使前不感后,后不赴前,断报相续,名之为杀;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杀戒。”

案:佛是能制,戒是能行。治往昔业,防未来非,为何中不提现在?因为才失正念,就已经过去了。

蕅: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一、是人,谓所杀者(是)人,非畜生等。二、人想,谓意在杀人。三、杀心,四、兴方便,五、前人命断。

弘公:诸戒结罪,皆须具足支缘,方成犯事,若尽具者,即成上品不可悔(唯指前四重戒。)。若缺一、二者,是中、下品可悔罪。

案:“兴方便”——灵峰释为:“方便杀者,即杀前方便。”就是从杀心决定之后,直到前人被杀命断之前,种种助杀的运作。

蕅: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杀心而行方便,故夺彼命时,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优婆塞戒时,说三皈竟,即得无作戒体。今犯杀人之罪,则失无作戒体,不复成优婆塞,故不可作法忏悔也,既不可悔,则永弃佛海边外,名为边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关斋戒,亦不得受沙弥戒及比丘戒,亦不得受菩萨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忏,见好相已,方许受菩萨戒,亦许受具足戒、十戒、八戒及五戒等。尔时破戒之罪,虽由取相忏灭,不堕三途,然其世间性罪仍在,故至因缘会遇之时,仍须酬偿夙债,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脱之不受报耳,可不戒乎?

名义解释——作戒 无作戒 戒体

《涅槃经》云:戒有二种:一者作戒,二者无作戒。

南山《行事钞》云:所言“作”者,如陶家轮(作坯器的车轮。)动转之时(比喻正在受戒时。)名之为作。言“无作”者,一发续现,始(上句才发戒之时)末(若命终,若舍戒,失戒等,方失掉无作戒体。)恒有,四心通举四阴:受想行识。三性若人在四心三性中,亦名持戒。不籍缘办(不需再借助外缘,即能维持)。故《杂心论》云:“身动灭已,与余时俱(三皈结束的第一刹那,作戒与无作戒同时圆满具足,第二念中,作戒谢,无作生成,并持继)是法随生,故名无作。”《成论》无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闷等,是时常生,故名无作。云何名戒?戒禁恶法。故《涅槃经》云:‘戒者,直是遮制一切恶法,若不作恶,是名持戒。’”

《羯磨疏》云:“诸有为法,总为三聚---一、色聚, 二、心聚, 三、非色心聚。作戒与无作戒,并是有为,非三无为,由假缘构造,四相所为故。”

戒体 据《行事钞》:

一、作戒体:《论》云:“用身(走到大殿,顶礼、长跪是身作。)口业(乞求受戒,口说三皈是口作。)思(心中立志守戒,出离生死等,是心思造作)为体”。

案:所谓“作”,如受三皈五戒,从开始求受,到口称: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三称完毕后,第一刹那以前,三业所作,是作戒维持的期限。故知作戒,仅指受戒时,色心的造作,在这个时间之外,没有长期性,所以须无作戒体,来维持戒体的继续存在。

二、无作戒体:《行事钞》云:“言无作戒者,以非色非心为体。‘非色者’,非尘大所成,以五义来证明:1、色有形、段、方所。2、色有十四、二十种别,灵芝释云:“二十者,显色十二:青黄赤白,光影明暗,烟云尘雾,此局无记。形色有八,长短高下、方圆邪正,此通三性”3、色可恼坏,(有情可恼可坏,无情唯可坏。)4、色是质碍,(有形质,而互为障碍。)5、色是五识所得。无作俱无此义,故知非色。言‘非心’者,体非缘虑,故名非心,亦有五证:(1)、心是虑知,(2)、心是明暗,(3)、心通三性,(善、恶无记。)(4)、心有广略,若约心法,一心分四蕴,六入、六识等。(5)、心是报法,(众生感报,心生善、恶、无记等差别,所以感报、酬因。)无作亦不具此。《成论》四聚:一、色,二、心,三、非色心,亦号不相应聚。四、无为,三无为: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无作当第三聚中,第十七法。“

弘公:戒体:纳法成业。(领纳在心)

案:下面一段,是依律节事而明理,不是原文:

若优婆塞作种种方便,欲杀彼人,彼人因此而死,优婆塞犯不可悔,失戒。若当时没杀死,事后因此而死,死时优婆犯不可悔。若不因此而死,犯中罪可悔。

其中杀生的方式:若自作、若教人杀。杀法:若安杀具、作无烟火坑杀、咒术杀、堕胎杀等。

律:无烟火坑杀者:若优婆塞知是人从此道来,于道中先作无烟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说:“以是人从此道来故,我作此坑。”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为人作无烟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从人边得方便罪,不从非人边得杀罪也,以于非人边无杀故;畜生死者,下罪可悔。下字恐误,准一切律部,亦是中罪。亦从人边得方便罪,不从畜生边得杀罪也,以于畜生边无杀心故。△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谓天龙修罗鬼神,载道义弱,故杀之者,戒体未失,犹可悔除也。人死是下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皆从非人边得方便罪,不从人及畜生边得杀罪,以于人及畜生本无杀心故。△若为畜生作坑,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畜生较神诸天龙鬼神更劣,故杀之者罪又稍轻。若人堕死;若非人堕死,皆犯下罪可悔。亦从畜生边得方便罪也。△若优婆塞不定为一事作坑,诸有来者,皆令堕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无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是名无烟火坑杀也。△咒术杀人者,若心念口说:“为某甲读是咒。”人死者,犯不可悔罪。若前人入诸三昧、诸天神护、若咒师所救解,不成死者,是中罪可悔。

