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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时间:2018-07-13 09:31   点击:1771   标签:

《仪礼注疏》卷二十九:丧服第十一

父,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疏]“父”。○释曰: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忠臣出孝子之门,义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又下文诸侯为天子、妻为夫、妾为君之等,皆兼举著服之人於上,乃言所为之人於下。若然,此父与君直单举所为之人者,馀者若直言天子,臣皆为天子,故举诸侯也。若直言夫,则妾於君体敌,亦有夫义。妾为君,若直言君,与前臣为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举著服之人。子为父、臣为君,二者无嫌疑,故单举所为之人而已。云“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问比例,以父母恩爱等,母则在齐衰,父则入於斩,比并不例,故问何以斩,不齐衰。答云父至尊者,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斩也。

《仪礼注疏》卷二十九:丧服第十一诸侯为天子,

[疏]“诸侯为天子”。○释曰: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下文君中虽言天子,兼有诸侯及大夫,此天子不兼馀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传曰:天子至尊也。

[疏]“传曰天子至尊也”。○释曰:不发问而直答之者,义可知,故直答而云“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

[疏]“君”。○释曰:臣为之服。此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郑注《曲礼》云:“臣无君犹无天。”则君者,臣之天。故亦同之於父为至尊,但义故,还著义服也。

传曰:君至尊也。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注“天子”至“曰君”。○释曰:卿大夫承天子诸侯,则天子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畺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鲁国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郈邑,孟孙氏有郕邑,晋国三家亦皆有韩、赵、魏之邑,是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天子不言公与孤,诸侯大国亦有孤,郑不言者,《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则大夫中含之也。但士无臣,虽有地不得君称,故仆隶等为其长,吊服加麻,不服斩也。

父为长子,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適以长。

[疏]“父为长子”。○释曰:君、父尊外,次长子之重,故其文在此。○注“不言”至“以长”。○释曰:言长子通上下,则適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则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据天子诸侯之子。是以郑云“不言適子,通上下”,非直长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内则》云“冢子则大牢”,注云:“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適以长”者,欲见適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也,则取適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適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適以长,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

[疏]“传曰何”至“祖也”。○释曰:云“何以”者,亦是问,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为众子期,此章长子则为之三年,故发何以之传也。不问斩而问三年者,斩重而三年轻,长子非尊极,故举轻以问之。轻者尚问,明重者可知,故举轻以明重也。云“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者,此是答辞也。以其父祖適適相承,为上已又是適承之於后,故云正体於上。云又乃将所传重者,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者,此明適適相承,故须继祖乃得为长子三年也。○注“此言”至“共庙”。○释曰: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者,经云“继祖”,即是为祖后乃得为长子三年。郑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適子,无適孙,適孙犹同庶孙之例,要適子死后乃立適孙,乃得为长子三年。是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云“重其当先祖之正体”者,解经正体於上。又云“又以其将代巳为宗庙主也”者,释经传重也。云“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者,谓兄得为父后者是適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后者之弟,不得为长子三年。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父祖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远别之也”者,庶子,妾子之号,適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於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云“《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者,案《祭法》云:適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下之士,祖祢共庙。”则此容祖、祢共庙,据官师而言。若然,《小记》所云祖祢并言者,是適士二庙者也。祖、祢共庙,不言祢直言祖,举尊而言也。郑注《小记》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者,郑前有马融之等,解为长子五世,郑以义推之,己身继祖与祢,通已三世,即得为长子斩,长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师马融之义也。以融是先师,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適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適孙为后是也。案《丧服小记》云:“適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郑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为人后者,

[疏]“为人后者”。○释曰:此出后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彼云后大宗者,则此所后,亦后大宗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

[疏]“传曰”至“若子”。○释曰: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为之三年,故发问,比例之传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辞也。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故阙之,见所后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为之后”,问辞。“同宗则可为之后”,答辞。此问亦问比类,以其取后取何人为之,答以同宗则可为之后,以其大宗子当收聚族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后,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为人后”,问辞。云“支子可也”,答辞。以其他家適子当家,自为小宗,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適子不得后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言谓妾子得后人,適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后人,是以变庶言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若然,適子不得后人,无后亦当有立后之义也。云“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已下之亲至“若子”,谓如死者之亲子,则死者祖父母,则当己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者之妻,即后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并据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后人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著服也。若然,上经直言为人后,不言为父,此经直言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不言死者緦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子夏作传,举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如亲子可知。

妻为夫。

传曰:夫至尊也。

[疏]“妻为夫传曰夫至尊也”。○释曰:自此已下论妇人服也。妇人卑於男子,故次之。案《曲礼》云:“天子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义称士,庶人得其总名妻者,齐也。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是言妻之尊卑,与夫齐者也。若然,此经云妻为夫者,上从天子,下至庶人,皆同为夫斩衰也。传言“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夫者,犹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则天夫。又妇人有三从之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其男尊女卑之义,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妾为君。传曰:君至尊也。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