案:若用咒符等法,驱杀鬼神,正属此(咒杀)类。

堕胎杀等:以堕(杀)人胎之心,若给有胎女人堕胎药、若针穴脉、教作重体力劳动、上陡峭处、险桥等处,彼胎因此堕死,优婆塞犯不可悔。若当时不死,后来因此而死,犯重戒。若后来不因此死,犯中罪可悔。

名义解释——根本 从生 方便 等流 ------- 摘自《灵峰集要》。

‘所受之戒条’,各就本条结罪,名根本罪。犯罪而不发露忏悔,则覆藏之罪,日日倍增,名从生罪。将犯罪而其事未成,名方便罪。犯罪已,而轻于根本,名等流罪。

蕅:问:“一切有命,不得故杀,杀者非佛弟子。何故今杀天龙鬼神,仅结中罪,杀畜生,仅结下罪,犹不失戒,不至堕落耶?”答:“凡论失戒,须破根本四重:所谓杀人、盗五钱、邪淫、大妄语,此四种中,随犯一种,决非作法之所能忏。至如杀非人、畜生等,性罪虽重,而于违无作犹为稍轻。今云:中罪可悔,下罪可悔,乃是悔除违无作罪,免堕三途,非谓并除性罪也。杀一命者,必偿一命,故杀者,固当故偿,误杀者,亦须误偿,纵令不受戒者,亦必有罪。故《大佛顶经》经云:‘如于中间杀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经微尘劫,相食相诛,犹如转轮,互为高下,无有休息。’佛制杀戒,良由于此受持不犯,便可永断轮回。 (杀心不除,尘不可出)设复偶犯,至心忏悔,永不复造,亦可免堕三途,故名中可悔、下可悔耳。设不念佛求生净土,何由永脱酬偿之苦哉?”

律:遣令道中死者:知是道中有恶兽饥饿,遣令往至恶道中,作是念:“令彼恶道中死。”死者犯不可悔,余者亦犯,如同上说,是名恶道中杀。

律:赞叹杀有三种:一者,恶戒人。二者,善戒人。三者,老病人。

案:△恶戒人,指屠夫、捕鱼、打猎、盗贼、饲养之类。若优婆塞对他们说:“长期造恶,不如早死。”若前人因此死了,居士犯杀戒不可悔。如果不因此死,是中罪可悔。

△善戒人,指如来四众弟子。若对善人说:“你是持戒有福之人,早死早生天,受天福。”前人因此而死,居士犯戒不可悔。若不因此死,犯中罪可悔。

△老人、病人,常受苦恼,若居士劝他说:“你太遭罪了!不如归天,一了百了!”若前人因此而死,居士犯杀戒不可悔。若不因此死去,犯中罪可悔。

若以上三种赞叹杀,出言之后,心生悔过,又去作种种安慰,如果前人不因此死,居士仍然犯中罪可悔。

案:结罪轻重,境想(六句)分别:

蕅:人,人想——不可悔。人,人疑——亦不可悔。人,非人想——中罪可悔。非人,人想——中罪可悔。非人,非人疑——中罪可悔。非人,非人想——亦中罪可悔。

律:又一人被截手足,置著城堑中,又有众女人来入城中,闻是啼哭声,便往就观,共相谓言:“若有能与是人,药浆饮,使得时死,则不久受苦。”中有愚直女人,便与药浆,即死。诸女言:“汝犯戒不可悔。”即白佛,佛言:“汝与药浆时死者,犯戒不可悔。”

蕅:此结集家引事明判罪法,而文太略,准余律部,若作此议论时,便犯小可悔罪,若同心令彼觅药者,同犯不可悔罪,若知而不遮者,亦犯中可悔罪。

律:若居士作方便欲杀母,而杀非母,是中罪可悔。

蕅:仍于母边得方便罪,不于非母边得罪,以是误杀,本无杀心故也。

案:非母,应是庶母、继母、养母等。不于非母边得罪,是不结犯戒罪,但有命债。

律:若居士欲杀非母而自杀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

蕅:亦于非母得方便罪,不于母边得罪也。

案:不于母边得罪,指不结违戒罪,但深负养育恩德,必偿命债。故应知学戒中提到犯“罪”,是指犯戒罪,不指业道果报的酬偿,债还足了,果报才息。在因果规律面前,圣凡平等。

律:若居士方便欲杀人,而杀非人,是中罪可悔。

蕅:但于人边得方便。

律:若居士方便欲杀非人,而杀人者,犯小可悔罪。

蕅:但于非人得方便罪。

律:若人怀畜生胎,堕此胎者,犯小可悔罪。若畜生怀人胎者,堕此胎死者,犯不可悔。若居士作杀人方便,居士先死,后若有死者,是罪犯可悔。

蕅:当未死前,仅结方便,当其死时,戒体随尽,故后有死者,彼则不犯破戒重罪也。

律:若居士欲杀父母,心生疑:是父母非耶?若定知是父母,杀者,是逆罪不可悔。

蕅:此亦须六句分别:父母,父母想。父母,父母疑。“这”二句是逆。父母、非父母想。及非父母三句——皆犯不可悔,非逆。

案:非父母三句,指:非父母,“作”父母想。非父母,“作”非父母疑。非父母,“作”非父母想“而杀”——皆犯不可悔,非逆。

律:若居士生疑:是人?非人?若心定知是人,杀者犯不可悔。

蕅:亦应六句分别:二“句”不可悔,四“句”可悔,如前所明。

案:人,人想。人,人疑。这二句不可悔。人,非人想。非人,人想。非人,非人疑。非人,非人想。这四句皆犯中罪可悔。

律:若捉人贼,欲将杀,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贼,若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居士先于贼有恶心嗔恨,语言:“我见,在是处。”以是因缘,令贼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将众多贼欲杀,是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贼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嗔者,言:“我见,在是处。”若杀非所嗔者,是罪可悔。仍于所嗔者,得方便罪。余如上说。若杀所嗔者是罪不可悔也。若戏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

蕅:本无杀心故也,但犯戏笑打他之罪。

律:若优婆塞用有虫水,及草木中杀虫,皆犯罪。若有虫,无虫想,用亦犯。若无虫,有虫想,用者亦犯。

蕅:此亦应六句分别:一,有虫,有虫想。二,有虫,有虫疑。(此)二句结根本小可悔罪。三,无虫,有虫想。四,无虫,无虫疑。二句结方便小可悔罪。五,有虫,无虫想。六,无虫,无虫想。二句无犯。今律言有虫、无虫想亦犯者,欲人谛审观察,不可辄尔轻用水及草木故也。

案:佛世时,二比尼相约见佛,路途渴极,遇饮有虫水事。

律: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大律:在屋上作。手中失梁堕木师头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为可悔不?”问佛,佛言:“无罪。”本无杀心故。△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堕木师头上,杀木师。居士即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杀人。” △又一居士屋上作,见泥中有蝎,怖畏跳下,堕木师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杀人。” △又一居士日暮入险道,值贼,贼欲取之,舍贼而走,堕岸下织衣人上,织师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杀人,生疑,佛言:“无罪,若欲推石时,当先唱石下,令人知。” △又一人病,痈疮未熟,居士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痈疮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虽无杀心,而有致死之理,故犯罪也。若破熟痈疮,死者,无罪。”痈疮既熟,理应破故。又一小儿喜笑,居士捉,击擵令大笑故,便死。居士生疑,佛言:“戏笑故,不犯杀罪。从今不应复击擵人令笑。”不应,便是,小可悔罪。△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唤言:“起!”是人言:“勿唤我,起便死。”复唤言:“起!”起便死。居士生疑,佛言:“犯中罪可悔。”初唤无罪,第二唤犯中罪也。若狂,不自忆念,杀者无罪。见粪而捉,如旃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更有心乱、痛恼所缠,二病亦尔。

名义解释 :据《十诵律》:痴狂 心乱 痛恼所缠

有五相名狂人:(即痴狂也。)

一,亲里死尽故。二,财物失尽故。三,田业人民失尽故。四,或四大错乱故。五,或先世业报故。(狂。虽有如是狂病,又知犯而犯,成犯。若狂不自知,不犯。

有五因缘令心散乱: 一、为非人所打故。二,或非人令。三,或非人食心精气故。四,或四大错乱故。五,或先世业报故。(心散乱。虽有如病,又知犯而犯,成犯。若心乱不自知,不犯。)

有五种病坏心: 一、或风发故。二,热发故。三,冷发故。四,或三种俱发故。五,或时节发故。(病坏心,即痛恼所缠。虽有如是病,又知犯而犯,成犯。若病不自知,不犯。)

弘公补释——见他人杀而欢喜者,亦犯下品可悔罪。若见他杀,有力应救,设力不能救者,应起慈悲心,念佛持咒,令解冤释结,永断恶缘。

五戒之中,小乘与大乘异者,惟是杀戒颇多差别。大乘杀畜生者,天台《义疏》结虽有二途,而《灵峰毗尼事仪集要》唯用其一:谓“大士杀傍生,亦犯重罪。因受菩萨戒者,必已发菩提心,应了知众生同有佛性,慈悲爱悯如子如身,岂可轻视傍生,横加杀害,故单用结重一途也。”今人唯受五戒,虽不结重,应生慈心,善行救护。

《梵网经合注》:(食肉戒中)或鹿角、虎骨等,制入药中,此应非犯。若为药故伤生命,同得杀罪。

弘公戒相表——杀戒

犯相

1,杀人命断。——上品不可悔根本罪,若杀生身父、母、阿罗汉、圣人,即犯逆罪。 2,杀人不死。——中品可悔近方便罪,若后因是死者,仍犯不可悔罪。

3,发心欲杀人而未杀。——下品可悔远方便罪。

4,杀天龙鬼神。——中品可悔等流罪。杀不死,下品可悔方便罪。

5,杀畜生。杀蝇、蚁、蚊、虫等,及有用虫水者,亦尔。——下品可悔等流罪。

境想

杀人——人想。人疑。非人想。(前两种为上品不可悔。后一种为中品可悔。)