[疏]“妾为君传曰君至尊也”。○释曰:妾贱於妻,故次妻后。案《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郑注云:“妾之言接,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於君子。”是名妾之义。但其并后匹適,则国亡家绝之本,故深抑之,别名为妾也。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称,故亦服斩衰也。云“君至尊也”者,既名夫为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注“妾谓”至“亦然”。○释曰:云“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体之得名为夫,妾虽接见於夫,不得体敌,故加尊之而名夫为君,是以服斩也。云“虽士亦然”者,案《孝经》士言争友,则属隶不得为臣,则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与臣为异,是以虽士妾得称夫为君,故云虽士亦然也。

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言在室者,谓已许嫁。

[疏]“女子”至“为父”。○注“女子”至“许嫁”。○释曰:自此尽“为父三年”,论女子子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与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各单称子,是对父母生称。今於女子别加一字,故双言二子,以别於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关已许嫁”者,郑意经直云女子子为父得矣,而别加在室者,关已许嫁。关,通也,通已许嫁。《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谓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备,许嫁与人,即加笄,与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殇,则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虽许嫁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

布总,箭笄,髽,衰,三年。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者。总,束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箭笄,筱竹也。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以麻者自项而前,交於额上,却绕紒,如著幓头焉。《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

[疏]“布总”至“三年”。○注“此妻”至“无衽”。○释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极,故没其布名与年月,至此须言之故也。以其笄既用箭,则总不可不言用布。又上文绖至练有除者,此经三者既与男子有殊,并终三年乃始除之矣。案《丧服小记》云妇人带“恶笄以终丧”,彼谓妇人期服者,带与笄终丧。此斩衰,带亦练而除笄,亦终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云“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者,郑据经上下妇人服斩者而言。若然,周公作经,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云:服者本为至情,故在女子之下为文也。若然,经之体例皆上陈服,下陈人,此服之异在下言之者,欲见与男子同者如前,与男子异者如后,故设文与常不例也。以上陈服下陈人,则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女子子,是言其异者。若然,上文列服之中,冠绳缨非女子所服,此布总笄髽等,亦非男子所服,是以为文以易之也。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者,郑解此经云布总者,只为出紒后垂为饰者,而言以其布总六升,与男子冠六升相对,故知据出见者而言,是以郑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也。云“箭笄,筱竹也”者,案《尚书·禹贡》云“筱簜既敷”,孔云:“筱,竹箭。”是箭筱为一也。又云“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者,髽有二种,案《士丧礼》曰“妇人髽于室”,注云:“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纚。将齐衰者,骨笄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齐衰以上至笄犹髽,髽之异於括发者,既去纚而以发为大紒,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其用麻布,亦如著幓头,然是妇人髽之制也。二种者:一是未成服之髽,即《士丧礼》所云者是也,将斩衰者用麻,将齐衰者用布;二者成服之后露紒之髽,即此经注是也。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者,案《丧服小记》云斩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发与免用布,有文;妇人髽用麻布,无文。郑以男子髻发,妇人髽,同在小敛之节,明用物与制度亦应不殊。但男子阳,以外物为名,名为括发。妇人阴,以内物为称,称为髽,为异耳。郑引汉法幓头况者,古之括发,其髽之状亦如此,故郑注《士丧礼》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幓头也。”引《丧服小记》者,彼男子冠,妇人笄,相对有二时: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妇人许嫁而笄,吉时相对也;一者成服后,男子丧服,妇人箭笄,丧中相对也。今此《小记》所云,参上下文,是据丧中冠笄相对而言。引之者,证经箭笄是与男冠相对之物也。云“男子免而妇人髽”者,亦《小记》之文。此免既齐衰以下,用布为免,则髽是齐衰以下,亦同用布为髽,相对而言也。但男子阳多变,斩衰名括发,齐衰以下名免耳;妇人阴少变,故齐、斩妇人同名髽。案《士丧礼》郑注云:“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亦引《小记》括发及汉幓头为说。则及发及免与髽,三者虽用麻布不同,皆如著幓头不别。若然,成服以后,斩衰至緦麻皆冠如著幓头,妇人皆露紒而髽也。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缀於衣,衣统名为衰,故衰裳并见。案《周礼·内司服》王后六服,皆单言衣不言裳,以连衣裳,不别见裳。则此《丧服》亦连裳於衣,衰亦缀於衣而名衰,故直名衰,无裳之别称也。云“衰如男子衰”者,妇人衰亦如下记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云“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为十二,阔头乡下,狭头乡上,缝齐倍要也。云“深衣则衰无带,下”者,案下记云“衣带下尺”,注云:“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今此裳既缝著衣,不见里衣,故不须要以掩裳上际,故知无要也。云“又无衽”者,又案下记云“衽二尺有五寸”,注云:“衽,所以掩裳际也。”彼据男子阳多变,故衣裳别制。裳又前三幅,后四幅,开两边,露里衣,是以须衽。属衣两旁垂之,以掩交际之处。此既下如深衣,缝之以合前后,两边不开,故不须衽以掩之也。案《深衣》云“续衽钩边”,注云:“续犹属也。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钩边,如今曲裾也。”彼吉服深衣,须有曲裾之衽。此妇人凶服之衰,下连裳,虽如深衣,不得尽如深衣并有衽,故郑总云下无衽,则非直无丧服之衽,亦无吉服深衣之衽也。