杀非人——人想。非人疑。非人想。(中品可悔。非人者,天龙鬼神。若畜生属下品可悔。)

开缘

无杀心而误致死(如经中广说)。

狂、乱、坏心(见粪而捉,如旃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

此两种则为无犯。

《梵网经合注》云:修证者,别圆观行位人,善伏烦恼,能防故杀。又说,与藏通初果齐,得道共力,能断故、误二杀。

果报:

《华严经》二地品云:杀生之罪,能令众生堕于地狱、畜生、饿鬼。△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短命,二者多病。蕅祖解曰:三途是正报,人中是余报也。上杀堕地狱,中杀堕畜生,下杀堕饿鬼。或约前文三品,众生分上中下;或约杀心猛弱分上中下;或虽造上罪,殷勤悔过,转成中下;虽造下罪,护过饰非,不知惭愧,转成中上。三义互成,事非一致。 《大乘理趣六波罗蜜经》净戒品云:此十善业,一一皆感四种果报:一,现在安乐。二,烦恼怨贼势力羸弱。三,于当来世,常得尊贵,无所乏少。四,精进修习,当得无上正等菩提。

《十善业道经》云:若离杀生,即得成就十离烦恼法:一,于诸众生普施无畏。二,常于众生起大慈心。三,永断一切嗔恚习。四,身常无病。五,寿命长远。六,恒为非人之所守护。七,常无恶梦,寝觉快乐。八,灭除怨结,众怨自解。九,无恶道怖。十,命终生天。 《楞伽经》偈云:为利杀众生 以财网诸肉 二俱是恶业 死堕叫呼狱

案:持戒不杀戒,免逢刀兵劫。

灵芝《行宗记》云:“刀兵劫者,准《俱舍论》:‘人年十岁时,人长尺五,短者一尺,有刀兵灾起,七日七夜。地多荆棘,皆如锋刃,手执草木,悉成剑戟,但欲相杀,若人曾持不杀戒,免逢此劫。’《长阿含》云:‘斯由其人常怀嗔忿,害心相向,无慈心故,是为刀兵劫。’” 《灵峰宗论》:一切灵蠢,无始以前,恒与我作父母、妻子、亲缘眷属,随业改形,所以不识,若杀害之,是杀我过去六亲也。安得不种种方便而救护之……本觉平等,终无有二:猪牙中现化佛;蛤蜊中现大士;毒蛇闻偈而转身证果;鹦鹉念佛而焚得舍利,当知蜎飞蠕动,鳞甲羽毛,或是过去诸佛;或现在如来;或未来世尊,哪有可杀之理?

案:持杀戒的提示:米、面中虫,可放入装有少许米面的瓶中,(若瓶口较小,虫会闷死)屏处安置。蔬菜中虫,与一小片菜叶同放塑料袋中,敞口挂在不妨碍处,虫死方弃。点长明油灯,伤虫蛾身命,可用铁网为罩。在昆虫活跃的季节,高速行车多伤虫命,应考虑减少用车次数。三伏天热,水缸常淘,以免生虫。厨房热水用后,不应直泼地面及下水道,恐伤虫命。房舍、农作物、花草打预防药。吃肉是间接参与杀生,为吃者而杀,促使屠夫继续屠宰,所以印光大师说:“吃肉亦犯杀戒。”《楞严经》云:“食肉之人,纵得心开,似三摩地,皆大罗刹。报终必沉生死苦海,非佛弟子。如是之人,相杀相吞,相食未已,云何是人得出三界?”《梵网经》云:“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食肉得无量罪。”在《楞严经文句》里蕅益大师说:“服有二种:一者衣服。二者服食。丝绵绢帛,靴履裘毳,衣之服也;乳酪醍醐,服食之服也。然此中虽一概遮止,而准诸经律,不无分别,若丝绵绢帛,大小二乘并皆严禁,以其此害多命故。若靴履裘毳,小乘一向听许,大乘亦不全遮,以其非专为此而害命故。若乳酷醍醐,大小并许,乃至大涅槃经,仍复开听。”又说:“服彼众生身分,不能永离众生之种类也。身者,血肉之类;身分者,皮毛等动物。身既不服其身分,不食其血肉,心又永无贪求服食之想,岂非真解脱者。”鸡蛋之类,若是种蛋,破卵即是杀生;若非种蛋,属众生身分,或者说是众生身,鸡蛋在常人的观念之中,不经过交配,就不能卵化出鸡。然而此说并不精准,《善见律》云:“譬如白鹭鸟,悉是雌雄,到春时,阳气始布雷鸣,雌但一心闻声,便怀胎。鸡亦有时如此,但闻雄声亦怀胎。”可知:虽然只饲养母鸡,如果邻舍有公鸡,高声鸣叫,母鸡闻声,而生欲想,即成胚胎。破此卵时,便是杀生。鸡蛋于母鸡的生殖器官中形成,全是血液和腥臭之物变化出来的,哪里谈得洁净?怎么能称为素食?

《冥报记》云:周武帝好吃卵,死入地狱,为狱卒用铁梁押帝两肋,使尽出鸡子之苦报。 印光大师说:“蛋不可食。邪见人云:‘无雄之蛋可食’此切勿听信。” 如来的无上智慧曲尽人情,开许在寒雪国,可用皮毛防寒(但绝非转为毛皮杀生)然而若有其它衣物可代替,我们最好不用。蚕丝制品与羊毛不同,因为杀羊不为毛,抽丝必害命。人与畜生形体虽然不同,死苦一样。看它觅食贪生之状,与人何别?人知道爱护子女,畜生也有父母妻儿,它就该死该杀?它爱护子女的作法,有时远远超过人类,如炸活鱼,鱼为护腹中子,仰面将头尾伸入滚滚热油,肚子挺在上面,人能做到吗?

另:忏可悔之罪,在饮酒戒中伸明。

律 :盗戒第二

案:前面断命杀生,令其痛苦至极,现在盗损他人维持生命的资财,令人烦恼不轻。不知将来受多苦楚,偿还足够,果报才停止,又能是轮回正因,故应急断。

蕅:盗戒以六缘成不可悔:一,他物。二,他物想。三,有盗心。四,兴方便取。五,值五钱(西域一大钱,值此方十六小钱,五钱则是八十小钱。《律摄》云:“五磨洒”每一磨洒,八十贝齿,则是四百贝齿,滇南用贝齿五个,准银一厘,亦是八分银子耳。)六,离本处。

案:南山《戒本疏》:“如《多论》问:‘盗何等钱,而成重罪?’解有三种:‘初云,本依王舍国法,随彼用何等钱,准彼为限。二云:随国所用,有佛法处,即以为限。后云:佛依王法,盗五得死,依而结戒。今随有佛法处,依国断盗几物应死,即以为限。’如上三释,论师以后义为正。然五钱义,互释不同,《多论》:初释本钱何由得晓?后解——随国现断入死,言亦泛滥,难可依承。如此唐律:‘强盗满尺,则是极刑;窃盗五十匹,罪至役流,’纵多盗者,不加至死,论师令准此,则无死名。佛子多窃,少有强者。纵有强夺,计尺死刑,盗五十匹,又非死例。准俗制盗,盗相叵测。’如《僧祗》云:‘王无定法,断盗不定。’若依《四分》,但云五钱,钱则八种,并同一制。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争论自息也。” 依《戒本疏》的记载:《多论》所言:“佛依王法,盗五钱得死罪。”其中立法的由来——捉、缚、驱、杀。

疏:所言捉者,《僧祗律》云:瓶沙王远祖治贼,但令旃陀罗拍头捉手,便自愧耻,永不行偷盗。所言缚者:世浊情浇,虽捉犹作,乃于多人之处,祖王使人以灰围之。及至父时,止故灰围,行驱出法。至瓶沙王登位,七返驱出,还入为盗,乃截一指,悉愁悔无极。 记“七反”者,彼云:时有一贼,七反驱出,还来劫杀村城。尔时有人,捉缚与王,乞令苦治,王令将截去小指,王寻生悔念言:“夫为王者,受念民物,何有人王,伤截人指?”即往问佛。 疏:佛为王说过去养千愚事。

记:佛言:“过去世时,有城名波罗奈,国名迦尸,王号:名称。国民皆工巧伎,以自生活,若无伎术,及作贼者,皆付名愚痴。时有作贼被抓,送至王所,王言:‘始有一愚,若满千数,用作大会,方苦治之。’敕付大臣令著无忧国,与五欲乐。后愚闻王赐乐,不久满千。臣即白王,王乃与食施宝,敕愚人言:‘汝等还家,供养父母,勤修家业,勿复作贼。’尔时愚人,闻敕奉行。王即以位授太子,入山学仙人法,而说偈言:

本求千愚人 作会谓难得 如何未几时 千数忽已满

恶法日夜增 大会于是止 欲离世恶人 宜时当出家

佛言:诸比丘,尔时国王,即瓶沙王是。先世已来,常畏罪报,今即为王,续亦畏罪,故生疑问佛也。”

案:到了阿阇世王执政时,才对盗五钱的罪人,执行杀戮的治罚。

蕅:今云:取他重物,即是“他物、他物想、值五钱”之三缘。用心即是“盗心”,用身即是“兴方便取”,“离本处”即第六缘,六缘具足,失无作戒体也。

律:复有三种取人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三者遣使取。△自取者,自手举离本处。△教他取者,若优婆塞教人言:“盗他物,”是人随(教者)意取,离本处时。△遣使者,语使人言:“汝知彼重物处不?”答言:“知处。”遣(言:)“往盗取。”是人随语,取离本处时。

蕅:此三种取,皆辨所兴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律:复有五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

一者苦切取(《十诵律》释云:“谓敦逼前人”义同《四分律》之“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说法怖取;自怀疑怖而取财。)