传曰:总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紒后所垂为饰也。

[疏]“传曰总”至“二寸”。○释曰:云“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斩之笄用箭,下记云:女子子適人为父母,妇为舅姑,用恶笄。郑以为榛木为笄,则《檀弓》“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云“盖榛以为笄”,是也。吉时,大夫士与妻用象,天子诸侯之后、夫人用玉为笄。今於丧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若言寸数,亦不过此二等。以其斩衰尺,吉笄尺二寸。《檀弓》南宫縚之妻为姑,榛以为笄,亦云一尺。则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郑注《小记》云:“笄所以卷发。”既在同卷发,故五服略为一节,皆用一尺而已。是以女子子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后,折吉笄之首归於夫家。以榛笄之外,无可差降,故用吉笄也。若然,总不言吉,而笄言之者,以其丧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记》无折笄之法当记文,故《小记》折吉笄之首是也。○注“总六”至“饰也”。○释曰:云“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也,上云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总用布,当男子冠用布之处,故同六升,以同首饰故也。十五升首饰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於朝服十五升也。云“长六寸,谓出紒后所垂为饰”也,郑知者,若据其束本,入所不见,何寸数之有乎?故郑以六寸据垂之者,此斩衰六寸。南宫縚妻为姑总八寸,以下虽无文,大功当与齐同八寸,緦麻、小功同一尺,吉裛当尺二寸,与笄同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谓遭丧后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

[疏]“子嫁”至“三年”。○释曰:不言女子子,直云“子嫁”者,上文已云女子子,别於男子,此承上,故不须具言,直云子嫁,是女子子可知。直云反为父足矣,而云“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时,父已死,初服齐衰,不与在室同。既服齐衰,后反被出,更服斩衰,即与在室同,故须言在室也。言“三年”者,亦有事须言,以其初死服期服,死后被出向父家,更服斩衰三年,与上在室者同,故须言三年也。○注“谓遭丧”至“適人”。○释曰:郑知遭丧后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与上文同,何须设此经。明是遭丧后,被七出者。云“始服齐衰”者,以其遭父丧时未出,即不杖期,《麻屦章》云女子子嫁为父母是也。云“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者,若不被出,则虞后以其冠为受,嫁女在室,为父五升衰裳,八升总。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后受服与在家兄弟同受斩衰。斩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总七升,与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丧受也。云“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后,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总。今既虞后,乃被出至家,又与在室女同。至小祥练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总八升,此被出之女与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云“既除丧而出,则已”者,此谓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后乃被出,不复为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则已也。云“凡女行於大夫已上曰嫁,行於士庶人者曰適人”,案《齐衰三月章》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传曰:嫁者,嫁於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是行於大夫曰嫁。《不杖章》云:“女子子適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传虽不解丧服,本文是士,故知行於士庶人曰適人。庶人谓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至於民庶,亦同行士礼,以礼穷则同之。行大夫以上曰嫁,若天子之女嫁於诸侯,诸侯之女嫁於大夫。出嫁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内宗及与诸侯为兄弟者为君皆斩。明知女虽出嫁,反,为君不降。若然,下传云:“妇人不二斩,犹曰不二天。”今若为夫斩,又为父斩,则是二天,与传违者,彼不二天者,以妇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欲使一心於其天,此乃尊君宜斩,不可以轻服服之,不得以彼决此。若然,外宗、内宗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岂不为夫服斩乎?明为君斩,为夫亦斩矣。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贵臣得伸,不夺其正。

[疏]“公士”至“绳屦”。○注“士卿”至“其正”。○释曰:云“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当卿之位,故知是卿士也。不言公卿言士者,欲见公无正职,大夫又承副於卿士之言事,卿有职事之重,故变言士,见斯义也。云“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者,郑解公卿大夫、天子诸侯并言之者,欲见天子诸侯下皆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下皆有贵臣众臣。若然,天子诸侯下公卿大夫,《周礼·典命》及《大宰》具有其文,此诸侯下公卿,《典命》大国立孤一人是也。以其诸侯无公,故以孤为公卿。《燕礼》云:“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郑注云:“诸公者,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有三监。”是以其孤为公,言厌於天子诸侯,故除其众臣布带、绳屦二事,其馀服杖、冠、绖则如常也。其布带则与齐衰同,其绳屦则与大功等也。云“贵臣得伸,不夺其正”者,下传云“室老士贵臣”,故云贵臣得伸。得伸者,依上文绞带、菅屦,故云不夺其正也。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矣,服无所降也。绳菲,今时不借也。