二者轻慢取(《十诵律》释云:“谓现相陵物”义同《四分律》之“恐怯取”:谓示身口相,令生怖畏,故与物也。)

三者诈称他名字取(同《四分律》“倚托取”:或倚名闻威德;或以名字方便;或倚亲友强力者,谓假他威势取也。)

四者强夺取(同《四分律》常有盗他物心。即:恒怀规夺,得物乃休。)

五者受寄取(同《四分律》“寄物取”即:或全抵突;或以少还他。)例如:从前居士曾受人寄存物品,后来物主向居士领取,居士说:“我没有受你寄存。”——下品罪。物主疑惑:“可能不想还了。”——中品罪。物主说:“物品失去了”——重罪。(且指重物)

蕅:此五种取,亦是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律:重物者,若五钱,若值五钱,犯不可悔。

蕅:此正释五钱以上,皆名为重物也。不论何物,但使本处价值八分银子,取离处时,即犯不可悔罪。

律:若居士知他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心选择,而未离处,犯可悔罪。(未具六缘,得方便罪)。若选择已,取离本处,值五钱者,犯不可悔。(已具六缘,便失戒体。不论受用与不受用。)

蕅:五宝即五金,所谓金银铜铁锡也。似者,像也。以金银等作诸器具,名为似宝。若未成器,诸金银等,名为生宝,故云生像金银宝物。谓:一者生金银宝物。二者像金银宝物也。或云七宝准例可知。

律:居士为他担物,以盗心移左肩著右肩,移右手著左手,如是身分,名为异处。 蕅:左肩为右肩等,例皆如是,若无盗心,则虽左右数移,岂有罪哉?

律:盗水中物者,人筏材木,随水流下,居士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若以盗心捉木令住,后流至前际,即名离处。及以盗心沈著水底;亦名离处。若举离水时,亦名离处。皆犯不可悔。△复次有主池中养鸟,居士以盗心按著池水中有,犯可悔罪;离彼处故。若举离池水,犯不可悔;离彼处故。△若人家养鸟飞入野池,以盗心举离水;是为离处。及沈著水底亦名离处。皆犯不可悔。△又有居士,内外庄严之具,在楼观上,诸有主鸟衔此物去,以盗心夺此鸟者,犯不可悔(具六缘故)。若见鸟衔宝而飞,以盗心遥待时,犯中可悔(方便罪也)。若以咒力,令鸟随意所至处,犯不可悔(具六缘故)。若至余处,犯中可悔(亦方便罪)。△若有野鸟衔宝而去,居士以盗心夺野鸟取,犯中可悔;(虽非有主物,以盗心结罪)。待野鸟时,犯小可悔。△又诸野鸟衔宝而去,诸有主鸟夺野鸟之取,居士以盗心夺有主鸟取,犯不可悔(具六缘故,从鸟主边得罪。)若待鸟时,犯中可悔(是方便罪)。余如上说。△又诸有主鸟衔宝物去,为野鸟所夺(是无主也)居士以盗心夺取野鸟取,犯中可悔(亦从盗心结罪);若待鸟时,亦犯中可悔。(准上应小可悔,中字恐误,则上亦应云中可悔也)。若居士蒲博,以盗心转齿胜他,得五钱者,犯不可悔。

蕅:转齿者,偷棋换著,乃至用药骰子等也(赌博时,作不轨手段,以期获胜。)准《优婆塞戒经》及《梵网经》,则蒲博等事亦犯轻垢。今但受五戒者,容不可犯,而转齿胜他,全是盗心,故犯重也。

律:若有居士以盗心偷舍利,犯中可悔;(不可计价值故)。若以恭敬心而作是念,佛亦我师,清净心取著,无犯。△若居士以盗心取经卷,犯不可悔,计值轻重。(盗经卷若值五钱以上,则不可悔。若减五钱,中可悔也。)

夫盗田者,有二因缘,夺他田地:一者相言(即告状讼于官府也)。二者作相(即立标,示界限相也。)若居士为地故,言:“他得胜。”若作异相过分得地,值五钱者,犯不可悔。 案:《善见律》:若偷他田地,乃至一发大、作决定盗心,得重罪失戒。何以故?地深无价故。

律:有诸居士,应输估税而不输,至五钱者,犯不可悔。△复有居士至关税处,语诸居士:“汝为我过此物,与汝半税。”为持过者,违税五钱,犯不可悔。△居士若示人异道,使令失税,物值五钱,犯中可悔;(利不入已故,若分,计值结罪)。若税处有贼及恶兽,或饥饿,故示异道,令免斯害,不犯。△又有居士与贼共谋:“破诸村落,得物共分。”值五钱者,犯不可悔。

盗无足众生者,蛭虫(音质,水虫也)于投罗虫等(未见翻译)人取,举著器中,居士从器中取者,犯不可悔。选择如上。(值五钱,中品可悔,近方便罪。减五钱,下品可悔,近方便罪)。△盗二足、三足众生者,人及鹅、雁、鹦鹉、鸟等,是诸鸟在笼樊中,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说。(众生值五钱,取而未离处,中品可悔,近方便罪。盗众生值减五钱,中品可悔等流罪。)△盗人有二种:一者,担去。二者,共期。若居士以盗心担人著肩上,人两足离地,犯不可悔。若共期行过二双步,犯不可悔。余皆如上说。△盗四足者,象马牛羊也。人以绳系著一处,以盗心牵将过四双步,犯不可悔。△若在一处卧,以盗心驱起,过四双步,犯不可悔。△多足亦同。△若在墙壁篱障内,以盗心驱出,过群四双步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说。△若在外放之,居士以盗心念:“若放牧人入林去时,我当盗取。”发念之机,犯中可悔。△若杀者,自同杀罪,杀已取五钱肉,犯不可悔。

复有七种:一,非已想。二,不同意。三,不暂用。四,知有主。五,不狂。六,不心乱。七,不病坏心。此七者取重物,犯不可悔。取轻物(四钱以下)犯中可悔。

有一居士种植萝卜,又有一人来至园所,语居士言:“与我萝卜。”居士问言:“汝有价耶?为当直索?”答言:“我无价也。”居士曰:“若萝卜,当持价来,我若但与汝者,何以供朝夕之膳耶?”客言:“汝定不当与我耶?”主曰:“吾岂得与汝?”客便以咒术,令菜干枯,回自生疑:“将犯不可悔耶?”往决如来,佛言:“计值所犯可悔不可悔,茎、叶、花、实,皆与根同。”

有一人在祗洹间耕垦,脱衣著田一面,时有居士四望无人,便持衣去。时耕者遥见,语居士言:“勿取我衣。”居士不闻,犹谓无主,故持衣去,耕人即随后捉之,语居士言:“汝法不应取耶?”居士答言:“我谓无主,故取之耳!岂法宜然。”耕人言:“此是我衣!”居士言曰:“是汝衣者,便可持去。”居士生疑:“我将犯不可悔耶?”即往佛所,咨质此事,佛知故问:“汝以何心取之?”居士白言:“谓言无主。”佛言:“无犯,自今而后,取物者善加筹量,或自有物,虽无人守,实有主者也。”

若发心欲偷未取者,犯下可悔。取而不满五钱者,犯中可悔。取而满五钱,犯不可悔。

蕅:欲偷未取,下品可悔,远方便也。取而未离处,中可悔,近方便也。文缺略:(取)不满五钱,中可悔,未失戒也。(取)满五钱,不可悔,已失戒也。失戒取相忏,例如杀戒中说。所有世间性罪,偿足自停,较杀业稍轻耳。

律:有七种:一者,已想,(谓是已物)。二者,同意(素相亲厚,闻我用时,其欢喜)。三者,暂用(不久即还本主。)四者,谓无主(不知此物有人摄属)。五,狂。六,心乱。七,病坏心。此七种取者,取物无犯。

案:名义解释—— 亲厚意 律中

亲厚意有七种: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灵芝律师释云:一,难作能作:竭力代劳,为之不厌。二,难与能与:已所重物,与之不吝。三,难忍能忍:极相违恼,了无所恨。四,密事相告:吐露私心,而无所隐。五,互相覆藏:掩恶扬善,恐伤外望。六,遭苦不舍:囚系患难,多方拯济。七,贫贱不轻:贵贱贫富,始终如一。

讲表人物盗境极广,戒疏举六根,六界括之:

六根

(1)眼——如诸仙人,是胸行师,有人蛇螫,作仙人书,见者皆愈,然须价值,(居士)被害,偷看,计值犯重。(偷盗与布施相对,以慈眼看父母师长等,当来得天眼。和颜悦色,当来得端成身,成佛金色身。)

(2)耳——如诵咒治病,欲学须值,(居士)密听,计值犯重。

(3)鼻、舌、身——嗅、尝、触亦如是(善软语言,当来得言词辩才。起身迎接礼拜等,当来得堂堂相貌。喜欢把自己的床坐给别人用,当来用七宝床。自己的房子留他暂时住宿,当来得自然宫殿。)

(4)意——若要方术,病缘即差,得值方与,得值听写。(居士)受学,心缘得差,不与价值,犯重。

六界

(1)地、水、火——此三易知。《僧祗律》若以筒器孔中饮,满者重。若稍饮数止,咽咽中罪。若器无塞,拔塞时,下罪。注入器中,中罪。注满者重。若未注满,即畏重,以倒本器中,中罪。

(2)风——有咒扇药涂,(居士)偷摇不与价值,犯重。

(3)空——若起阁,临空界,妨他起造,即名盗空。

(4)识——智者识界,人有伎俩,不空度他,得值方与。居士方便就他学得,不与价值,即盗识。识不可盗,以无形故,但可从缘,盗其智用耳。灵芝释云:“识不可盗者,谓不可盗法,但其机巧,为人所学,故去盗耳。”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

绪言

问:“以何因故,编辑是卷耶?”答:“昔尝发愿,编辑《南山律在家备览》,以卷帙(册)繁重,未可急就,故先撷取盗戒戒相少分,辑为问答一卷,别以流通。”