[疏]“传曰公”至“菲也”。○释曰:云“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者,传以经直云众臣,不分别上下贵贱,故云室老、士二者是贵臣,其馀皆众臣也。云“有地者。众臣,杖不以即位”,欲见公卿大夫,或有地或无地,众臣为之皆有杖。但无地公卿大夫其君卑,众臣为之皆得以杖,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众臣虽杖,不得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注“室老”至“借也”。○释曰:云“室老,家相也”者,《左氏传》云“臧氏老”,《论语》云“赵魏老”,是家臣称老。云家相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以大夫称家,是室老相家事者也。云“士,邑宰也”者,《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郑注云:“士居垩室,亦谓邑宰也。”与此同,皆谓邑宰为士也。若然,孤卿大夫有菜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鲁三卿,公山弗扰为季氏费宰,子羔为孟氏之郕宰之类,皆为邑宰也。阳货、冉有、子路之等为季氏家相,亦名家宰。若无地,卿大夫则无邑宰,直有家宰。则孔子为鲁大夫,而原思为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此等诸侯之臣,而有贵臣、众臣之事。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畺地。是天子公卿大夫有菜地者也。案《郑志》答云:天子之卿,其地见赐乃有,何由诸侯之臣正有此地,则天子下有无地者也。有菜地者有邑宰,复有家相,无地者,直有家相可知。云“近臣,阍寺之属”者,《周礼》天子宫有阍人,寺人。阍人掌守中门之禁,晨夜开闭,墨者使守门者也。寺人掌外内之通令,奄人使守后之宫门者也。是皆近君之小臣,又与众臣不同,无所降其服,又得与贵臣等不嫌相逼通也。是以《丧服小记》云:“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彼亦是近君小臣,与大臣异也。云“君,嗣君也”者,释传云:君服但其君以死矣,更有君为死君之服,故知是嗣君。若然,案《王制》畿内诸侯不世爵而世禄,彼则天子公卿大夫未爵命,得有嗣君者,以世禄降未得爵,亦得为嗣君,况其中兼畿外诸侯下卿大夫也。且《诗》云:“维周之士,不显亦世。”《左氏传》云:“官有世功,则有官族。”皆是臣有世功,子孙得袭爵,故虽畿内公卿大夫有嗣君也。云绳菲今时不借也者,周时人谓之屦,子夏时人谓之菲,汉时谓之不借者,此凶荼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异时而别名也。

《仪礼注疏》

1. 《仪礼注疏》卷一 士冠礼第一

2. 《仪礼注疏》卷二 士冠礼第一

3. 《仪礼注疏》卷三 士冠礼第一

4. 《仪礼注疏》卷四 士昏礼第二

5. 《仪礼注疏》卷五 士昏礼第二

6. 《仪礼注疏》卷六 士昏礼第二

7. 《仪礼注疏》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8. 《仪礼注疏》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9. 《仪礼注疏》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10.《仪礼注疏》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11.《仪礼注疏》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12.《仪礼注疏》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13.《仪礼注疏》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14.《仪礼注疏》卷十四 燕礼第六

15.《仪礼注疏》卷十五 燕礼第六

16.《仪礼注疏》卷十六 大射第七

17.《仪礼注疏》卷十七 大射第七

18.《仪礼注疏》卷十八 大射第七

19.《仪礼注疏》卷十九 聘礼第八

20.《仪礼注疏》卷二十 聘礼第八

21.《仪礼注疏》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22.《仪礼注疏》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23.《仪礼注疏》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24.《仪礼注疏》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25.《仪礼注疏》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26.《仪礼注疏》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27.《仪礼注疏》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28.《仪礼注疏》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29.《仪礼注疏》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30.《仪礼注疏》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31.《仪礼注疏》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32.《仪礼注疏》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33.《仪礼注疏》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34.《仪礼注疏》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35.《仪礼注疏》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36.《仪礼注疏》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37.《仪礼注疏》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38.《仪礼注疏》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39.《仪礼注疏》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40.《仪礼注疏》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41.《仪礼注疏》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42.《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43.《仪礼注疏》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44.《仪礼注疏》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45.《仪礼注疏》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6.《仪礼注疏》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7.《仪礼注疏》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8.《仪礼注疏》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49.《仪礼注疏》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50.《仪礼注疏》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

51.《仪礼注疏》卷五十 有司彻第十七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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