问:“何故先辑此盗戒耶?”答:“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祗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颇多警告之文,今略引之:《行事钞》云:‘性重之中,盗是难护,故诸部明述,余戒约略总述而已,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又云:‘盗戒相隐,极难分了,有心怀道,细读附事,深思乃知。’《戒本疏》云:‘此戒多人潜犯,不谓重罪,但是粗心。’故《善见》(律名)云:‘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细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如此,临事可不勉耶?圣教明文,谆切若是,故先辑此戒相,亟为流通。俾未受者,应知慎重,必面预习通利,乃可受持。(受戒后,一刹顷,若犯者,即结重罪,不以其未学习,而加曲谅,故须预学也。)已受戒者,急宜细读深思,勉力护持,未可潜犯。”

问:“古德亦有专辑盗戒,别以流通耶?”答:“有之,南山云:‘有人别标此盗,用入私钞,抑亦劝诫之意。’惜此私钞,久已佚失不传耳。”

问:“今辑是卷,依何典籍为宗耶?”答:“专宗南山《行事钞》及灵芝《资持记》,并参用南山《戒本疏》及灵芝《行宗记》,南山《钞》与《疏》有互异者,今且专据《钞》文。”

问:“今辑是卷,何以仅及概略,未能详尽耶?”答:“今为初机,且举少分,粗示其概,以为着手研习之初阶,若详明戒相,广引文证,纸数当十余倍此。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广明其义,学者幸进而披寻焉。”

问:“下文所云:掌理三宝物等,应唯属于道众,今辑是卷,既专被在家,云何复列是等诸缘耶?”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暂管、护寺院者,又有任寺中会计庶务诸职者,故应列入,以资参考。”

问:“南山律义,虽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属小乘,若依小乘,受五戒八戒者,故应奉此行持。若别受菩萨戒者,或可不拘是限耶?”答:“唐贤首《梵网戒疏》,释初篇盗戒,第六种类轻重门中,广陈犯相,与南山《行事钞》文大同,彼疏自设问答云:问:‘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答:‘菩萨性戒共学,《摄论》明文,故得用也。’准是而言,若受菩萨戒中盗戒者,亦应奉此行持也。”

释相

问:“何谓盗戒耶?”答:“盗戒本有数名:或名曰劫,强力直夺故;或名曰偷窃,畏主觉知故;或名曰不与取,谓主不舍故;今名曰盗,非理侵损于人故。前之二名,名则公私不同,义则两不相摄。若不与取,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之滥,(已物想,无主想。)故废前三名,唯标曰盗,既能概括劫与偷窃,复无非盗之滥也。盗是所观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盗戒。”

问:“今释盗戒戒相,如何分门耶?”答:“南山《行事钞》分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开犯。今依此科,分三门如下:”

第一门所犯境

问:“何谓所犯境耶?”答:“凡六根、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者,皆谓之犯境。”《戒本疏》中,随文别释,至为繁广,今不详举也。”

第二门成犯相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耶?”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后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后随释五种者,依前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今依此科,分为五章如下。”

第一章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答:“南山《行事钞》分类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生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第一节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

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耶?”答:“望守护主边结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本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案半偈舍身两字除惑——《戒本疏行宗记》云:二缘并出《涅槃经》,彼云:佛告迦叶菩萨言:“过去之世,佛日未出,我于尔时,住于雪山,唯食诸果,食已系心思惟坐禅,经无数岁,不闻如来大乘经名,修是苦行。时释提桓因,自变其身,作罗刹像,下至雪山,宣过去佛所说半偈云:‘诸行无常,是生灭法。’乃至闻此半偈,心生惊疑:”汝今幸可说竟此偈。罗刹答言:‘今我实为饥苦所逼,实不能说。’我即向言:‘汝食何物?’罗刹言:‘惟人暖肉,其所饮者,唯人热血。’我复语言:‘且说半偈,我闻偈已,当以此身,奉施供养。’罗刹即说半偈云:‘生灭灭已,寂灭为乐。’菩萨遍于石、壁、树、道,书写此偈已,即上高树,投身树上,身未至地,虚空之中,出种种声,乃以阿迦尼咤。尔时罗刹还复帝释形,即于空中,接取菩萨,安置平地。”又经云:“善男子,若复有人,不知如来甚深境界,乃至轮转生死,增长诸结,多受苦恼。若有能知如来常住,无有变异,或闻‘常住’二字,若一经耳,即生天上,后解脱时,乃能证知如来常性,无变易等。”灵芝释云:“言‘失事在福’者,如施主作桥、井等事,随在福生,缘坏则失,名事在无作。今烧故经,其事亦尔。”

灵芝《资持记》:“‘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相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案:此偈有四首:其

八字精批八字合婚流年2024姻缘分析

不知命的人,总是身不由已,升势起运的方法就在你的八字命盘里。

婚前担心婚运不佳,婚后一直家运不旺,八字婚书,既能合婚,亦可调运。

2024甲辰龙年,九火运来临,精准详批运势机遇,助你收获爱情、事业高升、财富暴涨:

你的正缘是谁?何时出现?没有人知道。唯有八字会提示你上等婚缘的出现。

未婚 已婚

热门测算

姓名配对测终生运八字事业运八字合婚八字算命2022生肖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